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場舞噪聲擾民,不影響他人是最基本的文明素養

2020-12-20 閃電新聞

河南省許昌市日前舉行《許昌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簡稱《條例》)新聞發布會。《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在公共場所進行廣場舞、唱歌等活動,應當控制音量,不得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夏季每日21時至次日6時、冬季每日21時至次日7時,禁止進行以上產生噪聲的文體活動;對違反者將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對於噪聲擾民行為,我國早已有相關法律約束。《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違反者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違反關於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許昌市出臺的《條例》進一步細化對噪聲擾民的管理,在21時至次日6時或7時間禁止一切產生噪聲的文體活動,即使音量控制得很小也不被允許。這條規定確實很有必要。在夜深人靜時,人們對聲音異常敏感,音量不怎麼大、甚至在白天感覺不到的噪音都會對他人產生幹擾,甚至變得難以忍受。而歌唱、跳廣場舞等活動又必然發出聲音,使得活動者與受影響者之間產生難以把握乃至難以調和的矛盾。要有效避免這種矛盾,就得釜底抽薪,在相關時間段內禁止這類活動。各地公安機關乃至地方立法機關,也有必要根據《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等法律,根據本地情況制定更細緻的規定,有效治理噪聲擾民。

在現代社會,法律和道德都要求人們注意權利與行為的正當界限,不對他人造成侵犯、侵擾。這既是對權利的正當限制,也是社會自由與和諧的保證。權利與自由的本質在於自己的權利能與他人的權利共存,不相互衝突,否則就會由於相互衝突、傾軋造成叢林狀態。沒有保障就不可能有自由,無法防止侵犯也就無所謂權利。

救護車、警車和消防車深夜鳴笛,是不可避免的權利衝突。除此之外,在可以選擇和掌控的常態情況下,個人活動或群體活動都應注意避免對他人造成幹擾、侵犯,應當在不影響他人的前提下安排相關活動。如果有在夜間進行活動的強烈需求,完全可以選擇散步、打太極拳等不對他人產生影響的方式,而不是非要進行產生噪聲等對他人構成侵擾的活動。

隨著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人們對文明的期盼也越來越高。很多先前習以為常的行為,會變得越來越不能容忍,比如在公共場所吸菸、在公共運輸工具上外放音響等。很多地方都進行了相關立法,通過法律手段公然禁止這些不文明行為。希望在加強實施、切實規制不文明行為的同時,也使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文明不僅僅包括語言文明、衣著文明等,更為基礎的是對他人尊重,不隨意幹擾、侵擾他人。

在尊重他人的基礎上才會產生真正的文明,也只有懂得尊重他人,進行任何活動時避免對他人造成侵擾,才能最大限度減少無謂的糾紛衝突,最大限度促進社會和諧。

責任編輯:馮慧文

作者:吳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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