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魚主播未經授權直播唱他人歌曲 一審認定平臺構成共同侵權

2021-02-21 中國質量萬裡行

隨著直播網站的興起,主播在直播間中利用音樂、視頻資源進行表演的情形不斷增多。對於主播在直播間演唱的行為究竟屬於表演權還是其他權利?

主播在直播間演唱歌曲是應該由主播承擔侵權責任?還是由直播網站承擔侵權責任?面對瞬時性的直播行為應當如何取證?接下來的案件為您一一解答。

案情回顧 

原告:直播間中演唱歌曲侵犯其表演權和其他權利

原告麒麟童公司主張,其合法取得了歌曲《小跳蛙》在全世界範圍內的著作財產權,而在未獲得其授權、許可,未支付任何使用費的前提下,12名主播59次在被告鬥魚公司運營的直播間中演唱《小跳蛙》,嚴重侵犯了麒麟童公司對歌曲依法享有的詞曲著作權的表演權、其他權利等著作權。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賠償麒麟童公司經濟損失11.8萬和律師費1.2萬元。

被告:鬥魚平臺僅提供中立的網絡服務不構成侵權

被告鬥魚公司辯稱,非鬥魚平臺取證的直播視頻,不能推定在鬥魚直播間產生;鬥魚公司並非涉案行為的實施主體,僅提供中立的網絡服務,不參與直播的策劃與安排,也未對直播視頻進行推薦與編輯;鬥魚平臺協議約定其對產生的直播視頻享有所有權,是協議轉讓行為,受讓人不應對權利轉讓前的主播行為負責。

爭議焦點

一、其他平臺取證的直播視頻,載有「鬥魚」水印,是否能推知直播行為產生於鬥魚直播間?

在民事訴訟中,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需舉證到高度蓋然性的程度即可,民事事實的證明標準不苛求達到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程度。

本案中,考慮到直播行為的具體性質,不同於一般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往往具有隨意性和瞬時性,權利人難以預見,亦難以瞬間捕捉並保存相關證據。

根據現有取證技術和能力,僅能通過事後的錄像視頻,回顧事發當時的直播情況。而根據前述證據及畫面呈現內容,按照正常的直播製作過程和傳播路徑可推知,上述視頻形成於鬥魚網站直播間的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

被告反駁的理由雖存在可能性,但均非一般合理情況下的通常狀態,在此種情況下,應由被告就上述反常的使用行為進行舉證。

目前被告未就存在上述非正常行為及可能存在的行為人、其曾就上述行為尋求救濟等事實進行舉證或進行合理說明,故被告關於存在非正常使用行為的假設的反駁意見,不足以推翻上述待證事實存在的高度可能性。故法院認定涉案網絡主播曾在鬥魚網站直播間中對涉案歌曲進行相關表演的事實。

二、主播在直播過程中未經權利人許可演唱歌曲的行為,是侵犯表演權還是其他權利?

直播即直接播送,是一種向公眾直接提供內容的實時傳播行為。本案中,被控侵權行為系在直播間中表演並通過網絡進行公開播送的行為,在直播的基礎上,還體現了對歌曲作品的表演。目前主要存在表演權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七)項規定的其他權利兩種意見。

表演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廣播權等均屬於並列的著作財產權類型,區分各項權利類型的關鍵,取決於傳播運用的途徑和技術手段,並非重在是否進行了演繹。表演權控制的是以「活體表演」或「機械錶演」形式進行公開傳播的行為,而非只要對作品進行了表演就一定落入表演權的控制範圍。

有觀點認為,觀眾通過網絡以隔著屏幕的方式實現了與表演者的互動交流,使得網絡直播行為實現了「現場表演」所要求的公開性和現場性。

對此,法院認為,雖以網絡技術實質呈現效果來決定權利類型的方式,能更好地順應網絡時代下新興傳播技術不斷革新的發展趨勢,不至於使得法律因技術的迭代而產生滯後性,但我國現有著作權法律體系已包含了對具體傳播技術的考量,例如,對「幻燈片」「放映機」「有線」「無線」等各種技術手段和傳播渠道均進行了具體的規定。在此種情況下,如果推翻現有立法體系,僅以實質呈現效果而不以傳播途徑進行考量,對表演權的解釋作出例外的劃歸,將導致著作權中並列的多項權利類型發生重疊,造成體系的混亂。

涉案傳播途徑的關鍵在於通過網絡公開直播,應與定時播放、實時轉播等其他網絡直播行為在權利劃歸上保持一致,故法院認定,在直播間中表演並通過網絡進行公開播送的行為,應納入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七)項規定的其他權利的控制範圍。

三、被告是否實施了侵權行為,是否應為承擔責任的主體?

本案中,根據直播技術原理,由作為「推流端」的主播運用鬥魚網站直播工具向伺服器上傳視頻數據流。可見,網絡直播技術與信息網絡傳播技術存在相通之處,存在直接實施上傳作品至伺服器的行為人和網絡直播技術服務提供者的區分。法院分別從直接侵權與共同侵權兩個層面予以評述。

但本案中,涉案直播網站中存在大量通過提供遊戲解說、歌唱演藝等服務獲取打賞的主播,他們作為直播網站推流端的用戶,較普通網站用戶具有更強的營利性,或者在某些情況下,他們直接是商業化運營主體,是一種無形商品的服務提供者。在侵權認定過程中,應考慮到本案網絡直播商業模式的特殊性。

就是否屬於直接侵權,法院認為,生成直播視頻、推送視頻流至伺服器,並予以實時公開傳播的行為主體是主播,也即,主播是涉案直播行為的直接實施者,被告僅為網絡直播技術服務提供者。目前尚無證據表明被告參與了涉案直播的策劃與安排,或在涉案直播過程中,對主播的時間安排、內容選取等直播行為進行了特殊幹預。因此,此種情況下,被告並不構成對權利人著作權的直接侵犯。

就是否屬於共同侵權,法院認為,第一,根據被告網站經營情況看,與一般網絡用戶進行分享交流的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網站不同,被告網站主播作為推流端的用戶,主要通過提供遊戲解說、演藝歌唱等服務獲取打賞進而營利,其服務必然涉及對相關遊戲資源和歌曲資源等的利用,具有較高的引發侵權的可能性。

第二,根據本案已查明的事實,凡在鬥魚直播平臺上進行直播的主播,均需與被告籤訂《鬥魚直播協議》,約定被告享有主播在其平臺直播期間產生的所有成果的智慧財產權等相關權益,或按照修改後的版本,享有排他性的授權許可。可見,被告就主播的直播行為獲取了針對內容的直接經濟利益,應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

第三,被告提供的服務為網絡直播服務,網絡直播具有瞬時性和隨機性,面對海量的直播視頻,平臺對網絡直播行為的信息進行管理確存在一定難度。但直播服務信息難以管理的同時,又體現出其服務的營利性質,海量用戶的存在還會帶來對應的影響和收益。被告應具備相匹配的信息管理能力,並採取相應的預防侵權措施。例如,被告可通過協議方式增強主播版權意識,幫助主播對直播內容所需的視聽資源預先取得一攬子授權等方式避免侵權發生。

綜上,雖被告通過平臺指引的方式公示了預防侵權的措施和侵權投訴的渠道,但對於瞬時發生的直播侵權行為,事後侵權投訴難以發揮制止侵權的作用。被告在應當意識到涉案直播行為存在構成侵權較大可能性的情況下,未採取與其獲益相匹配的預防侵權措施,對涉案侵權行為主觀上屬於應知,構成侵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一審判決結果

被告鬥魚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賠償原告麒麟童公司經濟損失37400元和律師費支出12000元;駁回原告麒麟童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相關焦點

  • 「馮提莫」「二珂」直播演唱他人歌曲,法院一審認定:直播平臺構成共同侵權
    隨著短視頻、網絡直播形式逐漸豐富到人們的日常生活中,網際網路內容平臺發展迅速,智慧財產權糾紛複雜多樣。此前,2018年鬥魚也因為主播馮提莫在直播間播放了歌曲《戀人心》時長1分多鐘,並唱了一小段,結果所在的鬥魚直播平臺被音著協以侵害了其對歌曲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告上法庭。
  • 主播未經授權演唱他人歌曲,鬥魚平臺被判賠4.9萬元
    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6月30日披露,12名鬥魚主播因為未經授權在鬥魚直播間演唱《小跳蛙》59次,鬥魚被判賠37400元和律師費支出12000元。對於主播在直播間演唱的行為究竟屬於表演權還是其他權利?故法院認定涉案網絡主播曾在鬥魚網站直播間中對涉案歌曲進行相關表演的事實。主播在直播過程中未經權利人許可演唱歌曲的行為是侵犯表演權還是其他權利?
  • 主播擅唱《小跳蛙》,鬥魚一審被判侵權!
    原創鄭斯亮中國智慧財產權報編者按:因認為鬥魚公司多位籤約主播未經授權在線直播其依法享有著作權的歌曲《小跳蛙》,麒麟童公司分四案將鬥魚公司訴至法院。近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對該系列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鬥魚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四案共計賠償麒麟童公司經濟損失4000元。
  • 主播未經授權在直播間演唱《小跳蛙》,「鬥魚」賠錢
    被告:鬥魚平臺僅提供中立的網絡服務不構成侵權被告鬥魚公司辯稱,非鬥魚平臺取證的直播視頻,不能推定在鬥魚直播間產生;鬥魚公司並非涉案行為的實施主體,僅提供中立的網絡服務,不參與直播的策劃與安排,也未對直播視頻進行推薦與編輯;鬥魚平臺協議約定其對產生的直播視頻享有所有權,是協議轉讓行為,受讓人不應對權利轉讓前的主播行為負責。
  • 法治課|直播中未獲授權能不能播放或演唱他人歌曲?或侵權
    然而在各大視頻平臺,未經許可播放他人歌曲的情況仍然大量存在。北京天鬥律師事務所主任梁宏剛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分析,普通用戶用於個人學習、研究使用他人已經發表作品的,不屬於侵權;網絡主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直播間演唱他人歌曲的行為構成了侵權。北京高院上述規定,實際上是《著作權法》侵權賠償條款的細化,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以上情形酌定賠償金額。
  • 因12位籤約主播未經授權使用歌曲《小跳蛙》鬥魚公司被告到了法院
    因認為武漢鬥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鬥魚公司)12位籤約主播未經授權在線直播其依法享有著作權的歌曲《小跳蛙》59次,北京麒麟童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麒麟童公司)將鬥魚公司起訴至法院。近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對該系列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鬥魚公司行為構成侵權,賠償麒麟童公司經濟損失3.7萬餘元。
  • 12名主播未經授權在直播間演唱《小跳蛙》59次,鬥魚被判賠
    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6月30日披露,12名鬥魚主播因為未經授權在鬥魚直播間演唱《小跳蛙》59次,鬥魚被判賠37400元和律師費支出12000元。案情:12名主播未經授權在鬥魚直播間演唱《小跳蛙》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6月30日消息,原告麒麟童公司主張,其合法取得了歌曲《小跳蛙》在全世界範圍內的著作財產權,而在未獲得其授權、許可,未支付任何使用費的前提下,12名主播59次在被告鬥魚公司運營的直播間中演唱《小跳蛙》,嚴重侵犯了麒麟童公司對歌曲依法享有的詞曲著作權的表演權、其他權利等著作權。
  • 案例關注|主播演唱歌曲侵權 鬥魚辯稱"非主體沒過錯"遭判賠千元
    鬥魚公司在未獲得麒麟童公司授權、許可,未支付任何使用費的前提下,其鬥魚主播「咻咻滿」以營利為目的,在自2017年至2018年的多次鬥魚直播活動中,共計演唱了至少1次《小跳蛙》,演唱為全部時長演唱,且播放有涉案歌曲原版伴奏,並與在線觀看粉絲實時互動,接受粉絲巨額打賞禮物,獲得了巨大的經濟利益。
  • 主播唱歌《小跳蛙》侵權 法院一審判鬥魚賠原告1200元
    裁定書顯示,原告麒麟童公司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刪除鬥魚主播「劉飛兒faye」(鬥魚房間號265438)所有演唱涉案歌曲的相關侵權視頻;判令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50萬元。麒麟童公司稱,歌曲《小跳蛙》由彭鈞、李潤共同創作並收錄於原告製作發行的專輯《我們愛音樂》(ISBN:978-7-7994-3346-2)中。
  • 馮提莫音樂侵權,鬥魚被判賠錢!以後直播間只能放貝多芬?
    不過,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鬥魚公司侵害其對詞曲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將鬥魚公司訴至北京網際網路法院,要求其賠償涉案歌曲的著作權使用費等共計4萬餘元。  法院一審判決的結果是鬥魚賠償2000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3200元。鬥魚不服,上訴至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近日,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審判決已生效。
  • 馮提莫直播視頻被指侵權 音著協訴鬥魚獲賠5000元
    2018年2月14日,鬥魚主播馮提莫在直播過程中播放了歌曲《戀人心》約1分10秒長的片段,馮提莫在這期間不時與用戶進行互動,並在直播結束後將相關視頻文件上傳至鬥魚直播平臺。音著協在起訴時表示,鬥魚公司直接侵害了其對歌曲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並要求鬥魚公司賠償著作權使用費及律師費等合理開支。
  • 鬥魚因主播翻唱歌曲《小跳蛙》被判侵權 賠償近5萬元
    站長之家(ChinaZ.com) 6月30日 消息:據「京法網事」公眾號消息,原告麒麟童公司主張,其合法取得了歌曲《小跳蛙》在全世界範圍內的著作財產權,而在未獲得其授權、許可,未支付任何使用費的前提下, 12 名主播 59 次在被告鬥魚公司運營的直播間中演唱《小跳蛙》,嚴重侵犯了麒麟童公司對歌曲依法享有的詞曲著作權的表演權、其他權利等著作權
  • 主播使用音樂侵權 鬥魚被判賠2000元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在線審理音著協與鬥魚著作權案。由於主播馮提莫在直播節目中使用了未經授權的歌曲,鬥魚直播平臺的經營方武漢鬥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鬥魚公司)被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訴至法院。12月27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公開宣判鬥魚公司賠償音著協經濟損失2000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3200元。鬥魚公司表示對此案不回應。
  • 鬥魚主播因在直播間演唱《小跳蛙》被告侵權,賠款五萬餘元
    啦啦啦......有你相伴 leap frog,啦啦啦......自信成長 有你相伴 leap frog,快樂的一隻小青蛙 leap frog……看到這些歌詞,你是不是已經不會讀出來,而是直接唱出來呢?《小跳蛙》在網際網路上很流行,已經可以說是耳熟能詳。
  • 網絡直播並非「想唱就唱」,侵權風險需防範
    近年來,網絡主播在直播間裡演唱歌曲已經成為了觀眾喜聞樂見的直播內容,但一些主播在演唱歌曲時並未獲得音樂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引起了諸多著作權糾紛。音樂作品是否能由主播想唱就唱?如果涉及侵權,直播演唱歌曲的行為侵犯了哪一項著作權?近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對麒麟童公司與鬥魚公司侵害作品著作權糾紛一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 馮提莫直播放了1分鐘歌曲《戀人心》,鬥魚賠了2000元,冤嗎?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一審判決鬥魚公司賠償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經濟損失2000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3200元。獲悉,近日,該案一審判決已生效。客觀而言,網絡主播在直播時播放背景音樂或者直接翻唱他人歌曲,這是目前網絡直播行業的一種普遍現象,是很多網絡主播的共同表演手段,不少觀眾也覺得網絡主播這麼做很正常,並不覺得網絡主播侵權。
  • 鬥魚主播直播網易漫畫侵權被法院判賠8千元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的1份民事判決書顯示,網易公司發現,鬥魚網站上名為「湯某光」的主播未經合法授權,向不特定公眾提供網易漫畫作品的直播服務,並將直播內容錄製成視頻上傳至被告平臺。網易於2018年7月25日發函要求被告停止侵犯網易漫畫權利的行為。
  • 直播中播放音樂涉嫌侵權,平臺是否需要向KTV一樣購買版權?
    在很多人的觀念裡,直播中翻唱歌曲或者播放背景音樂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但是事實上,這樣的行為已經涉嫌侵權。警惕:直播中播放音樂涉嫌侵權此前,因為鬥魚主播馮提莫在直播中播放了歌曲《戀人心》1分10秒(歌曲全長3分28秒),該場直播視頻還被鬥魚平臺保存上傳,用戶可隨時回看、分享。
  • 直播中播放音樂涉嫌侵權,平臺是否需要像KTV一樣購買版權?
    不過,隨著主播數量的急速增長,網絡直播平臺中的音樂版權問題,也隨之爆發。在很多人的觀念裡,直播中翻唱歌曲或者播放背景音樂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但是事實上,這樣的行為已經涉嫌侵權。警惕:直播中播放音樂涉嫌侵權此前,因為鬥魚主播馮提莫在直播中播放了歌曲《戀人心》1分10秒(歌曲全長3分28秒),該場直播視頻還被鬥魚平臺保存上傳,用戶可隨時回看、分享。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認為鬥魚平臺侵害了其對歌曲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將鬥魚訴至法院。最終鬥魚敗訴。
  • 音樂版權紅線在先,主播怎能「想唱就唱」
    可以說,在各個直播間裡,音樂始終是不可或缺的元素之一,很多主播也以翻唱歌曲作為主要直播內容,馮提莫唱歌侵權事件的出現,以及今年「劍網行動」將對短視頻、直播領域採取版權專項整治的表態,讓許多網友不禁感慨:「今後,主播將很難想唱就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