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被羈押在看守所兩個多月,構成犯罪並被判刑罰的可能性是非常高的。下面,我就簡單介紹一下,這個問題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識。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後3日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捕,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4日。對於流竄作案、結夥作案和多次作案的情況,公安機關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捕的最長時間是30天。而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的審查批捕後,應當在7日以內做出是否批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也就是說,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最長為37天。一旦檢察院做出批准逮捕的決定,犯罪嫌疑人羈押在看守所內的期限,便開始計算偵查羈押期限。一般來說,偵查羈押期限一般不超過2個月,可以經上級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對於案情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再延長2個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也就是說,偵查羈押期限最長為7個月。
如題所述,你的朋友進看守所已經兩個多月了,應該已經被檢察院批准逮捕了。如今檢察院審查批捕是很嚴格的,他們認為犯罪嫌疑人確實有罪才會批捕,因為一旦出錯就會面臨著國家賠償的巨大風險。因此,你的朋友很有可能是構成犯罪了,後續應該會被法院判決有罪的。
當然,萬事不能一概而論,也有可能是冤假錯案,你的朋友可能是無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