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的案件,有哪些類型

2020-12-23 徐新華律師

我們知道,在民事訴訟中,一般情況是原告就被告原則,也就是一般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但是有一些特殊的情況,是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的,今天我們就簡要梳理一下。

第一,民事訴訟法列舉了四類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是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二是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三是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是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又經常居住地的,有該地法院管轄,如果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就由原告戶籍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三,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如果你剛好碰到了以上所說的這些類型的案件,就不必大費周折跑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直接在自己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即可,這樣可以省去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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