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雲南省經濟社會建設的發展
和行政訴訟的不斷深化
老百姓希望通過司法途徑
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成為共識
大量的「民告官」案件
進入司法程序
對司法的公平正義
提出更高的要求
12月14日,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海埂會堂召開《雲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行政審判工作的決定》新聞發布會,介紹相關情況並回答記者提問。
趙嘉 攝
全省行政審判工作情況
2015年至2019年
全省法院受理各類行政案件36648件
審結35293件
分別是前五年的
2.25倍和2.18倍
行政審判在助推法治政府建設,助力全省法治環境進一步改善優化等方面取得以下成效——
一是依法全面推行行政訴訟立案登記制度,切實保護行政相對人的訴權。
二是切實加大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力度,有效規範了行政機關行政行為,促進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的提升。
三是有效推動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至2019年,全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已達60.07%。
四是積極推進「一站式」多元化解糾紛解決機制和訴訟服務中心體系建設,探索在昆明市官渡區、盤龍區,保山市隆陽區等地成立行政爭議和解調解中心,努力將矛盾解決在初期,化解在基層,實質化解行政爭議。
五是不斷深化行政審判機制改革,積極開展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行政案件集中管轄試點,進一步排除行政幹預、提高審判效率。
六是堅持每年發布行政審判白皮書和典型案例,為各級行政機關加強依法行政工作提供借鑑和參考,不斷改善行政審判司法環境。
雲南省行政審判工作
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
但與先進發達省份相比
仍存在較大差距
2020年11月25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員會關於加強行政審判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並於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舉對於全省法院進一步加強行政審判工作,促進司法公平正義,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有著重要意義。
《決定》都規定了哪些內容
跟隨小布一起來看一下
《決定》共十六條。主要對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規範:
01
《決定》對形成加強行政審判工作的良好司法環境作了規定
針對行政審判涉及面廣、影響深遠的特點,《決定》對全省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在參與行政訴訟活動中應堅持的理念、原則、工作機制等作了規定。
明確了全省各級法院圍繞司法公平正義,踐行司法為民理念,堅持司法公開,通過不斷加強行政審判隊伍建設,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等內容。
明確了全省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活動中應秉承的原則,應履行的義務。
建立了政府與法院的良性互動制度。同時對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作用,加強人大對行政審判的監督等作了規定,形成良好的行政審判司法環境。
02
《決定》建立和完善了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長效工作聯繫機制
為推動行政與司法的良性互動,完善行政矛盾糾紛化解機制,進一步促進依法行政,《決定》在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前提下,明確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建立「府院聯繫」工作長效機制,確定了聯繫會議的主要內容。
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生效裁判文書履行率及司法建議落實等情況納入了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標準。
03
《決定》構建了合力化解行政爭議機制的主要框架
針對當前解決行政爭議法律規定較為原則的情況,《決定》明確通過整合司法調解、人民調解、行業調解、律師調解等社會力量,健全完善行政訴訟與行政裁決、行政複議等有機銜接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並進一步明確突出行政複議在解決行政爭議中的主要渠道作用,強化行政機關自身糾錯機制不斷完善的重要性。
04
《決定》對行政機關出庭應訴作了明確規定
出庭應訴是行政機關的法定義務。針對目前行政機關應訴中「告官不見官」「出庭不出聲」的情況,《決定》在遵循上位法規定的基礎上,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原則、出庭效果、保障措施以及未履行出庭義務的處理等要求進行了明確,並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比例也作了原則要求。
進一步細化了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和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幾類情形。其中,明確規定涉及土地房屋徵收、移民搬遷安置、舊城改造等社會關注度高或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行政案件,作為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的情形。
05
《決定》對推進非訴行政案件執行新機制進行了規定
隨著行政強制執行制度改革的深化,在實踐中非訴行政案件執行機制的創新、優化,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
在堅持上位法規定的基礎上,《決定》著眼加強銜接,理順關係,明確了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案件由人民法院對行政決定進行審查,裁定準予執行的,可以由申請執行的行政機關負責組織實施裁執分離的內容。
同時,進一步明確要加強對集體土地徵收中拆遷類案件,以及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責令拆除違法建築、恢復原狀等行為罰類案件裁執分離銜接機制的探索,理順執行關係。
06
《決定》規定了推進行政案件集中管轄改革的內容
圍繞黨中央關於通過行政訴訟管轄制度改革排除對行政審判幹預等核心精神和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決定》規定了推進行政案件集中管轄改革的內容,突出加強集中管轄法院與非集中管轄法院、集中管轄法院與案件轄區行政機關的協調配合制度機制建設,突出雲南實踐經驗的總結,推進行政訴訟體制機制改革的有效探索。
《決定》還具有
三個較為顯著的特點
一是體現了行政審判對監督政府依法行政,促進法治政府建設的發展要求。
《決定》通過明確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訴訟法定義務,排除行政機關幹預行政審判活動,建立行政機關自我糾錯機制,規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強化人大、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活動監督以及發揮行政審判白皮書、司法建議在規範行政行為中作用等規定,強化了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嚴格執法、依法決策的監督保障作用。
二是著力破解當前行政審判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針對當前行政審判中人民群眾反映較為突出的「告官不見官」「程序空轉」等突出問題,以問題為導向,逐一研究,逐一規範,積極破解制約行政審判工作開展,影響司法公信力提升的突出問題。
三是建立(創建)了具有雲南特色的制度機制。
《決定》在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堅持符合上位法原則的基礎上,緊扣行政審判特點,緊貼雲南實際,在認真總結雲南省行政審判工作實踐的基礎上,注重製度機制創新。
著眼形成政府與法院依法良性互動,建立了府院聯繫制度,強化了行政審判白皮書、司法建議落實機制;
著眼行政糾紛實質性化解,建立了訴源治理機制和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提出了逐年增加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比例和出庭應訴必須就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發表意見;
著眼行政審判專業化職業化要求,明確了政府部門不得要求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員參與具體行政管理活動等超出法定職責範圍的事務的規定;
著眼行政審判的公平正義,建立了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與監察機關對涉及職務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移送機制,細化了人大監督的具體內容等。這些制度機制都具有較強的可執行性和操作性。
原標題:《雲南如何破解「告官不見官」等難題?今天,這場發布會給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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