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雲南發生了一起案件,三名男子逼迫未成年少女賣淫並導致跳樓,近日,三名犯罪嫌疑人分別被法院判刑。
近日,雲南昭通昭陽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判決。分別判處該案的三名犯罪嫌疑人有期徒刑11年、8年、4年。其中,該案的一名主犯是未成年人,同時有自首情節,所以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2020年1月,賣淫團夥首領施某在洪某所開的公寓內,組織多名婦女賣淫。2020年3月23日,洪某介紹了一名嫖客給施某,施某要求未成年少女耿某進行接待並賣淫,但是遭到了耿某的拒絕,在經過施某和其他兩人同夥的商量後,三名犯罪嫌疑人分別使用刀威脅耿某,並強迫耿某賣淫。耿某在重壓之下,從該賣淫地點5樓跳下。隨後施某下樓查案,並通知受害者家屬,民警隨後趕到現場,施某依然沒有離開,其他2名同夥逃離現場。後經過醫院治療,耿某脫離生命危險。經過民警調查,施某除了自己賣淫外,還曾組織多名未成年少女進行賣淫。
法院審理後認為:施某組織多人賣淫,其中數人是未成年人,同時強迫另一名未成年少女賣淫,並直接導致受害者跳樓。已經構成賣淫罪。其他兩名同夥幫助施某強迫他人賣淫,構成強迫賣淫罪。洪某接待了一些從事賣淫的婦女,並幫助招妓以獲得部分佣金。其中未成年婦女4人,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介紹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正確,被法院採納。
法院認為,被告人石某、王某、洪某的辯護人的辯護觀點,即被告人石某是未成年人,有自首情節,王某是共犯,應當對兩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觀點,法院予以採納。
法院指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耿某要求三被告支付醫療費190946.65元、隨訪治療費28000元、營養費15000元、護理費20250元、醫院夥食補助費15000元、鑑定費1800元。根據法律規定,被告人石某、王某、洪某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石某年滿十六周歲,以其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滿十六周歲的,應當自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原告在附帶民事訴訟中的其他訴訟請求,因無相關證據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判決書,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法作出以下判決:石某秀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王某犯規避強迫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3萬元;被告人洪某犯拘禁、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判處5萬元。此外,石某秀、王某饒、洪某連負有連帶責任,賠償原告耿某270996.65元(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支付);駁回耿某的其他民事訴訟請求;沒收手機2部、刀1把、皮帶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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