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重慶渝北區的呂女士向記者反映,自己剛剛懷孕就被就職的培訓公司開除,她認為公司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經過了解,;呂女士一胎才四個月,現在又懷孕兩個月了。呂女士認為可以上班,公司卻擔心安全問題,堅決要將她開除。經協調,培訓公司賠償呂女士一個月的工資,並額外給予兩個月的工資以示慰問和關懷,雙方解除勞動合同。
【有道說法】:1、呂女士作為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沒有任何問題,但是我們不能傾向性的就把公司罵死了。首先來看一下:呂女士剛剛生產4個月又懷孕,她是從11月4日於公司籤訂勞動合同,至事件發生上班不足兩個月,其懷孕已經兩個月。有理由認為其在就職時就隱瞞了懷孕的事實,甚至早有預謀。不僅是公司會這樣想,我相信大多數人都會第一反應是這樣。
2、公司以連續懷孕,存在安全風險為由,辭退呂女士有沒有錯?依據勞動法必然違法,勞動法明確規定了在「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內,不得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和「需要裁減人員法定理由」等非勞動者過錯,對其進行解除合同。因此,公司按規定是無理由辭退呂女士的。
3、為什麼說不能一味苛責企業?我們多數人是勞動者,不是經營者,作為經營者有經營一家企業的困難,工資、房租等等必然是企業考慮的要素,如果你是老闆,你會花著錢請一個可能隨時要請假 、隨時要休息的人嗎?我們固然要同情勞動者,但是也需要考慮企業的生存,沒有企業何來勞動者?關鍵是本案中呂女士確有故意預謀之嫌。【有道君】的這些話可能會得罪廣大勞動者,但是覺得也應該說一說。
4、按照法律實際上呂女士可以不接受賠償,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公司也是必須執行的,但是既然大家已有心結,能夠協商解決也是最合適的,公司辭退,給三個月工資,節約了後續的成本,呂女士也能有所平衡。當然如果你願意,你可以堅持不接受賠償,而選擇繼續履行合同。
5、從事件中反映出,公司與呂女士籤訂的勞動合同必然是一年以下期限,因為這個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能超過一個月,呂女士剛剛超過一個月,所以公司不能適用「試用期內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否則以公司之精名,必然會啟用「試用期」條款,哪裡會多餘給予2個月工資賠償?
這裡就告訴勞動者要關注試用期,關注勞動權益義務;同時也提醒用人單位,籤訂勞動合同要各方面審慎,根據自身用工特點,用好「試用期」等手段,不然就得為自己的大意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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