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訴訟與行政訴訟管轄之銜接

2020-11-17 光明網

  作者:西北政法大學檢察公益訴訟研究中心教授 李瑰華

  201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行政訴訟法,增加了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規定,行政公益訴訟作為一種新的行政訴訟類型被正式確立。自此,行政訴訟法既調整以保護私益為目的的行政私益訴訟,也同時規範以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維護公益為目的的行政公益訴訟。行政公益訴訟作為行政訴訟的一種新類型,其制度特殊性更多地體現在訴訟目的、當事人身份、舉證責任等方面。作為劃分法院對第一審行政案件分工權限的管轄制度的特殊性並不顯著。便利訴訟、節約成本和不同級別法院職能定位等行政訴訟管轄制度的一般價值考量依然適用於行政公益訴訟。行政審判體制改革背景下,法院對行政公益訴訟的管轄與法院對一般行政訴訟案件的管轄權配置保持基本一致、做到內在銜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檢察公益訴訟若干解釋》)第5條第2款規定,基層檢察院提起的第一審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由被訴行政機關所在地基層法院管轄。《檢察公益訴訟若干解釋》第26條規定,本解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即無特別規定的情形下,行政公益訴訟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實質上,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了行政訴訟法對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的一般法效力。《檢察公益訴訟若干解釋》第5條第2款只是重申了行政訴訟法被告所在地基層法院管轄的一般原則,對跨區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中級以上法院管轄範圍缺乏明確規定。行政訴訟法中有關一般行政訴訟案件的管轄規定基本可以適用於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相關制度之間在內容和形式上需要進一步有效銜接。

  地域管轄銜接方面:(1)由於行政公益訴訟不涉及行政複議程序,《檢察公益訴訟若干解釋》第5條第2款所規定的被訴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與行政訴訟法第18條所規定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實質內容是一致的,可理解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有關一般地域管轄在行政公益訴訟中的具體化。(2)對於行政訴訟法第18條第2款所規定的行政案件跨行政區域管轄,《檢察公益訴訟若干解釋》並沒有作相應規定。由於行政公益訴訟也應被理解為行政案件的一種,理應受該條款約束和規範。實踐中,在某些實施行政案件跨行政區域管轄的地區,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管轄也相應實行跨區域管轄。有些地方為適應行政公益訴訟案件法院跨區域管轄對檢察院跨區域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作出相應調整,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管轄的銜接有向檢察院起訴案件管轄延伸的趨勢。(3)對於行政訴訟法第19條所規定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該類訴訟直接以保護公民人身自由為訴訟目的,不符合行政公益訴訟的起訴要件,屬於典型的行政私益訴訟類型。該條款僅適用於行政私益訴訟,行政公益訴訟法院管轄無需適用該條款,不存在管轄銜接問題。(4)對於行政訴訟法第20條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9條的規定,行政行為導致不動產物權變動邏輯上可以成為行政公益訴訟的案由。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不履行法定職責可能導致國有不動產物權的變動,可能造成國有不動產的流失,從而侵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該條款既適用於行政私益訴訟,也適用於行政公益訴訟。

  級別管轄銜接方面:(1)《檢察公益訴訟若干解釋》第5條第2款雖然明確了由基層法院管轄的一般原則,但與行政訴訟法第14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還存在一定的區別。第14條僅從法院內部分工權限加以規範,和檢察機關的管轄沒有建立聯繫。而《檢察公益訴訟若干解釋》第5條第2款所規定的由基層法院進行管轄是附條件的,即基層檢察院提起的第一審案件。結合《檢察機關行政公益訴訟案件辦案指南(試行)》的規定才能確定基層法院對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具有一般管轄權。體現出法院在管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中主動尋求與起訴檢察院級別對等的謙抑。儘管從公益訴訟人身份來看,這種級別對等的法理依據並不充分,但司法工作慣例所蘊含的體制機制方面的現實合理性也同樣不應忽視。因此,可以將《檢察公益訴訟若干解釋》第5條第2款視為行政訴訟法第14條在行政公益訴訟中的具體化。(2)《檢察公益訴訟若干解釋》缺乏對中級以上法院管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的規定,如果就此認為中級以上法院不審理第一審行政公益訴訟案件顯然理由和依據均不充分。如果行政訴訟法的一般法地位和效力得以成立或達成共識,行政訴訟法第15條有關中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的範圍應適用於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管轄。儘管實踐中行政公益訴訟被訴的多是基層監管部門,但是邏輯上不能排除一些特殊部門和特殊案件的存在,可見,行政公益訴訟管轄排除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級別管轄規定的特殊性不足。隨著檢察公益訴訟改革的深入推進,行政公益訴訟案件類型呈擴大趨勢,無疑能為改革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

  對於銜接方式存在不同看法。(1)認為應該通過立法方式進行銜接。其主要理由是管轄屬於訴訟制度,根據立法法第8條第8項的規定,訴訟制度應屬於立法保留事項,包括管轄在內的訴訟制度應由全國人大制定法律或修改法律的方式對需要銜接的內容進行規定。(2)認為應該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進行銜接。2018年《檢察公益訴訟若干解釋》第1條規定:「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關於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制度的規定,結合審判、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解釋。」可以看出最高法、最高檢的基本思路是:通過司法解釋方式謹慎地推動包括行政公益訴訟在內的檢察公益訴訟制度的逐步完善。儘管行政訴訟法是按照行政私益訴訟的類型進行制度建構的,但行政訴訟法在法律解釋的巨大空間也是事實。故此,雖理論上主張全面重新建構包括管轄在內的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呼聲較高,但司法解釋的簡便可行較之重新立法的巨大成本更容易被選擇和得以實施。重要的是,從前述銜接內容可以看出,「兩高」司法解釋在對行政公益訴訟管轄的一般原則做具體解釋的同時,對跨行政區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中級以上法院管轄未作規定,從法律適用的角度進行明確,並不屬於法律的重新創製。而立法法有關法律保留的規定是針對法律創製而言的。因此,可以通過司法解釋方式補充明確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管轄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8條第2款、第20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當然,還有一種漸進方式是以個案進行推動,當實踐中出現《檢察公益訴訟若干解釋》所未規定的特殊管轄問題時,法院通過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8條第2款及相關批覆文件、第20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的方式作出司法回應,再將此類案件上升為指導性案例從而具有事實上的法律約束力。

[ 責編:劉夢甜 ]

相關焦點

  • 趙貴龍:《權力制衡的博弈:行政訴訟管轄規則創製及其結構功能主義...
    從歷時態角度分析,行政訴訟管轄規則創製大體經歷了多元化管轄規則創製、相對集中管轄規則創製、跨行政區域管轄規則創製三個階段,並分別呈現出自下而上的地方經驗、自上而下的司法政策、作為國家行動的頂層設計之結構功能主義特徵。其功能結構則表現為:價值層次——公平正義的價值追求,制度層次——審判中心主義的制度構建,集體層次——法官員額制的集體依託。
  • 上鐵法院與華東政法大學聯合舉辦行政公益訴訟理論與實務研討...
    會上,李健院長致辭感謝與會領導、專家受邀參加研討會,並表示上鐵法院作為全市跨區劃集中管轄改革法院,在行政公益訴訟方面承擔著不斷改革探索、積累經驗的重任,希望通過研討加強交流,釐清行政公益訴訟司法審查要件。
  • 行政賠償訴訟與行政訴訟的七點不同
    行政賠償訴訟,是指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主體違法侵害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給予賠償,人民法院根據其訴訟請求並參照行政機關的答辯意見,依法對案件進行裁判的活動。其與行政訴訟有許多共性,但也有許多的區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
    《解釋》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辦理檢察公益訴訟案件的程序、檢察機關的訴訟權利義務等內容作出規定,提供了辦理檢察公益訴訟案件的統一規範,體現了檢察公益訴訟不同於普通民事、行政訴訟的特點和規律,突出強調了檢察機關作為公共利益代表的特殊地位和重大責任,對於豐富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構建中國特色公益司法保護制度,加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司法保障力度,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 【邀您審閱】沾法答卷之行政審判──集中管轄見成效
    【邀您審閱】沾法答卷之行政審判──集中管轄見成效 2020-12-23 18:28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檢察公益訴訟立法要破立並舉
    田凱1988年8月,浙江省溫州中院民事審判庭開庭審理蒼南縣農民包鄭照不服蒼南縣政府強拆案,當時開庭審理的依據是1982年頒布的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規定。」
  • 臺當局修法簡化行政訴訟 擬改為三級二審制
    中國臺灣網12月23日消息 據臺灣《聯合報》報導,為便利臺灣民眾訴訟,臺當局「行政院會「今(23)日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劃將臺灣行政訴訟由二級二審制改為三級二審制,臺灣各地方法院也將成立行政訴訟庭。行政院會通過後將送臺灣「立法院」審議。「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臺灣「司法院」提出,今日送往臺當局「行政院會」通過。
  • 鄖陽區林業局行政公益訴訟案
    2013年4月22日、4月30日、5月2日,鄖陽區林業局對金興國、吳剛、趙豐強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金興國、吳剛、趙豐強停止違法行為,恢復所毀林地原狀,分別處以56028元、22000元、28000元罰款,限期十五日內繳清。金興國、吳剛、趙豐強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後,在法定期限內均未申請行政複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僅分別繳納罰款20000元、15000元、20000元,未將被毀公益林地恢復原狀。
  • 被徵收人與徵收人無法達成補償協議 被徵收人如何提起行政訴訟?
    在房屋補償過程中,如果被徵收人與徵收人無法達成補償協議,被徵收人應及時針對徵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向有關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或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來最大限度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麼對徵收不服,如何提起行政訴訟?下面和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被徵收人如何提起行政訴訟?
  • 行政訴訟中的送達問題初探
    一、行政訴訟送達在司法實踐中面臨的困難和存在的問題  行政訴訟涉及一方當事人是行政機關,行政機關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起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本來就怒火中燒,人民法院送達訴訟文書,行政機關百般刁難,訴訟文書沒法送達。再者,人民法院的人、財、物還沒有與當地黨委政府徹底分離,所以行政訴訟中,法院的工作很難做,行政訴訟受到的外部影響和壓力比較大。
  • 最高法判例:民事訴訟被駁回又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如何保障當事人訴權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 公益訴訟一體化辦案的必要性
    自2017年7月檢察公益訴訟制度全面實施以來,隨著公益訴訟檢察工作的深入開展,檢察機關辦理公益訴訟案件的數量大幅度提升,對辦案質量的要求也越來越高,現有辦案人員數量、水平等不能適應辦案需要的困難與問題也隨之而來。在現有辦案制度框架不變的前提下,如何創新辦案模式,整合辦案資源,提高案件質效,是當前亟須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
  • 金杜知卓 | 商業秘密民刑訴訟管轄及其訴訟策略
    (本文8781字,閱讀約需17分鐘)商業秘密案件具有證據收集難、刑事立案難、刑民程序銜接不暢、案件辦理難度大等特點。商業秘密糾紛集中反映了智慧財產權糾紛刑民交叉的特性,刑事立案管轄上的不清晰、標準不明確,也成為了實踐中的一大難題。
  • 檢察公益訴訟可持續發展之匙:制度、實踐與理論三向互動良性循環
    貫徹落實好最高檢和生態環境部等九部委協作意見,推進解決信息共享、線索移送、管轄、調查取證、司法鑑定、提起訴訟等各個環節的突出問題,指導各地與相關行政機關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務實具體、可操作性強的協作配合機制。繼續推進跨行政區劃公益保護協作機制,強化典型案例指引作用,鼓勵探索此類案件的集中管轄,完善規範調查取證、委託送達、同步反饋、報批備案等工作機制。
  • 北京行政訴訟律師在線諮詢
    如果當事人了解與行政訴訟有關的法律程序,並且對自己的事務有能力,他們可能不會向律師詢問。  是否聘請律師代表訴訟完全取決於當事人本身。  法律不要求只有律師才能被起訴,對於有關訴訟,法律文件認為他們可以處理,當然不能聘請律師。然而,在現實中,律師往往在訴訟能否勝訴中扮演重要角色。律師可以決定你的主張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 張雪樵: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持續推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
    目前,全國法院系統基本實行行政訴訟異地管轄,與此同時,很多地方檢察機關也在進行行政訴訟監督案件的異地管轄改革,有的地方為了對接法院管轄,將行政檢察業務劃歸鐵路運輸檢察院,或者劃歸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級檢察院。對化解行政爭議案件而言,異地管轄模式容易產生主體責任不明的問題。負責行政訴訟監督的檢察院因為不是行政爭議的屬地檢察院,協調工作難度更大,或許黨委政府支持力度不大,工作的積極性也深受影響。
  • 張雪樵: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持續推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
    目前,全國法院系統基本實行行政訴訟異地管轄,與此同時,很多地方檢察機關也在進行行政訴訟監督案件的異地管轄改革,有的地方為了對接法院管轄,將行政檢察業務劃歸鐵路運輸檢察院,或者劃歸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級檢察院。對化解行政爭議案件而言,異地管轄模式容易產生主體責任不明的問題。負責行政訴訟監督的檢察院因為不是行政爭議的屬地檢察院,協調工作難度更大,或許黨委政府支持力度不大,工作的積極性也深受影響。
  • 實務|檢察公益訴訟理論和實踐的熱點難點
    儘管檢察公益訴訟當前成為法學界討論和關注的一個熱點,但是主要是行政法學、訴訟法學部分學者和檢察機關實務界熱烈討論,還需要更大範圍內在法學界和法學教育界引起重視。需要我們在採取推動編寫教材進入本科法學教育、推動在法學一級學科之下設立獨立的公益訴訟法學碩士點、博士點,嘗試在中國法學會之下設立公益訴訟法學研究會等措施,為生動鮮活的檢察公益訴訟實踐帶來源源不斷的理論滋養和人才支撐。
  • 多部門在檢察公益訴訟中加強協作配合 保障食品藥品安全
    《意見》明確了關於食品藥品安全領域檢察公益訴訟的線索移送、立案管轄、調查取證、訴前程序、提起訴訟、日常聯絡和人員交流等7方面19項問題。  《意見》指出,要積極藉助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經驗做法,推進行政執法與檢察公益訴訟工作銜接機制建設。
  • 行政訴訟中,法院移送管轄時的六個小問題!
    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以後,發現所受理的行政確實不屬於自己管轄而應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轄,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的制度。移送案件時,需要注意以下六點:一是,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已經立案受理了行政案件,即訴訟程序已經開始,但案件並未審結,仍在第一審程序之中。如果只是原告起訴,收到起訴狀的法院還在審查,未決定是否受理的,不發生移送管轄;如果案件已經作出了判決,也不發生移送管轄,而應由其他程序與方法來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