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16歲學生放火燒女朋友家房子,判3年

2020-12-28 網易

2020-12-24 11:23:29 來源: 文山州微生活

舉報

  雲南某職業學校在校學生李某與張某因戀愛發生糾紛,張某將李某聯繫方式拉黑後,李某一氣之下放火燒毀張某家房屋。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李某因犯放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

  案情簡介

  李某今年16歲,系雲南某職業學校在校學生,因與張某戀愛糾紛,手機號碼及微信被張某拉黑。李某為此懷恨在心,2020年8月某天凌晨1時許,李某來到張某某(張某父親)家後窗附近,拿一些木、草等助燃物塞進張某某家臥室,並將點燃的菸頭從窗子丟進張某某家臥室放火燒毀房屋內的物品。經認定,被燒毀、損毀的物品價值人民幣8085元。2020年11月,被告人的親屬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由被告人親屬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14000元(已給付),被害人表示諒解被告人,請求對其從輕處理。

  主審法官

  

  審理認為

  被告人李某故意實施放火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及公私財產的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鑑於被告人李某作案時未滿十八周歲,系未成年人犯罪;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節,且認罪認罰;被告人親屬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14000元,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對被告人李某可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宣威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來源|宣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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