知乎上有個問題,引起了一波討論
一般進看守所是不是會坐牢?
不知道題主為什麼會好奇這種問題,看了一下討論內容,小律獅覺得這個問題確實可以好好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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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和拘留所有什麼區別?
派出所、拘留所、看守所…各種「所」好幾個,它們的功能相差還挺大的。
先說派出所,派出所是我國公安系統的基層組織,是基層公安民警們辦公的地方,擔負著管理戶口、基層治安等工作。
一般來說,派出所不關人,它也沒有拘留嫌疑人的權力,只能傳喚違法行為人到所內接受審查。
治安案件的審查期是12個小時,刑事案件是48個小時。在審查期內,違法行為人會被暫時關在派出所裡。
再說拘留所,它是公安機關依法將特定的人短時間拘禁留置的場所。大白話說就是專門關人用的。
拘留所羈押的對象,是行政拘留或者法院決定司法拘留的人,最長關押15天,一般用於那些確實違法了,但夠不上犯罪程度的違法人員。拘留幾天給個教訓,小懲大誡,以後不要再犯。
最後說看守所,它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也執行一些短期的有期徒刑。
如果關到這裡來,情況確實就比較嚴重了。只有犯的事在《刑法》明令禁止的範圍內,違法行為已經達到犯罪級別的嫌疑人,才會關押在看守所。
從幾個所不同的職能來看,似乎進了看守所,也就離坐牢不遠了,但也不是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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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看守所的人基本都是被刑事拘留的。
刑事拘留,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適用於被刑事立案的當事人。
也就是說,刑事拘留的前提是被刑事立案,當事人被刑事拘留之後,可以肯定的是當事人已經被刑事立案,被懷疑有犯罪行為,國家已經啟動對其的刑事追訴程序。
相對於治安拘留或者司法拘留而言,刑事拘留沒有期限,什麼時候查清楚有沒有犯罪,什麼時候出來。可能釋放,也可能上法庭接受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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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牢,則多被認為是蹲大獄,是要經過移交檢察機關立案、公訴人起訴、法庭審判等幾個環節的。
經過法庭審判才能給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也才能改稱他們為罪犯。這些環節中,還存在著諸多變數↓↓
刑事拘留後可能會出現三種情況
1、收集到確實、充分的證據證實當事人沒有實施犯罪行為
這種情況會直接由警方撤案,釋放當事人。
比如崑山電動車白衣男反殺案中,涉嫌防衛過當致人死亡的於海明就羈押於崑山市看守所,案發第五天經當地警方調查後,確認其行為屬正當防衛,無罪釋放。
2、收集到的證據即無法證明當事人實施了犯罪,又無法證明當事人沒有實施犯罪,即證據不足
這種情況一般會繼續調查,若實在找不出更多證據,多會無罪釋放或者將案件移交檢察院,由檢察院決定是釋放還是不起訴。畢竟疑罪從無,我們不能冤枉一個好人。
3、收集到確實、充分的證據證實當事人實施了犯罪行為
這種就是要移交檢察機關等待上法庭的了。但即使嫌疑人屬於這種情況,也不一定會判刑坐牢。
檢察機關有「不起訴」制度,指人民檢察院在審查後作出不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審判而終止訴訟的決定。分為絕對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不起訴。
不起訴,就是此案到檢察院為止了,不會上法庭接受審判,自然就省了量刑坐牢。小律獅的律師前輩就曾成功辦理過多起相對不起訴案件,幫助迷途的年輕人獲得改過自新機會。
PS.刑罰免了,懲罰卻不是沒有,被不起訴的嫌疑人多還要接受行政處罰等措施,以便他們更好的悔思己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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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還有兩種特殊情況也不用坐牢——確定是犯罪,公訴人起訴了,法院判刑了,但判的有期徒刑時間不長,而這位犯事兒的老兄在看守所關的時間又有夠久,直接衝抵刑期後當庭釋放~
這種情況真不是沒有,但當庭釋放不代表沒有犯罪判刑記錄哦。
另一種是上了法庭,判了有期徒刑緩刑,緩刑是可以在家服刑的,只是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確實不用坐牢。
綜合以上內容來看,進了看守所後是否會坐牢,需要結合具體犯事內容、造成損害嚴重程度、是否初犯、悔過態度如何等各種因素考慮,另外辯護律師有多給力也是很重要的指標。
最後小律獅總結:不要違法,更不要犯罪。萬一攤上事兒了也別硬撐,趕緊找有經驗的律師儘早介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