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新聞辦於2018年12月25日(星期二)上午10時在省政務大廳新聞發布廳召開新聞發布會,吉林省市場監督管理廳副廳長張宏解讀《吉林省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有關情況,出席發布會的還有吉林省財政廳副廳長王立東,原吉林省工商局財審處處長劉愛華。中國新聞社、吉林電視臺、吉林人民廣播電臺、吉林日報、中國吉林網等13家媒體16名記者參會。吉林省政府新聞辦新聞發布處處長楊紅軍主持了本場新聞發布會。
楊紅軍:
各位記者:
大家好!歡迎參加省政府新聞辦舉行的新聞發布會。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就加強市場監管所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全面加強市場監管的部署要求,充分調動社會公眾參與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積極性,倡導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違法線索,及時發現和嚴厲打擊市場監管領域各類違法行為,吉林省市場監督管理廳和吉林省財政廳聯合制定出臺了《吉林省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今天,我們邀請到了吉林省市場監督管理廳副廳長張宏女士,她將為大家詳細解讀《辦法》有關情況,出席今天發布會的還有吉林省財政廳副廳長王立東先生,原吉林省工商局財審處處長劉愛華先生,他們將一併回答記者提問,請各媒體給予充分關注。下面首先請張副廳長介紹情況。
張宏:
女士們、先生們:
大家上午好!
非常歡迎大家出席《吉林省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新聞發布會,感謝在座各位對市場監管工作的高度關心與大力支持。為進一步做好市場監管工作,我們會同省財政廳聯合出臺了《吉林省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為《獎勵暫行辦法》),於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實行。下面我就《獎勵暫行辦法》的有關情況向大家做以介紹:
一、《獎勵暫行辦法》出臺的背景及意義
市場監管既關乎經濟發展,又關乎民生改善;既關乎營商環境,又關乎發展活力;既關乎市場秩序,又關乎社會治理與創新。引導和鼓勵社會公眾參與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充分發揮公眾監督作用,織密群眾監督這張網,是實現市場經濟社會共治、消除監管盲區的有效手段和形勢所需。自市場監管廳成立以來,我廳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加強市場監管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加強市場監管的部署要求,進一步吸取「長生疫苗」事件慘痛教訓,力求從制度上「強監管、補短板、堵漏洞、防風險」。參照財政部、原國家工商總局、質監總局《關於印發<舉報製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犯罪活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的通知》(財行﹝2001﹞175號)和原國家食藥監總局、財政部《關於印發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食藥監稽﹝2017﹞67號)規定,會同省財政廳研究制定了《獎勵暫行辦法》。該《獎勵暫行辦法》實現了兩方面的突破:一方面,是獎勵範圍的突破,涵蓋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所承擔的全部監管執法案件類型;一方面,是獎勵金額的突破,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單筆金額最高100萬元的重獎。可以說,這是我省在全國市場監管系統率先施行全方位的舉報獎勵機制,是樹立社會共治理念、構建多元共治格局的破題之作和構建「大市場、大監管、大服務、大維權」工作格局的有益探索,必將對維護有序市場環境和服務高質量發展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二、《獎勵暫行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是關於獎勵範圍。相對於現行的《舉報製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犯罪活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從獎勵範圍看,由原來只針對食品藥品、假冒偽劣產品方面的違法行為的舉報,擴大到包括市場準入方面、競爭秩序方面、安全質量方面、市場規則方面等屬於市場監管部門職責權限的多種違法行為的舉報。
二是關於舉報獎勵條件。根據全省市場監管實際,為有效避免因謀取私利而導致浪費行政資源等問題,我們設置了「罰沒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案件」納入獎勵範圍的門檻條件。具體是:一要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事實或者違法犯罪線索的;二是舉報內容事先未被市場監管部門掌握的;三是舉報情況經市場監管部門查處結案且罰沒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是關於獎勵標準。我們堅持對舉報者、特別是有重大貢獻的,舉報內容涉及民生關注的、關乎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予以重獎。單筆獎金最高達到100萬元;對有重大貢獻的舉報者單筆獎金不低於50萬元。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核定獎勵金額主要依據兩方面因素,分別是舉報等級和罰沒款數額。舉報等級根據舉報情況與案件查實的相吻合度,分為三個等級。屬於一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金額的8%給予獎勵;屬於二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金額的5%給予獎勵;屬於三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金額的3%給予獎勵。舉報的行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後作出刑事判決的,判處罰金5萬元以上的,獎勵5000元;判處罰金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罰金的,獎勵2000元。此外,我們還鼓勵違法主體內部人員舉報,獎勵標準在上述規定金額基礎上加一倍予以獎勵。
三、下步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保障。省市場監管廳將儘快組織實施,明確責任,落實獎勵程序,加強跟蹤指導,定期研究部署,認真總結案例,協調解決操作中遇到的問題,使《獎勵暫行辦法》儘快見效。
(二)注重宣傳引導。我們將充分藉助新聞媒體的力量,加大對《獎勵暫行辦法》的宣傳力度,鼓勵社會公眾積極參與、做到人人知曉。
(三)確保獎勵落地。按照《獎勵暫行辦法》提出的獎勵措施,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將嚴格落實責任,積極受理群眾舉報案件,加大案件查處力度,確保獎勵辦法實施到位。
謝謝大家!
楊紅軍:
下面是記者提問時間。哪位記者要提問請舉手示意,在提問前請先介紹一下自己所代表的媒體機構。
中國吉林網記者:請問省財政廳王立東副廳長,根據剛才的介紹,我們了解到,該《獎勵暫行辦法》的施行,需要財政資金的支持,那麼,請您介紹一下對獎勵資金如何管理,以及如何進行有效監督呢?
王立東:為確保《獎勵暫行辦法》順利推行,省財政廳對獎勵資金的管理進行了認真的討論研究,在《獎勵暫行辦法》第一章第五條中予以明確「舉報獎勵資金納入各級政府預算,專款專用,並實施績效管理」。
在資金使用監督方面,《獎勵暫行辦法》第五章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給出明確規定「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舉報獎勵過程中,應當建立健全獎勵檔案,並接受紀檢、監察、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有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是偽造或者教唆、夥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二是貪汙、挪用、私分、截留獎勵資金的;三是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第二十三條中對舉報人騙取財政資金的,也作了明確要求「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守望都市記者:請問張宏副廳長,您剛才的講話中提到「對舉報人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獎勵金額原則上不少於50萬元」那麼,這裡所規定的重大貢獻如何界定呢?
張宏:我們在《獎勵暫行辦法》中提出對特別重大貢獻的給予重獎,出發點和落腳點就是保護廣大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在第十三條中規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舉報人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獎勵金額原則上不少於50萬元:一是舉報涉及系統性、區域性產商品質量安全風險的;二是舉報涉及故意摻假售假,且已造成較大社會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危害的;三是舉報涉及嬰幼兒配方乳粉、列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等品種,且已對公眾生命身體健康造成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四是其他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認定的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舉報。」
國際在線記者:請問劉愛華處長,市場監管機關內部人員可以獲得舉報獎勵嗎?比如在巡查期間發現案源,這符合獎勵條件嗎?
劉愛華:不可以。按照《獎勵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本辦法獎勵範圍:一是市場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或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負有法定監督、發現、報告違法行為義務人員的舉報;二是侵權行為的被侵害方、假冒偽劣商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託代理人或者案件利害關係人的舉報;三是對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產品質量安全且不會對公眾造成誤導的瑕疵的舉報;四是申訴案件的舉報;五是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吉林電視臺記者:請問省財政廳王立東副廳長 ,群眾舉報經市場監管機關查處後,獎金如何兌現?如舉報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了,獎金由誰支付?以及如何領取呢?
王立東:在《獎勵暫行辦法》中第十四至二十條對獎金兌現做出了明確規定:第十四條負責舉報調查、作出最終處理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針對舉報立案查處結案後,對於符合本辦法規定獎勵條件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人反饋辦理結果,並根據舉報人獎勵意願啟動獎勵程序;第十五條舉報獎勵實施部門應當及時對舉報等級、獎勵標準等予以認定,並將獎勵決定告知舉報人;第十六條舉報人應當在被告知獎勵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憑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勵。委託他人代領的,受託人須同時持有舉報人授權委託書、舉報人和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履行公民義務主動放棄獎勵;第十七條獎勵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具備非現金支付條件的,獎勵資金應當採取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單筆獎勵金額達到50萬元的,須報同級政府審批;
被移送的案件,在第十九條中予以明確「舉報案件依法由市場監管部門移送司法機關並作出刑事判決的,舉報人如有意願申請獎勵,應當在司法機關結案後15個工作日內向受理舉報的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獎勵申請」。
中新社記者:請問張宏副廳長,作為市場監管機關,如何保護舉報人的人身和信息安全呢?有什麼具體的措施嗎?
張宏:請媒體朋友和廣大群眾放心,我們會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在《獎勵暫行辦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條中有相關規定,第二十一條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洩露相關信息;第二十二條未經舉報人同意,洩露舉報人相關信息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此基礎上,如舉報人在舉報過程中,因信息洩露遭到打擊報復,我們市場監管部門將協調公安司法等相關部門,依法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
吉林日報記者:請問劉愛華處長,對於舉報人不願意透露本人身份,而選擇匿名舉報的,適用本辦法嗎?另外,受獎者對獎金核定有異議,有救濟渠道嗎?
劉愛華:原則上我們鼓勵實名舉報,並為舉報者保密。但如果匿名舉報者舉報的違法事實確實存在,而且經市場監管部門查實,並進行了行政處罰,可給予匿名舉報者獎勵。在《獎勵暫行辦法》第十八條中規定「匿名舉報人不提供真實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夠辨別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聯繫方式的,獎勵實施部門確認其檢舉、揭發行為真實性後,符合獎勵要求的,應實施獎勵」;第二十條規定「舉報人對獎勵等級、獎勵金額有異議的,可在收到獎勵決定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實施舉報獎勵的市場監管部門提出覆核請求」。
楊紅軍:
今天的發布會到此結束,謝謝大家的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