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家住北京的宋先生在打羽毛球時,被對方擊出的羽毛球打中右眼受傷,事後他將對方周先生訴至法院,索要醫療費等賠償。昨天(1月4日)上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糾紛,並依據最新實施的民法典作出了判決。
這是原告宋先生向法庭提交的事發時的視頻資料。公共場所視頻畫面顯示,這名穿粉紅色上衣的是原告宋先生,黑色上衣的是被告周先生。事發時間是2020年4月28日上午9點,原告、被告與案外四人在北京市朝陽區紅領巾公園進行羽毛球「3V3」比賽。期間,作為對手的周先生擊打出的羽毛球正中宋先生的右眼。
事發後,原告由被告陪同至醫院就診。此後,被診斷為右眼人工晶體脫位、前房積血等。同年5月28日,原告入院接受治療。7月6日,醫院出具診斷證明,顯示:原告術前見右眼視神經萎縮,術後5周餘驗光提示右眼最佳矯正視力為0.05。於是,宋先生將被告周先生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方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8500餘元。
原告委託訴訟代理人 閆巖: 最後導致宋(先生)眼睛受傷這一下,這個被告用了一個巨大的力量,有一個瞬間的扣殺,他的這個瞬間發力導致了宋(先生)最後的眼睛受傷,被告對原告的人身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原告方表示,自己眼睛受傷是由被告造成的,因此,應由對方承擔侵權責任。被告辯稱,自己沒有重力扣殺,是平打過去的,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被告 周先生: 我並不是誠心,我沒有故意來打您,球過去是您沒接到球,是因為他那個眼睛有視差的原因造成了這件事情發生,誰也不願意說讓誰受傷。
爭議焦點之一 :原告是否構成自甘冒險
在法庭上,原被告雙方主要圍繞著原告是否構成自甘冒險,以及被告對原告的損害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兩大爭議焦點展開辯論。
原告方表示,他與被告都是羽毛球業餘愛好者,從2015年開始,兩人就經常參加自發的羽毛球比賽。但是,原告方認為,他們的比賽並非體育競技比賽,而是娛樂活動。
原告委託訴訟代理人 閆巖: 因為大家在一種和平、輕鬆、放鬆的方式中,我們俗稱叫「和平球」,你來我往的,大家適當進行輕微的活動。而這個視頻在前段,大家都注意到了,他的節奏是非常緩慢,但是就是在這個9點29分0秒開始,被告的這個節奏突然發生了一個巨大的變化,這麼一個用力地揮拍,就導致了這個損害結果的發生,所以說我們認為被告是存在一定的過失。
被告 周先生: 如果是真是因為我而發生,我們倆有接觸而發生的這件事,我可以承擔任何責任,但是這件事是我正常的回球,羽毛球沒有規定在哪個區域可以去發力,可以去使勁,可以去殺球,我們每天到這來都是晨練,並且都是自願來參加的。
原告方宋先生認為,對方在明知道自己是一個老人的情況下,依然使用很大的力氣擊打羽毛球,沒有履行他的注意義務。
原告委託訴訟代理人 鄧麗萍: 被告明知原告這一邊站的是老人,而且原告本身就是一個老人。在明知原告年齡大,反應較慢的情況下,還選擇向原告的方向擊球,大致的方向是衝著原告來的,並且使用巨大的力氣擊球,並未履行他應該有的注意義務,使得羽毛球擊中了原告的右眼,致使後面的一個嚴重的情況。
對此,被告方表示,恰恰因為原告宋先生是一位老人,更應該清楚參加羽毛球運動的危險性。
被告 周先生: 他在74歲的情況下,長時間持續打了將近50分鐘的羽毛球,他的精力和體力允不允許他持續打這麼長時間的球,在明知道自己70歲高齡的情況下,視力有問題,來參加這項運動,是他對他自己不負責任,更是對我們這個群體的不負責任,我覺得他應該是存在重大過失的。
被告方認為原告應當對風險有預知
在法庭上,宋先生提到,自己的眼睛曾經受過傷,也是因為打羽毛球造成的。經過手術治療,視力已經慢慢恢復得不錯了。對此,被告方周先生認為,原告的舊傷也是導致他此次受傷的原因之一。被告方強調民法典已經開始實施,應當適用其中「自甘風險」條款。
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實施。其中,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被告方周先生提出,原告宋先生在明知道自己的視力問題、年齡問題的情況下,仍然自願參加羽毛球比賽,他的行為是構成「自甘風險」的。
被告 周先生: 宋(先生)參加羽毛球運動的行為構成「自甘風險」,被答辯人宋(先生)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餘羽毛球愛好者,應當能夠預見在運動中存在的潛在風險,但其自願參加,自願地選擇參加羽毛球運動,意味著其是有接受該風險,並自願承擔羽毛球運動潛在傷害風險的必然。處於漠視的形式,表示「自甘風險」,故不得對直接對本人提出侵權賠償請求。
對此,原告方認為表示,由於對方存在過錯,因此應排除「自甘風險」的條款。
原告委託訴訟代理人 閆巖: 即便分析這個「自甘風險」條款來看,他的前期一定得是參與方無過錯和重大過失。我這個結論就是即便我們適用於《民法典》,那麼法庭也應該綜合考量於被告的過錯。如果被告有過錯了,那就應該排除適用「自甘風險」的條款。
被告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情形?
對於原被告雙方的爭議焦點:被告對於原告受到的損害,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周先生並不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審判員 郭天天: 被告是一個業餘的羽毛球愛好者,沒有經過專業的訓練,他對於這個羽毛球的落球點,並沒有一個精準的把控的能力,而且他採用的這個殺球的動作,也是羽毛球運動的一個正常技術動作,不存在違反比賽規則的情形,另外結合雙方當事人庭上陳述的,被告在事發之後也曾陪同原告到醫院就診,並墊付了當天的醫療費這個情況,縱觀整個事件,可以判斷出被告對於原告的損害,並不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這樣一個情形。
對於原告方提出的,原被告雙方參與的是和平、輕鬆的娛樂活動,並非體育競技比賽,法院不予認可。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審判員 郭天天: 本案所涉及的羽毛球運動是典型的對抗體育競賽,除扭傷、拉傷等常規風險外,更尤為突出的風險即在於羽毛球自身體積小、密度大、移動速度快,運動員未及時做出判斷,即會被擊中,高度緊張、刺激的比賽氛圍會導致參賽者注意力集中於運動,很難要求參賽者每次行為都經過慎重考慮,且對參賽者強加以生活中的一般注意義務,也會導致比賽的精彩性、競技性大大折扣。
那麼,原告宋先生的行為是否屬於自甘風險的行為呢?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審判員 郭天天: 從原告的角度而言,原告和被告結伴打球五年之久,他對於被告的能力水平應該有所了解,而且他在庭審中也自述曾經因為打羽毛球受過傷,做過手術,接受過治療,那他相對於其他人而言,對於此項運動的風險、危險性應該更加清楚,更加了解,有一定的認知和預判,在此情況下他還願意參加這項運動,那他的行動應該認定為自甘冒險的一個行為。
一審宣判 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因此,法院審理認為,依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如果原告構成「自甘風險」、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被告是無須承擔責任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等相關規定,朝陽法院一審作出判決。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審判員 郭天天: 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宋(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何謂「自甘風險」規則 適用哪些情形?
在《民法典》中,首次引入了「自甘風險」規則,填補了法律空白,讓文體活動中的責任承擔規則更加明晰。那麼,「自甘風險」適用哪些情形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嚴格限定了「自甘風險」規則的適用情形,規定其適用於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文體類活動。那麼,什麼是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文體類活動呢?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領導小組成員 侵權責任編召集人 張新寶: 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就是說這樣的文體活動的參與比通常的行為,更容易引起人身方面的一些傷害,因此它具有一定的危險性,但是危險程度有的高一些,有的低一些,比如說拳擊、散打,這是比較高的風險,還有那些足球、籃球,它的風險也高一些,但是像羽毛球、桌球其實風險不是很高,但是也不排除這是屬於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
法學專家指出,一些追求刺激的,甚至不合法的活動,均不能用「自甘風險」進行豁免。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 有一些沒有資質的人去搞一些非常刺激的一些娛樂項目,比如說高空速降,比如說去衝浪,他沒有資質還組織,這樣的人不適用這一條的豁免。你在線下約架、比武,現在武林風比武,一旦造成這種損害的,不一定適用這個條款。因為有的比武,它並非是文體活動。在很多程度上是一個鬥狠,或者是以生死對搏的這種,是一個典型的違法行為。所以這個造成損害的,也要承擔責任,不能用這條進行豁免。
法學專家:條款確立 對司法裁判尺度統一有重要意義
另外,法學專家指出,「自甘風險」規則並不能與公平分擔損失的規定同時適用。這一條款的確立,對於司法裁判尺度的統一有著重要意義。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領導小組成員 侵權責任編召集人 張新寶: 同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公平分擔損害後果的情況,這一條是過去的侵權責任法的第二十四條修改過來的,過去的適用是比較寬泛的,用來和稀泥的情況也比較多,只要是說雙方都沒有過錯,那麼抹不平案件的時候,法官就根據實際情況判處被告要分擔一定的損害後果,他不說你有責任,但是讓你得掏點錢補償人家一下,這一次侵權責任編的編纂,重點對這一條文進行了修改,修改的一個核心就是這個條文由過去的一個裁判規則,法官說了算,變成了一個指引性的規則,就是法官說了不算,要必須指引其它的條文中,說到了規定了一個公平分擔損害後果的話,那適用那些規定分擔損害後果的條文,如果說它不能夠指向某一個條文的話,當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就不能夠被適用。
專家:既保護行為自由 又強調風險評估
法學專家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正式確立「自甘風險」規則,加大了對行為人行為自由的保護,同時強調了參與者自身對風險要進行評估。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領導小組成員 侵權責任編召集人 張新寶: 一個正常的人,一個理性的人,你要去參與具有風險的文體活動,那麼你就要去評估說你的身體夠不夠,絕大多數情況下你會去規避得了風險。假如說出現了這樣的損害,你是不是可以承受。假如說不是這樣的話, 那麼你就可能選擇的時候,你就要三思而行了,你最好就不要參加,這樣對對方來說肯定給了他更多的行為自由,讓他能夠在文體活動中更好地發揮,去使得比賽更精彩,使得運動的水平更提高,不需要顧及一點點的處理不當,而導致一個很大的損害賠償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