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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劇中我們經常會看到的一個橋段就是,在法庭上,被告由於不滿法官的判決或者不同意對方律師的闡述,而做出非常過激的行為,比如在法庭上高聲大罵甚至丟鞋子,然後法官就是抓起桌面上的小錘子大叫「肅靜」,情節嚴重者還會直接被庭警拖出去,甚至還會被控告「藐視法庭」。
那麼所謂的「藐視法庭」到底是項什麼樣的罪名呢?會被判處什麼樣的刑法呢?我們今天來聊聊澳洲法律中的「藐視法庭」。
什麼行為會有機會構成「藐視法庭」?
虐待及咒罵法官;
以恐嚇為目的的拍攝證人;
推諉或者拒絕回答法庭上的問題;
拒絕宣誓或者提供證詞;
收到離開法庭的通知後拒絕離開法庭;
違反法院發出的命令或者傳票等;
法官進入法庭時,沒有按照規定起立。
當然,常見的一些粗魯和極端的不禮貌行為通常是不會被視為「藐視法庭」的,法庭通常會先警告、譴責、讓對方冷靜然後道歉等,只有在非常極端的情況下,才會發出「藐視法庭」的判決。而其情節是否嚴重,到何種程度,均取決於法官的看法,而判決可能是罰款、坐牢或者留有犯罪記錄等。
在一些家庭法的判決中,往往父母雙方會共同負責孩子的監護權,比如每個人輪流負責照顧兩周等,但是有時就會出現其中一方不想孩子再接觸另一方的想法,所以企圖帶著孩子「逃走」,那麼這就屬於藐視法庭的範疇,因為輪流照看孩子的命令是由法院下發的,所以一旦這種事情發生,法庭和警局就有責任將藐視法庭者緝拿歸案,情節嚴重者更需要接受刑事判決。
Sarah在一場婚姻法案件中,被判和孩子的爸爸共享監護權,但是Sarah在執行的過程中拒絕爸爸的來訪、拒絕爸爸接觸孩子們,甚至帶著孩子們逃離,因為她所提出的針對孩子父親的家庭暴力和對兒童情感虐待的說法在法庭認為都是不存在實際性證據的指控。
於是,在一個神秘組織的幫助下,她帶著孩子們輾轉來到了一個沒人認識他們的地方。這種躲躲藏藏的生活雖然不能使他們過上正常的都市生活,但是最起碼的自由和安全還是可以保障的,他們就這樣生活在一個交通也非常不便利的世間角落。但最終法網恢恢,警察還是布點將其抓獲。由於違背了法庭 「共享監護權和探視權」 的命令,所以被視為對法庭的 「公然的無視」 並得到起訴。最後,Sarah被判監禁18個月,而在整個過程中曾幫助其 「逃亡」 的Sarah的74歲並患有嚴重癌症的母親獲刑3個月,緩刑3個月。
年初,一名被監禁的恐怖組織招募者的妻子在9次庭審時,拒絕在法官入場時起立(在每次庭審法官入場時,現場所有人必須全部起立,以表示對法庭和法官的尊重),當法官問起時,她還囂張的回覆說她「只為真主阿拉而站」;在法官判她有罪然後離開法庭時,她雙臂交叉的以一種挑釁的姿態而坐;在她離開法庭時,她還按照伊斯蘭的風俗,舉起右手食指,再次表現出只信奉真主。
這些都視為不尊重法庭的行為,最終她成為新南威爾斯州第一個因此被起訴的人,並被控多項褻瀆法庭的罪名,最長可監禁14天及罰款$1100。
法律是公正的,同時也是需要被尊重的。在此建議大家,如果生活中遇到了類似的麻煩,第一時間還是要尋求律師的幫助,在法律的範圍內保護自己的利益和自由。
經濟上有困難的朋友們也可以選擇向政府的法律援助機構Legal Aid申請援助,如果您的情況符合他們的幫助範圍,他們就會對您給予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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