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根據作家周梅森小說改編的檢察反腐電視劇《人民的名義》熱播,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因認為《人民的名義》涉嫌抄襲自己的作品,《暗箱》作者劉三田向法院起訴該劇編劇、著名作家周梅森及七家共同出品人侵犯其著作權,要求小說《人民的名義》全面下架並賠償其經濟損失1800萬元。
今天(4月24日)下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不構成侵權,駁回原告劉三田的訴訟請求。
作家劉三田稱,其根據自身的記者工作經歷,於2004年開始創作長篇反腐小說《暗箱》,並於2011年1月正式出版。
2017年,電視劇《人民的名義》在湖南電視臺熱播。劉三田認為該劇與小說《暗箱》的核心事件、敘事結構高度近似,多處故事橋段相似,人物關係設計相似,人名相似,且有多處特定暗扣可以證實抄襲模仿事實。
劉三田認為,周梅森的行為已經構成著作權侵權。七家共同出品人對涉案侵權作品共同進行電視劇製作並獲利,同樣違反了著作權法中的改編權、攝製權、署名權、獲得報酬權,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2017年11月1日,劉三田向上海浦東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八被告停止侵權,被告周梅森停止小說《人民的名義》出版、銷售,八被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800萬元,互負連帶責任。
劉三田接受媒體採訪
《暗箱》訴《人民的名義》侵權案件吸引眾多旁聽者
原告認為,原、被告作品描寫的故事都是兩次易主的老國營廠發生爆炸,引出背後的官場腐敗的故事。被告作品中有18處情節與原告作品完全相似,為整體結構的框架性相似。
被告認為,原告概括的作品整體結構、線條情節不準確,兩部小說在結構走向,布局謀篇,情節推進上存在實質性區別。
原、被告作品反映的主題不同,形成作品整體結構的情節組成內容、發展順序、層次作用均不同,其所作的作品整體結構對比是基於其主觀需要對兩部作品中的部分情節進行了不當的概括和拼湊,人為造成兩部作品整體結構相似的假象。故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作品整體結構相似沒有事實依據。
原告將其主張作品相似的具體情節分為四個方面,包括:老國營廠命運發展;男主人公腐敗變遷過程;男主人公夫妻關係變化;其他相似情節。
(一)關於老國營廠命運發展
原告主張,在「老國營廠命運發展」這一主題下,原、被告作品存在22處相似情節。
被告認為,原告主張相似的上述情節屬於公有領域,不具有獨創性,且原、被告作品在具體情節上也完全不同,不構成相似。
原、被告作品中的老國營廠的發展過程並不相同。兩部作品僅僅停留在具有相同的「國營廠改制」主題層面,在具體情節的設計、發展上則完全不同。雖然原告從22個具體情節中主觀抽象出兩者的相似之處,但原告將具體表達剝離後抽象出的情節屬於思想範疇或是常見的素材,在具體表達和邏輯關係不同的情況下,僅是抽象的情節相似難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故原告主張的「老國營廠命運」情節無論是情節的具體表達還是老國營廠的發展走向均不構成實質性相似。
(二)關於男主人公腐敗變遷過程
原告認為,在「主人公腐敗變遷過程」這一主題下,原、被告作品存在17處相似情節。
被告認為,原告主張的上述情節或屬於公有領域的素材,或屬於思想層面,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且原、被告作品對上述情節的描寫完全不相似。
「男主人公腐敗變遷過程」的情節中,包含了原告作品中的劉雲波、崔長青兩個人物,被告作品中的高育良、李達康、祁同偉、丁義珍四個人物,其中主要人物分別是劉雲波和高育良。雖然表面上看兩個故事都是因官員沉迷美色而導致腐敗,似乎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原、被告作品中填充該情節的具體人物設置、人物關係、具體情節及橋段的表達卻完全不同。
比如在引發腐敗的原因上,原告作品中劉雲波明知商人李玉庭想與其進行權色交易,其能夠巧妙接招,避免受制於李玉庭;而在被告作品中,高育良則是陷於商人為其精心設計的美人圈套之中不能脫身,完全與商人進行了利益捆綁。
(三)關於男主人公夫妻關係變化
原告認為,在「男主人公夫妻關係變化」這一主題下存在6處相似情節。
被告認為,原告主張的「男主人公夫妻關係變化」情節均屬於思想層面和公知領域,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範圍。
原、被告作品在本情節中都只是共同擁有「官員與其妻子感情淡漠,婚姻關係名存實亡」的主題,難以進一步提煉出相同的情節設計,對情節進行填充的表達更不相同。男主人公的夫妻關係變化在原、被告作品中並不是主線,也沒有反映主題,只是為了烘託人物,在整部作品中起次要作用。在人物關係和事件的邏輯關係完全不同的情況下,這樣的比對沒有任何意義,無助於作品的著作權侵權判定。
(四)關於其他相似情節
原告認為,在前述三個主題之外,還存在其他16處相似情節。
被告認為,原告主張的上述情節均屬於公有領域的素材,不具有獨創性。且原、被告作品在事件起因、語言環境、人物關係和具體情節的刻畫上存在實質性區別。
原告提煉的領導打籃球等16個相似情節均為單個的抽象情節,原、被告作品在這些情節的表達上完全不同。同時,原告主張的上述16個相似情節或屬於公有領域的素材,或屬於思想的範疇,或是在文字表達中出現了相同的詞語,但原、被告作品中出現該詞語的語言環境、表述完全不同。
原告認為,在「人物關係」這一主題下,原、被告作品存在4處共15組人物關係的相似。
被告認為,原、被告作品在上述人物關係上沒有相似之處,在人物形象、性格、結局等方面都有實質性區別。
首先,被告作品中的人物設置遠多於原告作品,人物關係也比原告作品複雜。原告作品主要反映老國營廠改制過程中暴露出的官商勾結以及官員與情人之間惺惺相惜的情感。被告作品包含了三條主線,第一條線是檢察機關查處貪腐事件,第二條線是圍繞貪腐事件反映政府領導班子中「漢大幫」與「秘書幫」之間的權力鬥爭,第三條線是一個普通工人家庭隨著工廠的命運變化而變化,在每一條線上均附著有多個人物和人物關係。因此原、被告作品中圍繞各自的主線設置的人物及人物關係在整體數量上相差懸殊。
原告主張原、被告作品在人物名稱上也存在相似,暴露出抄襲的痕跡,如陳思功、陳思成對應蔡成功;吳勝利對應鄭勝利等。
被告認為,原、被告作品中的人名、公司名均不相同,且人名、公司名不屬於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
本案中,原告主張相似的人物名稱和公司名稱使用的都是常見的漢字,在我國人名、企業名稱相同是常見現象,有時也具有時代特徵。因此,人物和企業名稱的相同或相似並不能證明侵權的成立。同時,原告主張名稱相似的人物與被告作品中對應的人物在故事中的角色、人物性格、人物特徵、經歷等方面均不相同,沒有關聯性也沒有延續性,因此完全沒有可比性。
綜上所述,法院認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品的表達,而不延及作品的思想。被控侵權作品只有在接觸並與權利人的作品在表達上構成相同或實質性相似的情況下,才構成侵權。
小說、影視作品大多數來源於現實生活,不同的人創作的作品存在一定的相近情節、場景等均屬正常。同時為鼓勵作品的創作,還應允許合理的借鑑。
原告小說《暗箱》與被告小說及同名電視劇《人民的名義》既不存在文字表達上的字面相似,也不存在作品整體結構、具體情節、人物關係等具體表達上的非字面相似。
據此,上海浦東法院作出一審宣判,駁回原告劉三田的訴訟請求。
庭審結束後,劉三田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對於判決結果很遺憾,會提起上訴。
【新聞連結】
電視劇《人民的名義》播出後,除了劉三田起訴周梅森著作權侵權外,因認為該小說涉嫌抄襲自己的小說《生死捍衛》,作家李霞將周梅森和出版該書的北京某集團有限公司起訴至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1日,北京西城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李霞的全部訴訟請求。
作者 | 陳穎婷 王治國
攝影 | 富心振 陳穎婷
編輯 | 劉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