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擅唱《小跳蛙》,鬥魚一審被判侵權!

2021-01-08 領頭兵知識聯盟

原創鄭斯亮中國智慧財產權報

編者按:因認為鬥魚公司多位籤約主播未經授權在線直播其依法享有著作權的歌曲《小跳蛙》,麒麟童公司分四案將鬥魚公司訴至法院。近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對該系列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鬥魚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四案共計賠償麒麟童公司經濟損失4000元。目前上述四案仍在上訴期內。

因認為武漢鬥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鬥魚公司)多位籤約主播未經授權在線直播其依法享有著作權的歌曲《小跳蛙》,北京麒麟童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麒麟童公司)分四案將鬥魚公司起訴至法院。近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對該系列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鬥魚公司行為構成侵權,四案共計賠償麒麟童公司經濟損失4000元。

據了解,系列案件涉及主播「魚子醬啦」的共有兩案,麒麟童公司分別起訴鬥魚公司侵犯其作品表演權和錄音錄像製作者權,並分別獲賠800元和1200元;涉及主播「咻咻滿」的也有兩案,麒麟童公司起訴理由一致,獲賠金額同樣分別為800元和1200元。

直播歌曲引發糾紛

據了解,歌曲《小跳蛙》由彭鈞、李潤共同創作,並收錄於麒麟童公司製作發行的專輯《我們愛音樂》中。彭鈞、李潤於2009年7月與麒麟童公司籤署了《著作權轉讓書》,麒麟童公司取得了歌曲《小跳蛙》在全世界範圍內的著作財產權,依法享有該歌曲的詞曲著作權之表演權。同時,麒麟童公司亦是歌曲《小跳蛙》的錄音錄像製作者權權利人。通過多年商業運作與投入,該歌曲在兒童市場取得了良好聲譽。

麒麟童公司發現,在未獲得其授權、許可,未支付任何使用費的前提下,鬥魚主播「魚子醬啦」「咻咻滿」以營利為目的,在鬥魚直播活動中,分別至少演唱了1次《小跳蛙》,均為全部時長演唱且播放有涉案歌曲原版伴奏,並與在線觀看粉絲實時互動,接受粉絲打賞禮物,獲得了較大的經濟收益。直播結束後形成的相應直播視頻被製作並保存在鬥魚視頻網站及網際網路應用平臺上,粉絲及網絡用戶均可以隨時隨地對該直播演唱視頻進行播放、下載和分享。

麒麟童公司認為,鬥魚公司是鬥魚直播APP的著作權人及開發運營者,鬥魚公司與主播在直播活動中,擅自以營利為目的演唱歌曲《小跳蛙》,嚴重侵犯了其對涉案歌曲依法享有的表演權、錄音錄像製作者權,遂起訴至北京網際網路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鬥魚公司刪除主播「魚子醬啦」「咻咻滿」演唱涉案歌曲的相關視頻,四案分別賠償其經濟損失1.5萬元。

鬥魚公司辯稱,首先,麒麟童公司是否享有涉案歌曲《小跳蛙》的相關權利不明確,其起訴主體不適格。根據麒麟童公司提供的相關材料顯示,涉案歌曲的詞權利人為彭鈞、李潤,曲權利人為彭鈞,然而其材料並非官方有效的版權登記證書,彭鈞、李潤是否為涉案歌曲的詞、曲作者,籤署授權材料的是否為權利人本人以及李潤本名是否為李光輝均無法確認。其次,鬥魚公司並非涉案行為的實施主體,對涉案行為的發生沒有過錯,且已盡到了平臺的監管責任,並未因涉案行為直接獲益,無須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再次,鬥魚公司作為一個網絡服務提供平臺,在網絡服務中僅提供中立的信息存儲技術服務,平臺上的音視頻都為用戶自行上傳,且平臺並未因涉案行為直接獲益,麒麟童公司取證的涉案視頻由用戶自行上傳,未顯示有任何直播虛擬禮物收益或廣告收入。

據此,鬥魚公司辯稱其並未侵犯涉案作品的表演權、錄音錄像製作者權,麒麟童公司主張經濟賠償缺乏法律依據且主張費用過高,不符合客觀情況。

一審認定平臺侵權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爭議焦點如下:麒麟童公司是否有權提起訴訟;該案所述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否為鬥魚公司;如果鬥魚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應如何承擔侵權責任。

關於麒麟童公司是否有權提起訴訟問題,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兩份《著作權轉讓書》,麒麟童公司繼受取得音樂作品《小跳蛙》的著作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鬥魚公司提出麒麟童公司未提交官方版權登記證書、麒麟童公司是否享有涉案歌曲《小跳蛙》相關權利不明確,但其並未舉證推翻麒麟童公司的主張,故對鬥魚公司的該項抗辯不予採納。

關於鬥魚公司是否構成侵權問題,麒麟童公司認為,鬥魚公司作為鬥魚直播APP的著作權人及開發運營者,提供直播平臺和結算、收益系統,鬥魚公司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鬥魚公司辯稱,其並非涉案行為的實施主體,涉案視頻錄音的播放者及上傳者都顯示名為「魚子醬啦」等用戶,鬥魚公司對涉案行為發生沒有過錯,已盡到合理的監管義務,鬥魚公司並未因涉案行為直接獲益。對此,法院經審理認為,鬥魚直播平臺上存放的涉案視頻中存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表演歌曲《小跳蛙》的內容,並進行公開播送,此行為侵犯了著作權人表演權。此外,根據鬥魚公司與主播「魚子醬啦」「咻咻滿」籤訂的《鬥魚直播協議》,雖然約定直播方為相關內容的版權擁有人,但鬥魚公司享有排他的、不可撤銷的、免費的授權許可,即一旦上傳直播文件,直播方即將智慧財產權相關權利獨家授權給鬥魚公司,根據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原則,鬥魚公司應對涉案視頻中存在的侵權內容承擔侵權責任。鑑於包含表演歌曲《小跳蛙》在內的涉案視頻文件已經刪除,故對麒麟童公司要求刪除鬥魚主播「魚子醬啦」「咻咻滿」演唱涉案歌曲的訴訟請求不再處理。麒麟童公司未對其因歌曲《小跳蛙》被侵權所遭受的實際損失和鬥魚直播平臺上播放這一歌曲而獲益的情況進行舉證,綜合考慮鬥魚公司的侵權方式、主觀過錯等,上述四案酌定鬥魚公司共計賠償麒麟童公司經濟損失4000元。

截至發稿時,上述四案仍在上訴期內。

此外,記者還了解到,因「馮提莫」「二珂」「阿冷aleng」等多位知名主播因擅自演唱歌曲《小跳蛙》,麒麟童公司已經以作品表演權、錄音錄像製作者權被侵犯為由,將鬥魚公司起訴至法院。目前,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已受理該系列案件。本報將繼續關注案件進展。(本報記者 鄭斯亮)

(文章來源:中國智慧財產權報 原標題:籤約主播擅自演唱歌曲《小跳蛙》,法院一審認定平臺構成侵權——主播擅用歌曲,鬥魚被判擔責)

(責任編輯:崔靜思 蔡瑩 編輯:高雲翔 曹雅暉)

(中國智慧財產權報獨家稿件,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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