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滿14歲的張晶晶和男朋友組織三位不滿14歲的女孩在夜店「出臺包夜」,被判刑三年,她的男朋友也被判刑2年,你覺得重嗎?
看到這個案件,我首先想到的是組織賣淫罪,但是後來一想未滿16周歲對組織賣淫嫖娼罪是不服刑事責任的,那麼剛滿14的她為何會獲刑3年呢?
首先,我們來說下或許目前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的問題。我國刑法規定:
1、已滿16周歲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2、不滿14周會的人絕對不負刑事責任。
3、14-16歲為相對負刑事責任能力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才負刑事責任。也只限以上8種罪名。
張晶晶被判刑3年是因為她是以「強姦罪」而非以「組織賣淫嫖娼罪」被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到這裡,很多人會問,女性也可以成立強姦罪的主體,女性不應該只能成為該罪的受害主體嗎?這裡就牽扯到共同犯罪的問題。在說明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談一下,和幼女也就是不滿14周歲的少女發生性關係如何認定的問題。
我國刑法上認為,幼女不滿14周歲,對於自己性的自主決定權是沒有處分能力,因此幼女關於性方面的承諾無效,因此和幼女發生性關係會被認定為強姦罪。當然,也有例外,如果是因為早戀而發生性關係,不認為是強姦罪。
在回到14周歲的張晶晶為何會被認定為強姦罪的問題。張晶晶介紹幼兒從事「出臺包夜」服務,接受服務的人如果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提供的服務的對象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那麼他們構成強姦罪。但是如果他能不知道,可能就不夠成強姦罪。
但是無論接受服務的人是否構成強姦罪,基於共同犯罪理論,提供介紹服務的張晶晶都成立「強姦罪」幫助犯。我國《刑法》第236條規定: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為張晶晶未滿18周歲,因此可以從輕處罰,最終獲刑3年已經是比較輕的處罰了。
14歲,正值青春期和叛逆期,這個時期的孩子需要更多的關注和幫助,也需要家長更多的耐心。據了解,本案中的張晶晶父母離異跟父親生活,父親對他也是不管不問,送到寄宿制學校,早戀、混社會,最終滑入了犯罪的深淵。並非所有的青春期少年都會成為問題少年,也並非所有的問題少年都會走上犯罪的道路,只是成長的環境決定了他們不同的命運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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