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自發組織的羽毛球比賽中被對方擊出的羽毛球擊中右眼受傷,宋先生以身體權為由將球友周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各項費用。
1月4日上午,北京市朝陽區法院一審對該案進行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法院認為原告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對抗性競技比賽,將自身置於潛在危險之中,應認定為自甘冒險的行為,且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原告:雙方應分擔損失
據北京高院消息,原告與被告均為羽毛球業餘愛好者,自2015年起自發參加羽毛球比賽。2020年4月28日上午9時,原告、被告與案外四人在朝陽區紅領巾公園進行羽毛球3V3比賽。比賽過程中,原告被被告擊打的羽毛球擊中右眼。事發後,原告由被告陪同至醫院就診,此後,被診斷為右眼人工晶體脫位、前房積血等。5月28日,原告入院接受治療。7月6日,醫院出具診斷證明,顯示:原告術前見右眼視神經萎縮,術後5周餘驗光提示右眼最佳矯正視力為0.05。
原告表示,被告明知其年紀大、反應慢、眼睛受過傷,仍未履行注意義務,選擇向原告大力扣球,致使原告右眼受傷,接近失明,構成重大過失。即使被告行為不構成重大過失,也應適用公平責任,由雙方分擔損失。
被告對此不予認可,稱原告已經七十多歲,眼睛也曾受過傷,受傷前原告已經連續參加三場比賽,應知道自身身體條件是否適宜繼續參加比賽及其風險。且事發時被告位於場地的中後場位置,沒有重力扣殺,是平打過去的,被告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被告無明顯違規
法院一審認為,羽毛球運動是典型的對抗性體育運動項目,除扭傷、拉傷等風險外,較為突出的風險即為參賽者易被羽毛球擊中。原告作為多年參與羽毛球運動的愛好者,對於自身和其他參賽者的能力以及此項運動的危險,應當有所認知和預見,但仍自願參加比賽,應認定為自甘冒險的行為。在此情況下,只有被告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才需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否則無需擔責。
被告對原告受傷是否存在重大過失?法院認為,被告回球時並無過多考慮、判斷的時間,且高度緊張的比賽氛圍會導致參賽者注意力集中於運動,很難要求參賽者每次行為都經過慎重考慮,故應將此情形下的注意義務限定在較一般注意義務更為寬鬆的體育道德和規則範圍內。被告殺球進攻的行為屬於該類運動的正常技術動作,並不存在明顯違反比賽規則的情形,故不應認定其存在重大過失。
法院還表示,本案並不具備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適用公平責任的條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更是明確規定了公平原則的適用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情形,而現行法律並未就本案所涉情形應適用公平責任進行規定,相反案涉情形該如何定責已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予以明確規定,故案件不具有適用公平責任的條件。
最終,朝陽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後,原告表示將考慮是否提出上訴,被告表示接受判決結果。據《南方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