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人肉搜索、標題黨、住宅使用權滿70年續期……你必須要了解的民法典28個法律要點 來源:華夏時報網
本報(chinatimes.net.cn)記者楊仕省北京報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簡稱民法典)於2020年5月28日經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民法典共7編、1260條。民法典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最重要的28個法律要點,梳理如下。
一、總則編4個
1.胎兒享有繼承權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六條)。
2.個人信息和網絡虛擬財產受保護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第一百一十一條)。
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一百二十七條)。
3.見義勇為非重大過失不承擔民事責任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八十四條)。
4.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後還能起訴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第一百九十一條)。
二、物權編 4個
1.三權分置——土地經營權來了
以適應「三權分置」后土地經營權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權編增加土地經營權的規定,並刪除耕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三條) 。
2.完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
適當降低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特別是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表決門檻,增加規定緊急情況下使用維修資金的特別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百八十一條)。
3.細化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自動續期規則
《民法典》規定了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自動續期,有利於保護房屋產權人的合法權益。《物權法》規定使用期限最長七十年,如繼續使用需再籤訂合同,繳納費用。是否繳納費用、繳納多少費用等等問題,《民法典》授權單行法律和行政法規以後規定(第三百五十九條)。
4.居住權入法實現物盡其用
為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規定「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佔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第二編第十四章)。
三、合同編 4個
1.電子合同開啟無紙化時代
為了適應電子商務快速發展以及百姓網購需求的增多,民法典規定,數據電文也具有法律效力,這意味著紙質合同將逐步退出網際網路時代(第五百一十二條)。
2.有理有據,向霸座者說不
針對近年來客運合同領域出現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運人採取安全措施等嚴重幹擾運輸秩序和危害運輸安全的問題,民法典細化可客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第八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條、第八百二十條)。
3.對商家的霸王條款」說「不」
「禁止自帶酒水」「特價、促銷商品概不退換」民法典完善了格式條款制度(第四百九十一條、第四百九十五條至第四百九十八條)。
4.「借一萬、還十萬」,網貸被套路不用怕
針對近年來各界反映強烈的高利貸問題,草案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的有關規定(第六百八十條第一款)。
四、人格權編4個
1.預防性騷擾:明確機關、企業、學校責任
近年來,性騷擾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話題。有調查顯示,該問題常見於企業、學校等單位,而地鐵站、公交車上、餐廳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場所也是性騷擾頻發之地。對此,《民法典》規定了性騷擾的認定標準,以及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防止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第一千零一十條)。
2.姓名權、名稱權的擴張保護
明確對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第一千零一十七條)。
3.禁止非法收集個人信息
針對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深度偽造」他人的肖像、聲音,侵害他人人格權益,甚至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等問題,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4.「標題黨」「跟風黨」或將承擔民事責任
對行為人實施新聞報導、輿論監督等行為涉及的民事責任承擔,以及行為人是否盡到合理核實義務的認定等作了規定(第一千零二十五條、第一千零二十六條)。
五、婚姻家庭編4個
1.與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調整相協調
民法典將收養人須無子女的要求修改為收養人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
2.離婚太衝動,30天內可撤回
為減少「頭腦發熱」式離婚,民法典規定了提交離婚登記申請後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3.離婚負債多,法律來辨析
根據社會發展需要,民法典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4.規範親子關係確認和否認之訴
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係(第一千零七十三條)。
六、繼承編4個
1.擴大遺產範圍
《民法典》刪除此前對遺產的列舉,以「合法的財產」一言概之,擴大了遺產的範圍。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公民財產類型、財產形式日益豐富、增多,虛擬財產等新型財產可納入遺產範圍(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2.擴大法定繼承人範圍至侄、甥
為了財產更多流轉在血親家族中,而非收歸國家,《民法典》將代位繼承擴大至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情形,使得被繼承人的侄、甥獲得第二順位法定繼承人資格,突破了原先晚輩直系血親的限制(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3.增加列印、錄像遺囑新形式
《民法典》增設了列印遺囑與錄像遺囑兩種法定遺囑形式(第一千一百三十六、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4.廢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則
為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願,《民法典》修改了遺囑效力規則,刪除了現行繼承法關於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以更好保護民法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第一千一百三十五、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七、侵權責任編4個
1.規定「自助行為」制度
明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範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
2.加強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故意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
3.規範醫患關係與患者隱私保護
進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權,明確醫務人員的相關說明義務,加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護(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
4.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規定生態環境損害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並明確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規則(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
責任編輯:方鳳嬌 主編:陳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