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客:退我團費和保證金 旅行社:你脫團了,不退

2021-01-12 手機鳳凰網

出境遊時遊客擅自脫團,旅行社終止行程並將其送返回國,沒收保證金,這一行為是否合法?針對近年來出境遊熱度逐年攀升的形勢,昨日成都中院審判委員經研究討論,將高新區法院審結的一起出境遊遊客擅自脫團引發的旅遊合同糾紛案確定為今年第一起示範性案例。成都中院宣布,出境遊遊客擅自脫團,旅行團終止其後續行程並送返回國,不退還保證金的行為不構成違約,今後,如有類似案例,全市法院都將參照此案進行判決。據悉,此案成為示範性案例將對依法規範我市境外遊旅遊市場的正常秩序,具有較好的社會宣示、警示作用。

遊客:

出境遊兩次脫團

旅行社提前送遊客回國

2010年9月,原告許某與成都一國際旅行社通過數據電文形式籤訂出境旅遊合同,參加澳大利亞、紐西蘭12天散客拼團旅遊活動。雙方明確約定若人數不足無法成團時,旅行社可轉第三人出團;因該次申請的是ADS團隊旅遊籤證,目的只能是旅遊,參團需交納旅遊費用9800元及保證金2萬元,其中遊客不得擅自離團脫團,滯留不歸等,如出現私自離團,脫團等,每人每天需補交3000元,且旅遊中途退(脫)團,所交團費和保證金不予退還,滯留不歸或不按參團旅遊計劃返回國內的,客人還需承擔國家相關部門辦案費用、賠償因此給旅行社造成的不利影響和實際損失等。同時還特別約定,合同一經籤署,非因籤證等原因不得取消參團,中途退團或延期參團,則不予退還費用。

合同籤訂後,因人數不足,雙方按約定轉第三人即北京一旅行社出團,許某也按規定在當月17日由湖南到廣州隨團隊乘機前往澳大利亞。可是,次日上午抵達澳大利亞一機場後,許某卻在未告知領隊及團隊其他成員的情況下,攜帶所有行李擅自離開,領隊及團隊成員在機場等候、尋找多時亦無果。

後來,北京旅行社及當地地接社工作人員聯繫許某及其家屬,多次要求其儘快歸隊並說明了脫團的嚴重後果。當月19日晚,許某與旅行團在約定酒店會合。次日許某又稱自己身體不適不能隨團旅遊,請求在酒店休息。

此後,更嚴重的事情發生了,地接社工作人員發現許某再次離開酒店且又失去聯繫。地接社隨後根據規定將此情況報告了澳移民局後受到了警告處分。為避免更為嚴重的後果發生,北京旅行社及地接社決定提前終止許某行程,將其送返回國,並由北京旅行社墊資購買了次日上午從澳到廣州的機票,21日,地接社人員將許送機回國,22日,許某從廣州乘火車回到湖南。

旅行社:

反訴遊客違約

不退遊客保證金等

回國後,許某和旅行社之間協商退款無果,到高新法院起訴稱,自己可以自扣違約金3000元,要求成都某國際旅行社退還其團費9800元、保證金1.7萬元、火車票326元,支付被棄置、擅自轉團違約金各1960元。

針對許某的起訴,成都某國際旅行社則反訴稱,依照約定,旅行社不但不退還團費及保證金,許某還應支付回國機票款7560元及兩次脫團共3天的違約金9000元。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高新法院就境外旅遊的相關問題向四川省旅遊局進行諮詢得知,我國旅行社組織國內遊客赴境外旅行時,遊客脫團、脫逃、滯留對旅行社的負面影響極大,尤其是遊客脫逃並滯留未歸的,除了會被我國邊防處以高額罰款外,還會受到我國行政主管部門的嚴厲處罰,甚至吊銷旅行社的出境旅遊經營權,而現實中該經營權的取得難度較大。同時,國外也有類似規定,對於入境遊客發生脫團、脫逃等情況的,也會要求當地接待旅行社及時報告並視不同情況給予相應懲罰。

法院裁定

旅行社不退保證金

不構成違約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被告雙方籤訂的出境遊合同合法有效,成都旅行社也不存在擅自轉並團行為。ADS籤證明確規定出境目的是旅遊,對遊客擅自離團、脫團、滯留不歸等,不但我國及澳方兩國相關法規都明令禁止,且對遊客滯留不歸還有更為嚴厲的處罰措施,許某在合同籤訂及獲取籤證時均得到了明確告知。

許某雖稱自己脫團是為探望在澳讀書的表妹,但她在申請籤證時並未按規定如實申報告知自己在澳有親屬。法院認為,姑且不論許某對此是否構成了隱瞞,單看許某在澳語言不通、環境不熟,於情於理要見其表妹,也應由其表妹前來與其見面更為恰當。許某的行為不能讓人認為其脫團系疏忽過失為之,足以讓人對其赴澳目的產生合理懷疑。許某在行程伊始即出現了嚴重脫團的違約行為,而此後行程一直處於境外,不可控之因素極多,綜合以上,北京旅行社及地接社購買機票送許回國的行為是適當的,並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因「棄置」的含義為丟在一旁不管,該案許某違約在先,旅行社是為避免損失擴大,將其送返回國,並未對其丟棄不管。

同時,法院考慮到民事責任應以補償功能為主、懲罰功能為輔,該案已認定旅行社不構成違約,許某將承擔不予退還團費及保證金的違約責任,而旅行社又未能證明其實際損失大於上述金額等,故對旅行社反訴請求不予支持,高新法院判決,依法駁回許某、旅行社的起訴、反訴訴請。

宣判後,在上訴期內雙方均未提出上訴,該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案

境外遊脫團遲滯不歸

國內國外都明確禁止

昨日上午,記者採訪了高新法院審理該案的審判長,他表示,該案件之所以受到關注,與現在出境遊熱有很大關係,對擅自脫團的遊客不退團費不退保證金,法律上採取支持的行為,主要是案件相關的主要事實發生地是境外,較之境內旅遊,對遊客的義務尤其是在遵守境內外相關規定方面應從嚴把握,這主要是考慮到旅遊者在境外的相關行為尤其是違規行為不僅會對多個旅行社的實際利益造成較大損失,還會給我國公民在國際上的整體形象帶來不良影響。

審判長稱,首先,出境旅遊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應以合同為基準。若雙方籤訂的出境旅遊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則合法有效,應由雙方履行。且考慮到現實狀況,合同內容應不限於書面,雙方明確認可的往來電子郵件等形式的協議內容也均應納入其中,該案就是用數據電文籤訂的旅遊合同。

其次是旅遊團單方終止脫團遊客後續行程並送返其回國的措施應以充分合理理由為前提,即依法依約定組團社、地接社有充分合理的理由認為其對遊客出國旅行目的產生懷疑,為避免更為嚴重的後果時,上述舉措才是合理的不構成違約。該案中許某的行為令人對其旅遊目的產生了合理懷疑,若出現遊客滯留不歸的情況,無論我國還是澳大利亞,都是明確禁止並有嚴厲的處罰措施,為此組團社、第三人、地接社都可能面臨嚴重後果。我國《合同法》也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因此旅行社終止後續行程和返送的舉措是適當的,許某應對自己的違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王鑫 徐佳 本報記者 晨迪 攝影 謝明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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