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光荏苒,歲月悠悠,轉眼間,2020年已經過去了,我們邁入了嶄新的2021年。今天,就讓福妞為大家解讀十佳婦女兒童法律援助案件中一起因懷孕被辭退的勞動糾紛案,看看當事人陳女士如何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
因懷孕被辭退的糾紛案
【案情簡介】
陳某於2017年9月入職福州市馬尾區某小學教師,月工資3000元,並據學校要求與福州某勞務派遣有限公司籤訂了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的勞動合同。2018年2月陳女士懷孕,同年8月底該小學告知陳女士因其懷孕分娩在即,為不影響學校的教學安排,校方已找到接替陳女士工作的新老師,讓陳女士不要再來工作,並於2018年9月起停發陳女士的工資並禁止陳女士入校。
2018年10月20日,陳女士生育一女。其在該小學工作期間,福州某勞務派遣有限公司僅於2017年10月起為陳女士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未繳納醫療、生育、工傷、失業保險,因此陳女士產期的醫療費均自行承擔,並無法領取生育津貼。此後,陳女士多次與學校協商賠償無果,而派遣公司以非實際用工單位為由亦拒絕賠償。無奈下,陳女士找到了福州市馬尾區法律援助中心,尋求法律幫助。
【仲裁】
法援律師建議陳女士向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並提出如下仲裁請求:
1.請求裁決確認被申請人福州市馬尾區某小學、福州某勞務派遣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並裁定被申請人繼續履行與陳女士籤訂的勞動合同;
2.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陳女士支付孕期工資、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及哺乳期工資。同時,法援律師指導陳女士收集包括書面勞動合同、內資企業登記基本情況表、銀行工資轉帳記錄、養老保險繳費明細、出生醫學證明、產檢醫療記錄、生育住院發票及清單等證據材料。
【調解】
因申請人陳女士提出的主張有理有據,且提供的證據材料確實充分,在仲裁員的組織下,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陳女士獲得了經濟補償金、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社會保險損失等共計約2萬元,雙方解除勞動合同。
【案件點評】
本案中,陳女士在孕期被辭退的行為明顯違法,且用人單位未為陳女士繳齊「五險」,侵害了其合法權益。在現實生活中,女職工不僅在求職過程中,相較於男性本身處於弱勢,加上孕育下一代的特殊使命,在「孕期、產期、哺乳期 」三期過程中亦常遭到調崗、降薪、被迫辭職、被辭退等不公待遇。一個文明、法治的現代社會,女性勞動者特別是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性勞動者,不但應受到社會的尊重和鼓勵,而且應得到國家法律的特別保護。國家不斷地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最終目標就是為了減少女性勞動者的就業歧視,為女性勞動者提供公平、平等的就業機會。而廣大女性勞動者在就業過程中遭遇不公時,應勇敢地舉起法律的武器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與法同行】
★《福建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第八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指自嬰兒出生之日起至滿一周歲止)內,除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期滿而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除女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外,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
★《福建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第十六規定「女職工在法定產假期間,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生育津貼。符合《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生育津貼發放天數不少於一百二十八天……」
★《福建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第十七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及時為職工辦理生育保險並足額繳費,或者中斷繳費致使女職工無法享受保險待遇的,女職工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姐妹們
當你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
不用害怕
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
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同時
希望大家都守法尊法
(供稿:市婦聯權益部)
海峽教育報出品
編輯:付麗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