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人民司法
作者:趙雪雁 周曉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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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14 年起,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還權、監督和考核」為抓手,嚴格落實司法責任制改革,切實做到有序放權,取得了一定成效,審判質效更趨良好,司法公信力明顯提升。「司法責任制改革南京模式」受到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領導和專家學者的充分肯定,併入選最高法院第二批司法改革案例。這其中,作為司法責任制重要一環的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制度也日趨完善,發揮了重要作用。回顧近 3 年來的改革試點歷程,我們發現,實踐中對放權逐漸達成共識,如在改革文書審批機制上,院庭長對其未直接參加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再進行審核籤發,但在放權過程中審判監督權的行使效果卻並不理想,審判監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導致院庭長不能及時發現、處置審判過程中可能出現問題的苗頭,甚至對錯案隱患坐視不管、放任錯誤發生,導致案件質量出現問題。因此,如何在放權的基礎上抓好監督,更好地發揮院庭長在審判管理中應有的角色價值,已成為當前推進司法責任制的關鍵和難點。
一、當前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機制的運行現狀
結合南京法院司法責任制改革,筆者通過收集全市法院出臺的相關涉及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的規範性文件、查找相關審判質效數據及同一線法官和從事審判管理工作人員訪談交流等方式,對當前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機制運行情況進行了系統研究。
(一)有益經驗:「司法責任制南京模式」中的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
一是實現院庭長辦案常態化。試點改革以來,南京中院先後出臺《關於改進分案工作的若干規定(試行)》《關於全市法院院領導參與辦理髮回重審案件的通知》《關於進一步完善院庭長分案工作機制的實施辦法(試行)》等規範性文件,把重大、疑難、複雜、新類型案件優先分配給院庭長審理,院庭長原則上不得辦理簡單或批量案件,並對院庭長審判績效考核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促使院庭長重回一線辦案。2018 年,南京法院院庭長辦結案件 129688 件,在全省排名第一。
二是院庭長監管制度化。南京中院為規範院庭長的審判監督管理和指導職責,制定了《關於完善審判管理和審判監督職責的若干規定(試行)》,把裁判文書的署名和最終籤發權賦予獨任法官和合議庭,院庭長不再籤發未參加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院庭長所有監督指導活動必須通過公開的辦案平臺、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進行,研究指導案件的情況全部記錄在案,做到管理有據,監督留痕。同時,由入額法官組成專業法官會議,對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可提交專業法官會議討論研究,形成初步意見。專業法官會議對討論案件不作決定,形成的裁判標準、意見供法官和合議庭參考,有重大分歧的,將案件提交審委會討論。
三是審委會運行規範化。南京中院制定了《關於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範圍的若干規定(試行)》《案件質量監督評查工作實施辦法(試行)》,逐步降低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比例,限縮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範圍,將審判委員會的職能作用過渡到以討論重大審判執行案件和工作事項、研究制定業務規範性文件、實施審判管理的宏觀指導、總結審判經驗為重。2016~2019 年,南京中院提請審委會討論案件數 375 件,其中,2016 年 99 件,2017 年 158 件,2018 年 166 件,佔所審理案件比重均不足 0.5%。
(二)數據檢視: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實效並不明顯
雖然在加強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過程中,南京法院建章立制,進行了有益探索,但通過比對相關審判質效數據指標,筆者發現,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機制一定程度上還存在不夠健全的問題,作用未能充分發揮。筆者對2016~2018 年南京法院的院庭長承辦案件數、佔員額法官受理案件數的比例以及相應時間段的審判質效指標進行了統計分析。具體情況見以下圖表。
從表一可以看出,試點改革以來,南京法院的收結案數量一直保持快速增長態勢,審判壓力較大。從表二可以看出,南京法院能夠落實院庭長辦案常態化制度,院庭長辦案數保持大幅增長態勢,且在總結案數中的佔比逐年遞增。從表三可以看出,試點改革以來,全市法院嚴格落實「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要求,主審法官和合議庭自行定案比例始終保持在 99% 以上。但從表四至表六來看,同期基層法院的相關質效指標雖有改善,但效果不是太明顯,根據相關統計數據,南京法院的一審、二審服判息訴率在全省法院中排名不甚理想。另一方面,長期未結案件形勢也不容樂觀,截至 2018 年,南京法院 12 個月以上(含 18 個月以上)未結案件 1030 件,佔全省 12 個月以上長期未結案件總數的 14.69%,在全省各地區中長期未結案件數量最多。雖然審判質效數字並不能完全代表案件質量的高低,但在院庭長辦案數量顯著增加的背景下,審判質效卻未能相應顯著改善,這種反差也值得反思。
(三)角色混同:院庭長監管職責不清、範圍寬泛
雖然上級法院和南京法院已經出臺較多審判監督管理的規範性文件,但對院庭長審判監管的制度設計還有待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主要表現在 :院庭長到底應該以什麼角色參與到審判中?實施審判監督的具體步驟是怎樣的?在針對法官、法官助理的調研訪談中,筆者了解到,各法院院庭長監督管理的內容均涵蓋審判管理、人事管理和司法政務管理等各方面,院庭長的各項職權難以區分。院庭長作為院、庭的負責人,其工作職責除了審判業務,還包括了對本單位、本部門人員及相關綜合事務的管理,後者與行政機關的日常管理並無不同。這樣就會導致院庭長在履行職責時,不同的工作思維、不同的權力之間互相「打架」,特別是行政事務管理對審判監督管理的「侵擾」,多而雜的事務性管理工作,影響了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職能的發揮。在調研中,超過 80% 的受訪法官、法官助理認為,院庭長的監督指導十分必要,有超過 50% 的受訪法官、法官助理表示,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方式有待優化。
(四)監管錯位: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效能未充分發揮
針對司法責任制改革後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的效果,有 10% 的受訪者認為院庭長的監督管理越位,有 40% 的受訪者認為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缺位,有不足 50% 的受訪者認為院庭長的監督管理到位。實踐中表現為 :
一是不願放權、不敢放權的問題。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全程留痕制度、過問案件登記制度還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院庭長指示案件的現象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有的法院員額法官面臨的辦案壓力較大,對院庭長的指導存在找拐杖的依賴心理,這些都成為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越位的溫床。
二是不敢監督、不善管理的問題。部分院庭長不同程度存在停止裁判文書審批後不願管、不敢管、不會管的問題,審判監督管理薄弱環節較多,甚至存在空白、缺位,對審判質效的帶動提升作用發揮不佳。訪談中筆者了解到,有的院庭長擔心監管會被扣上幹預法官獨立辦案的帽子,顧慮較多,找不到審判監督管理的著力點,方式方法缺失。部分院庭長對一些複雜疑難、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也不及時進行指導監督,甚至少數院庭長在審判長、法官遇到疑難問題請求院庭長給予業務指導時,仍不敢表態,含糊其詞。還有少數院庭長對法官提出的疑難案件,直接要求提交審委會,院庭長的監督管理形同虛設。這兩種極端化表現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出現案件質量下滑、司法不廉潔的後果,背離了改革的目標要求,改革的預期效果難以實現。
三是部分院庭長過分重視自身辦案而忽視了監督管理。根據表二的數據,2016 年以來,全市法院院庭長結案數以及佔總結案數比例逐年攀升,一直穩居全省前列。部分法院對院庭長辦案考核較為嚴格,並制定了定期通報制度,院庭長出於功利性選擇,自然越來越重視自身辦案,一定程度上忽略了院庭長應當履行的審判監督管理職責。
上述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存在的問題,一方面是由於不少法院幹警甚至是法院領導幹部在認識層面對司法責任制科學內涵的誤讀,有人認為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改革的核心和重點就是要放權,院庭長的審判監督管理應當削弱,錯誤地將去行政化理解為去監督管理,認為加強審判監督管理是幹預審判權,給審判業務部門增加負擔,是不尊重審判規律。另一方面是由於很多院庭長對審判權與審判管理權、監督權的界限理解還不夠準確,有的還會認為審判監督管理是審判權的下位權力,依附於審判權,審判權與審判監督管理權界限不明,審判監督管理職責範圍不清,院庭長無法準確把握審判監督管理的度,對哪些事情該管、哪些事情不該管、管到什麼程度、怎麼管,認識都處於較為混亂的狀態。
二、明確定位:院庭長在審判監督管理機制中的角色轉變
(一)當前司法體制改革對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帶來的影響
司法責任制改革要求為公正行使審判權提供制度保障,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的過程就是一個優化審判職權配置與運行機制去行政化的過程,以有效的審判管理和監督制度為保障就是要在審判權獨立行使與接受審判監督管理權約束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因此它要求理順審判權與審判管理權、監督權的關係,要求解決審判權與審判管理權、監督權之間的矛盾與衝突,要求明確三者之間的界限,要求在做好放權的同時,必須進行有效的監管。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深化人民法院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意見——人民法院第五個五年改革綱要(2019 - 2023)》(以下簡稱「五五改革綱要」)中指出,要「完善審判監督管理機制,明確院長、庭長的權力清單和監督管理職責,健全履職指引和案件監管的全程留痕制度」「推動建立全面覆蓋、科學規範、符合規律的審判監督管理制度體系」,這些都為強化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與此同時,正在進行中的內設機構改革也旨在實現法院去行政化的扁平化管理,內設機構改革將顯著減少法院業務部門的數量,同時探索突破庭與庭之間的行政界限,取消部分審判業務庭的行政建制,從硬體上削減了科層制存在的基礎,加之法院人員分類管理等配套改革制度的推進,也使得法院原有科層化的權力體系被打破。2018 年新修訂的人民法院組織法中提到法官員額較少的中級法院、基層法院可以不設置審判庭,表明內設機構改革取消庭室配置、壓縮科層層次並減少管理主體的傾向,釋放了法院審判管理去行政化和扁平化發展的信號,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審判權獨立行使的障礙,這種變化也給原先帶有科層化性質的院庭長審判管理權帶來影響。在實現以審判權為核心的司法責任制下,內設機構改革催生的法院組織機構的減少和審判組織的新舊更迭,需要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在權力分配和管理模式上與之呼應。
(二)院庭長審判管理監督角色的理念轉向
受落實司法責任制和內設機構改革疊加因素影響,院庭長的審判監督管理必須回歸本位。
一是從個人化、隨意化管理向組織化、公開化管理轉變。原有的院庭長在辦公室或者打電話單獨聽匯報的模式,隨意性大、隱秘性強,雖然改革後對這種方式進行了限制,但依然容易嬗變成院庭長利用權力不當幹預案件。今後,院庭長對案件的管理監督主要應當通過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等組織形式,由相對嚴格的程序,實現監督公開,全程留痕,對案件的監督範圍也有相對明晰的範圍,對院庭長正當行使權力進行有力規制。
二是從監督實體問題向監督程序問題轉變。以往,院庭長與法官、合議庭對案件處理的責任捆綁在一起。而現在,案件如何處理、事實如何認定主要由法官、合議庭來決定,院庭長監督的重點應當聚焦在對審判流程、審判程序、法官司法行為、法律適用等方面的規範性、合法性監督上。
三是從事前和事中監督向以事後為主、事前和事中監督為輔轉變。坦白地說,事前和事中的監督多少都會對法官、合議庭審理案件產生影響,這與當前司法責任制的目的不相符合,而隨著法官員額制的逐步實施,法官素質逐步提高,院庭長的監督顯然應當主要發揮在通過對案件質效的綜合管理、把控、評價上,通過事後的評價,倒逼法官、合議庭的行為規範,而對事前和事中的監督應當僅適用於重大疑難複雜案件中。
四是從單純的領導者向審判、管理、監督三者並重轉變。傳統的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機制下,院庭長是法院、業務庭的單純的領導者,工作的重點因院庭長本人的情況有所側重,更多的是放在管理層面,但在當前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推進過程中,院庭長的角色和職責出現了進一步的擴展,一方面,院庭長是審判者,需要承辦案件 ;另一方面,院庭長依然是管理者,只是重點落在整體把控院庭兩級工作發展趨勢 ;此外,院庭長還是監督者,依法保障審判工作在正常的框架和軌道上運行。因此,完善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機制,必須同時兼顧審判、管理和監督。
三、完善路徑:加強和創新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機制
考慮到當前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機制運行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要在破解實踐中難點的基礎上進一步創新理念、模式、制度和手段,建立起與司法責任制要求相配套、相一致的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機制,找準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的正確定位,實現三者的有機統一。
(一)聚焦主業——在審判權行使上做到精準發力
審判權始終是司法權力運行的核心,對法院工作而言,執法辦案始終是第一要務。「五五改革綱要」明確提出,要健全院長、庭長辦案常態化機制。院庭長既是法院的管理者,更是資深法官,擁有豐富的審判經驗、熟練的專業能力和紮實的理論功底,特別是在審理疑難複雜案件時具有普通審判人員無法比擬的優勢。在司法改革及案多人少的大背景下,院庭長回到審判崗位辦案是落實司法責任制、提升法院審判質效的必然要求。雖然改革以來,南京兩級法院嚴格落實院庭長辦案要求,院庭長辦案數量和質量在全省法院中處於領先,但實踐中,由於部分院庭長依然承擔較多行政事務,承辦案件的難度還沒達到疑難複雜的係數,或只出庭簡單主持庭審,在模範行使審判權力調查清楚案情方面效果不明顯。院庭長不應將自身辦案機械地理解為多辦案特別是只辦理批量案件、簡單案件,也不應為了完成辦案指標而辦案,否則這項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成為擺設,甚至出現院庭長假辦案情況。因此,為了優化院庭長作為法官的審判權行使方式,要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發力。
一是打造辦案品牌。院庭長應當認真辦理案件,多承辦疑難複雜、重大敏感、新類型和在法律適用方面具有普遍意義的案件,通過辦理具體案件,及時發現和解決立案、審判、執行等存在的具體問題,及時進行業務指導,積極發揮審判業務專家攻堅克難的頂梁柱作用,通過辦理更多的有影響力的精品案件,帶動全院整體審判質效的提升,打造院庭長審判業務品牌。在這個過程中,應當完善院庭長辦案考核機制,注重辦案質量和示範效果,也將院庭長審判管理監督成效進行量化,納入其中,避免院庭長為了完成指標而過分追求自身辦案數量的功利性辦案。
二是注重庭審示範。院庭長辦案更多地是起到一種示範引領作用,不能就案辦案,應當多選取一些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作為示範法庭,特別是具有示範效應的批量案件,應由院庭長首先辦理第一件,為後續批量案件的審理作出示範審判。同時結合當前深化司法公開、大力推進庭審網絡直播活動,應加大院庭長辦案的庭審直播力度,組織其他員額法官和陪審員觀摩學習,在庭審中,充分發揮自身審判經驗,提升其他員額法官庭審駕馭能力,並通過開示範庭總結審判工作經驗,統一裁判標準,推進庭審規範化建設。
三是帶好青年法官。對於年輕法官而言,院庭長既是上級領導,也是同行前輩,要充分發揮榜樣的作用,在審執團隊配備到位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傳幫帶研學機制,提倡院庭長與青年法官積極互動、雙向選擇,通過示範辦案、討論交流、面對面指導,不斷提升其審判業務、專業知識、庭審駕馭、政治素養等方面的能力,帶動年輕法官多辦案、辦好案,為法院發展培養更多人才。
(二)統籌全局——在管理權行使上做到有序高效
落實司法責任制要求院庭長的審判管理要與時俱進,重點把控好案件辦理的流程關、質效關,同時從整個法院、整個部門總體出發,協調各項工作的有效運行,通過宏觀管理,實現審判流程高效和審判團隊的協作。同時,新形勢下審判管理權需要回應內設機構改革,並與其共同促進司法責任制改革目標的實現。審判管理權的運行應更加程序化、更加符合司法規律,細分管理權限、明確各類管理主體的職責、流程和標準,徹底消除舊有審判管理模式影響,解決院庭長在放權之後不願管、不敢管、不會管的問題。
一是重塑管理身份。長期以來,院庭長既是審判者又是管理者的雙重身份往往異化為在同一情況下多重權力的混同,導致院庭長的審判管理對案件形成實質幹預,弱化了審判權,審判管理更多成為了一種無形的幹擾。當前,要在內設機構改革、去科層化背景下,弱化院庭長的行政角色,將審判管理者與審判權契合起來,結合法院人員分類管理改革,將院庭長的法官身份與行政身份予以區分,將審判性工作和行政性工作予以區分,加快推進審判管理與行政管理的分離,將審判管理權僅限於對審判事務的管理,行政事務由專人負責管理,可探索設立不入額的專司行政事務管理的院庭負責人,實現審判與行政的分離,徹底改變院庭長角色混同問題,逐步消除院庭長因綜合性、事務性管理而對法官形成的不必要的影響,提高院庭長審判管理運行效率。
二是確定職能清單。管理應當有據可依、有章可循。根據法院工作實際需要,明確院庭長管理職責清單,為實踐具體操作提供指引。院庭長應當按有關指引規則對案件審理中遇到的程序性事項進行審批,包括審判工作的統籌協調、審判事務的分配、審判流程的把控,特別要重視加強對審判工作的宏觀性指導,包括分析與研判審判態勢、研究審判工作有關的重大事項。要區分院長、庭長兩級管理職責,在院級層面,對涉及全院的均衡結案、審判質效、繁簡分流、審判資源調配等重大事項進行統一管理 ;在庭級層面,對涉及本部門審判質效指標、審判態勢把控等具體的事項如何更好地管理進行細化。②此外,也要進一步細化員額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職責清單,防止審判團隊名不副實、機制空轉,賦予法官、法官助理對書記員工作的指導職責,形成共同協助法官辦案良性工作機制。
三是優化管理效能。在當前法院內設機構改革背景下,加強審判管理,應當主動研究審判權運行的新形勢新特點,科學設置業務機構,實行扁平化管理,加強審判管理的服務保障功能,優化審判資源配置,形成分工協作、優勢互補的多樣化辦案團隊,特別是基層法院可以充分結合自身實際,以優秀法官為中心,突出優秀法官在相關專業領域的帶頭作用。由院長、庭長負責審判資源調配、重大案件統籌統管協調,團隊負責人落實負責該團隊的辦案任務和審判質效兩個責任,調控審判工作,提高審判管理效能。
四是完善諮詢機制。進一步強化審判委員會總結審判經驗、加強審判管理、統一裁判標準、研究審判工作重大事項的職能,在案件討論範圍、研究審判事項、前置過慮機制等方面進一步細化。同時,必須更好地發揮審判委員會的把關職能。要進一步完善專業法官會議制度,明確將其設置為提交審判委員會進行案件討論的前置分流程序,並對專業法官會議的工作流程進行規範,實現兩個會議的銜接配合,充分發揮專業法官會議為院庭長審判管理、審判委員會研究案件提供有效前置諮詢的職能作用。
(三)瞄準重點——在監督權行使上做到點面關照
放權不等同於放任,「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也不意味著法官行使審判權不受監督。院庭長必須釐清放權與監督的關係,把握兩者的契合點,找準審判監督的關鍵點,依法履行好監督職責,進一步增強審判監督效果。
一是處理好放權與監督的關係。放權與監督是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核心,基於司法裁判邏輯本質要求,當前的審判監督應著重處理好兩個問題 :一方面,既要監督好審判權的行使,又要保障審判權行使的獨立性與權威 ;另一方面,要妥善解決那些既作審判者又作監督者的院庭長在審判機制運行中的角色衝突問題,既要發揮保障作用,又要發揮監督制約作用。這就要求審判監督一方面要最大限度地消除法院內部行政權力幹預司法裁判的可能,另一方面要合理運用院庭長的審判監督權。院庭長需要徹底轉變審判監督理念,高度重視放權與監督的並重關係,遵從監督有序、監督有度、監督有責、監督留痕的原則,摒棄以往不願監督、不敢監督的觀念,把「放權放到位」與「監督要跟上」同時抓好抓緊抓實。
二是妥善實施個案監督。在目前司法責任制改革的背景下,基於保障審判權獨立行使的需要,現已明確的審判監督職責,基本屬於整體性的宏觀監督、事後監督措施,不涉及具體個案監督、事中監督。但特殊情況下,仍然需要通過院庭長個案監督權來確保案件妥善審理,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第24 條規定的 4 類案件(此 4 類案件包括 :(1)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2)疑難、複雜且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 ;(3)與本院或者上級法院的類案判決可能發生衝突的 ;(4)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法官有違法審判行為的)。應當在《若干意見》的基礎上,結合本院工作實際,從案件範圍、發現機制、監督方式等層面細化權力清單,保障監督權的正確行使。針對 4 類案件,結合上級法院文件和法院自身實際從嚴把握,特別是對於第二類案件,其中部分雖然疑難複雜但不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應排除在外。針對 4 類案件的發現機制,應當通過在審判信息系統中預先設定 4 類案件相關的預警提示關鍵信息,當有相關案件出現時,通過關鍵信息點抓取實現對案件的識別,並第一時間提示院庭長,啟動事中監督。針對 4 類案件的監督機制,根據《若干意見》規定,院庭長有權要求獨任法官或者合議庭報告案件進展和評議結果,對辦案法官報告的案件處理結果有異議,可以決定將案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進行討論。但筆者認為,即便院庭長對處理結果不持異議,為避免監督和被監督的虛化,仍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不能就此結束監督程序。同時,院庭長也可以通過查閱卷宗、旁聽庭審、審核審理報告等方式加強此類個案的事中監督,確保 4 類案件依法妥善審理。此外,在當前南京法院「審判質效提升年」活動開展過程中,全市長期未結案件仍然較多,已經成為制約審判質效的關鍵因素,院庭長應當通過有保留地使用事中監督的方式,加強對長期未結案件的管理,狠抓長期未結案件清理工作,督促長期未結案件儘快審結。
三是做好常規案件監督。對於 4 類案件和長期未結案件以外的案件,院庭長需要推行標準化、流程化和公開化的監督管理。要繼續完善四大公開平臺建設,保證法官辦案的每個環節都納入網上辦理,院庭長指導、監督、管理、督促行為必須通過公開的辦案平臺進行,確保規範辦案、管理有據、監督留痕、隨案存檔。要開發完善新型同案不同判預警系統和態勢分析系統,智能預警監測審判過程和結果偏離態勢,及時推送給院庭長,讓院庭長監控類案發展趨勢,推動審判監督由盯人盯案、層層審批,向全時空實時動態監管、整體監控轉變。此外,院庭長還應當通過推行新類型案件強制檢索制度、常態化發布裁判規則指引、領導開展發改案件專項評查等多種手段強化審判監督力度,並結合庭審公開、裁判文書上網等司法公開手段提升監督成效。四是明確監督負面清單。負面清單的確立可以為院庭長監督管理設立一個必要的紅線。在負面清單中應當對院庭長監督缺位、監督越位進行差別化規定,監督如果在負面清單以外實施或者不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就可以認定為幹預、過問案件或者監督過失,對此應當依照《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處理。同時,對於違法行使審判監督職責的,應當依照幹部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在院庭長業績考評體系中予以負面評價。
(四)輔助保障——在信息化運用上做到務實創新
審判管理監督的現代化需要以信息化為依託。信息化作為一種程序性的技術設計,與現代審判活動密切相融,審判監督管理是對審判活動的監督管理,信息化是這種監督管理的表現方式,可以變人工監管為智能監管、事後監控為實時監控、粗放監督為精準監督。近年來,雖然全市法院智能輔助辦案系統不斷升級完善、推陳出新,但包括院庭長在內的少數幹警的思想觀念還停留在只要懂法律、會辦案就可以勝任工作的狀態,少數院庭長甚至對信息化的了解還局限於電腦打字、上網,對於審判管理和監督,仍然習慣於傳統的紙質辦公、現場指導的方式來進行,而不習慣運用信息化平臺辦案辦公。當前,加強和創新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機制,必然要利用好信息化的手段。
一是轉變工作理念。院庭長作為法院領導幹部,要主動適應網際網路變化發展的規律,帶頭學網、懂網、用網,帶頭使用信息系統,充分發揮示範引領作用,提升對信息化辦案、管理、監督手段的掌握和應用。院庭長要帶頭定期收集本法院、本部門對智慧法院建設的意見建議,反饋各類信息化辦案管理系統的使用情況和改進意見,參與智慧法院建設項目的需求調研、方案制定、系統設計等,真正做到讓院庭長、法官用戶參與,由用戶評判,實現審判監督管理由單方信息化過程向多方信息化過程轉變,整合完善審判管理信息化應用系統。
二是創新工作方式。要強化信息平臺的應用和數據的收集、管理,針對院庭長監督管理和法官審判需要,研發智能應用軟體,為辦案法官腦力減負的同時,推進類案同判的實現,為審判管理監督工作提供數據支撐,輔助院庭長加強審判管理。要進一步推進電子卷宗的同步錄入、自動生成、智能歸檔,並有效嵌入到法院案件管理平臺,通過信息化設置,達到對已結任務的記錄、未結任務的提醒、馬上到期任務的預警、無權限事項的禁入等程式化、自動化、信息化監管功能。深入開展雲櫃流轉、文書智能生成、左看右寫、智能語音轉寫等智能化改革,為院庭長審判管理工作提供高效優質技術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