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謠言的肆虐,不僅對公民權利帶來了侵害,損害了國家形象,也影響和破壞社會穩定。
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重慶靜昇律師事務所主任彭靜建議,由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牽頭制定「防止網絡虛假信息法」,明確網絡謠言的含義、適用條件、辦案程序以及法律責任等,確保網絡謠言治理依法實施。
謠言匿名性增加確定被告信息難度
彭靜表示,我國近年來在網絡謠言治理上取得重大進步,《民法總則》中對隱私權、名譽權和榮譽權的保護條款、《刑法修正案(九)》有關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的規定以及《網絡安全法》中規定的民眾不得在網絡空間中發布和傳播網絡謠言的強制性規範的頒布實施,形成了民事、刑事與行政結合的網絡謠言法律治理體系。
與此同時,伴隨著網絡謠言的渠道多元化和內容複雜化,我國網絡謠言治理仍存在專門立法不完備、制度內容不健全、懲戒效果不理想等問題。
目前,我國有關規制網絡謠言的立法散見於《民法總則》《網絡安全法》《侵權責任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規範之中,沒有專門性的立法,各類法律責任如何協調尚未明確,不利於網絡謠言的體系化防治;《網絡安全法》雖禁止編造、傳播虛假信息,但何為虛假信息並未明確。《侵權責任法》雖規定網絡侵權的行為表現和可追責性,但未明確何為網絡侵權信息及主觀過錯如何認定。《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起訴須有「明確的被告」,但網絡謠言匿名性增加了當事人確定被告信息的難度;現行立法對網絡謠言的法律責任存在模糊化、輕責化的特點,難以對該行為有效懲戒。
對「有明確的被告人」做擴大解釋
彭靜建議,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有明確的被告」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的「有明確的被告人」做擴大解釋,只要「有明確的網絡註冊帳號」即可認定有明確的被告或被告人。同時,強化檢察監督職能,賦予檢察機關對網絡謠言侵權行為提起公益訴訟權力。
加大對縱容和煽動謠言的網站、網絡媒體等公眾信息傳播平臺的行政處罰,視情節輕重給予停業整頓或永久關閉的處罰。同時,提高利用網絡謠言進行誹謗犯罪的法定刑,對「情節特別嚴重」的誹謗行為,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利用疫情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可依涉嫌煽動分裂國家罪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論處,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同時,建議政府連同科技公司合作制定相關行業守則,充分發揮網絡科技公司的積極性,在出現假消息時為相關政府部門提供技術諮詢,確保不同政府部門應對假信息時行動一致,並監督科技公司是否落實更正或撤銷指示,遏制網絡假消息傳播。
上遊新聞·重慶晨報記者 王淳 攝影 鄒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