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竟為暴力示威者開脫:他們有著良好品格

2021-12-22 戰忽智庫
香港2020年度法律年開啟典禮1月13日舉行。對香港法律人士而言,2020年將格外重要——半年多的「修例風波」催生出大量違法暴力事件,警方已拘捕近7000人,逾千人被起訴,等待法律裁決。
然而,在13日的典禮上,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Philip John Dykes)的一番言論卻引發爭議。他在批評暴力的同時,竟公然為部分暴力示威者開脫,稱其有著「良好品格」,而律政司在檢控時,應考慮「公眾利益」,甚至即使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某些案件也無需交由法庭定奪。值得注意的是,「修例風波」以來,大律師公會因長期對暴徒行為視而不見廣受外界批評。去年10月14日,公會前副主席蔡維邦因無法忍受同行面對暴徒的沉默,宣布辭去副主席一職。有業內人士指出,戴啟思的言論或給暴徒發出錯誤信息,讓他們誤以為自己的行為會得到合理化,最終變本加厲。

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  圖源:大公網

據大律師公會網站的發言稿,戴啟思致辭時先是總結了香港去年的亂象,稱過去一年非同尋常,相信當在座各位目睹嚴重暴力發生、一些人對其他人的攻擊、刑事毀壞,都會感到痛心,「這些行為無疑與行使和平示威的權利背道而馳。」
他提到,今年晚些時候一些人將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警方已經拘捕了數千人,「主要是年輕人,有些只是學童,而更多的是大學生、普通上班族或退休人士。」接著戴啟思話鋒一轉:「雖然很多人被指控觸犯的公共秩序罪行,往往並不牽涉暴力或嚴重破壞,但其中很大一部分人正面臨會招致漫長刑期的嚴重控罪。「大致上,他們都有著良好品格(good character),代表著香港社會一大部分人。」戴啟思如此宣稱。在為被捕者「說好話」後,戴啟思補充:「就律政司司長應該就什麼控罪而檢控何人的決定,我無權置喙。正如《基本法》第63條所說,律政司在負責刑事檢控方面不受任何幹涉。」但他又「提醒」道,根據律政司的《檢控守則》,作出檢控的決定「不單單取決於警方是否有足夠的證據交給法庭,令被告入罪。在作出決定時,「公共利益至為重要」,因此即使證據充分,個別人或某些種類的案件也不一定需要交由法庭定奪。戴啟思聲稱,檢控人員不拘泥於控罪書而同時考慮其他因素,包括被告的個人情況或是其他方面,「正是法治的一部分。」

2019年12月8日,暴徒在香港高等法院外縱火  圖源:星島日報

對於戴啟思的言論,《大公報》援引港區全國政協委員簡松年律師的話批評,戴啟思對暴徒行為處處包容及維護,或會對暴徒發放錯誤訊息,讓他們誤以為自己的行為會得到合理化及美化,最終更變本加厲,屆時將會陷入萬劫不復的境地。簡松年又指出,暴徒暴力行為確實破壞社會安寧,大律師公會理應對暴力違法行為劃清界線,而非處處包庇,以免向社會發出錯誤信息。值得注意的是,同樣在13日的典禮上,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致辭中強調了法官應只以法律為依據,而非根據民意作判決。

「法官的責任不在跟隨民眾的意願——不論是大眾還是小眾的意願——作出判決……法官履行職責時,只會以法律條文和法律精神為依歸,別無其他。相對於法律考慮,政治、經濟和社會因素完全不在考慮之列。如果法庭在應用法律上出錯,則正如我剛才所述,可按上訴機制一直上訴至終審法院。

以上概述的法官職責重任,是憲制所規定的職責。《基本法》述明法院行使審判權。行使審判權意指所有司法裁決均以法律為依據,別無其他考慮……」

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發表致辭  圖源:特區政府新聞網

作為規管香港大律師的專業團體,大律師公會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內對暴力「可恥地保持沉默」。去年10月14日,公會前副主席蔡維邦在港媒發表文章,抨擊大律師公會在暴亂分子及其支持者面前保持緘默,並辭去公會副主席一職。公開數據顯示,戴啟思1953年生於英國,1984年赴港,於當時的律政司署工作,曾參與起草《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在香港回歸前,他代表港英政府出任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的英方代表的其中一員。1991年離開政府部門後,戴啟思參與了90年代初越南船民湧港事件,以及香港回歸後涉及內地居民居港權的「吳嘉玲案」等。2016年香港立法會「宣誓風波」後,戴啟思也曾為梁頌恆、遊蕙禎辯護。本月,香港大律師公會即將改選主席,《星島日報》上月報導,戴啟思已證實將競逐連任,若成功就會是他連續第三年連任該職位,打破自1990年代起主席連任不多於兩年的慣例。戴啟思表示,他是應公會多名成員要求尋求連任,以協助應對來年(2020年)各種具爭議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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