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香港媒體報導,香港特區政府行政長官林鄭月娥4日舉行記者會,宣布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緊急法)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禁蒙面法),周六(5日)凌晨零時起生效。
該規例規定,任何人不得在身處以下活動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包括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等。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1年。
昨天,一批來自政、商、法律、教育及退休公務員等界別的人士,宣布成立「反蒙面法推動組」,促請儘快訂立《反蒙面法》。
今天上午,特區政府行政會議通過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立法禁止蒙面。根據《緊急法》,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可訂立任何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毋須經立法會審議。林鄭月娥強調,她和行政會議成員認為,雖引用《緊急情況規例》而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但只是因為目前出現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並不代表香港進入緊急狀態。香港《反蒙面法》有哪些具體規定?全文在這裡!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4日召開特別行政會議,會同行政會議決定,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也即《反蒙面法》),以儘快止暴制亂。該規例將於10月5日零時起生效實施,違反規例人士最高判處罰款2.5萬港元及監禁1年。
剛剛,北京日報客戶端記者拿到了《禁止蒙面規例》的中文版,全文如下:
《反蒙面法》還規定:身處公眾地方的人使用蒙面物品,則警務人員可以採取相應措施,包括:
(2)上述警務人員可——
(a)截停上述的人,並要求該人除去有關蒙面物品,以令該警務人員能夠核實該人的身份;及
(b)如該人沒有遵從第(2)(a)段所指的要求——除去該蒙面物品。
(3)任何人沒有遵從第(2)(a)款所指的要求,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近期,在香港發生的暴力事件中,因為部分激進示威者在施暴、破壞時戴著口罩或面罩,警方辨認不出身份而難以追究其法律責任。這樣的蒙面暴徒的行徑,普遍讓香港市民感到憤怒。
9月14日,香港市民尹先生因為揭下了一位「蒙面黑衣人」的頭套而被打,這段視頻被很多網友放到網上,引起關注。尹先生表示,當天他去參加快閃唱國歌活動,對面馬路有一個「黑衣人」包著頭,態度囂張,指罵唱國歌的人。那一刻他沒有想那麼多,看到「蒙面黑衣人」在攪局,尹先生快步走上去摘下了他的頭套。「他(『黑衣人』)害怕了,多惡劣,剛才還指手畫腳地鬧事,被摘了頭套後立即遮住臉走了。」這個短短幾秒的舉動被在場的不少市民拍了下來。而緊接著尹先生就受到了攻擊。尹先生表示:我可以承擔這個痛楚,不過是流血罷了。但我做了我真正要做的,保護香港,保護我們的國家。我要摘你頭套,我要你們承擔責任。自6月以來,蒙面黑衣人像「亂流」一樣,衝擊了香港各個角落,破壞力驚人。
他們全副武裝,統一戴頭盔、穿黑衣、戴口罩,光天化日下,只敢露出兩隻眼睛,有的直接帶了面罩,眼睛都不敢露;他們手裡拿著雨傘、鐵棍、雷射筆,甚至是弓箭、汽油彈,阻礙交通、縱火、襲警……如此打扮與行徑,和恐怖分子相差無幾!當他們換裝離場摘下口罩時,他們的氣焰就蕩然無存,仿佛被扒光衣服晾曬在眾人面前,因為他們自己也知道其所作所為是違法之舉。長安街知事注意到,《反蒙面法》在世界上並不罕見。
在美國紐約州,違反《反蒙面法》的最高刑罰是監禁15天和罰款不超過250美元,加拿大有關罪行的最高刑罰則為十年監禁。2011年,美國發生的「佔領華爾街運動」,部分示威者就因蒙面而被捕及遭檢控。近段時間,香港社會各界要求儘快設立《反蒙面法》的呼聲此起彼伏。「反蒙面法推動組」成員促請政府儘快制定《反蒙面法》。圖源:大公報10月3日,一批來自政、商、法律、教育及退休公務員等界別的人士,宣布成立「反蒙面法推動組」。該團體將在網上發動聯署行動,並會草擬私人條例草案,約見行政長官,促請儘快訂立《反蒙面法》。擔任該團體召集人的立法會議員葛珮帆表示,修例風波持續,暴力示威充斥香港市民每日生活,嚴重影響民生和經濟發展,企業生意大跌,市民生計受損。近日蒙面暴徒更是無法無天,隨意暴打市民,襲擊警員,市民對此已忍無可忍。3日下午,有民間團體到特區政府總部外請願,要求儘快訂立《反蒙面法》。「蒙面已經成為亂港暴徒的保護傘,近期的暴亂已經越來越嚴重,利用蒙面來亂港反中,破壞香港的繁榮穩定,這是我們絕不允許的。」參加請願的李小姐表示,香港不能這樣亂下去了,我們要繁榮和諧的香港,強烈要求以最快速度訂立《反蒙面法》,啟動緊急法止暴制亂,守護法治,還港安寧。《環球時報》總編輯胡錫進今日也在微博發文支持香港政府制定《反蒙面法》。他寫道,作為大陸媒體人,他和他的同事非常支持制定《反蒙面法》,認為這在當前有重大意義,在未來也有利於維護香港法治。「鳳凰網(ID:ifeng-news)」是鳳凰網新聞頻道唯一官方微信公眾號。除了提供關於重磅事件、政經熱點的「大新聞」,也推出有趣味、有營養的新聞解讀。歡迎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