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塵4x/圖)
近期,一系列「紙面服刑」事件被曝光:內蒙古殺人犯巴圖孟和被判15年徒刑,卻一天也沒有進監獄;故意殺人被判死緩的內蒙古王某入獄5年後即出獄,自由活動了7年,旅遊工作、結婚生子,一樣也沒有耽誤;安徽也有一名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被判12年徒刑的罪犯王某,同樣沒有入獄服刑。
他們之所以能逃脫法律制裁,鑽的是「保外就醫」的空子。巴圖孟和因「全身水腫、尿血」從看守所保外就醫,安徽休寧王某因「左腎積水」同樣從看守所保外就醫,內蒙古王某則在入獄5年後以「急性心梗」等原因保外就醫。保外就醫,本來是出於人道主義考慮而設置的制度,讓急重病犯人可以在監獄之外得到更好的醫療救治,在病情危急的情況消除後應該及時重新收監。然而在現實中,這卻成了不少犯人通過權力或者金錢的影響逃脫刑事懲罰的「傳送門」。
保外就醫之所以被盯上,源於決定保外就醫的權力過於集中而缺少監督。1979年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犯人,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但卻沒有細則。1990年,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已於2014年12月廢止)對保外就醫做了具體規定。根據這一辦法,對於符合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等條件的罪犯,可以保外就醫。而在程序上,只需要所在服刑機構的中隊隊務會討論通過,然後報單位獄政科討論,初審通過後進行病殘鑑定。而病殘鑑定由監獄醫院進行(監獄沒有醫院則可送就近縣級醫院鑑定)。病殘鑑定符合條件,並且有保證人的,報省級勞改局(當時仍然存在勞改局,為司法行政部門下設機構)審批通過即可保外就醫。
整個保外就醫過程,主要由監獄和勞改局決定,而監獄和勞改局都歸屬司法行政部門。辦法雖然也規定保外就醫在監獄獄政科討論階段要邀請檢察機關列席,在有關文件報省級勞改局審批的同時也要將副本報送檢察機關,但是在整個保外就醫決定過程中,檢察機關並沒有實際的監督權力,只是被通知的角色,決定權完全掌握在監獄、勞改局等司法行政部門手中。
除了保外就醫,減刑、假釋也是犯罪分子經常用來減輕法律懲罰的辦法。儘管減刑、假釋從程序上需要法院來裁定,比保外就醫多了一層監督,但在實踐中,這一層監督也很容易突破。而且能否被減刑,很大程度上也掌握在監獄幹警的手中,他們可以為罪犯創造各種條件來表現改造成果,甚至「立功」,換取減刑。在北京「郭文思減刑案」中,郭父就成功打通了監獄、檢察院、法院的關節,讓因為殺人罪被判無期徒刑的郭文思快速減刑,僅僅服刑14年就得以出獄。雲南孫小果案中,孫母及其繼父多次請託雲南監獄、司法系統人員幫助其減刑,讓本來被判死刑的孫小果,最後只服刑12年5個月就出獄。
而監獄系統的封閉性,讓監獄人員的尋租腐敗難被發現,很容易形成窩案。事實上,監獄系統已經多次爆出類似的窩案。央視2014年曾報導,原海南樂東監獄第四監獄區長張同澤任職期間,服刑人員可以用7000元買來假釋,1500元就可以買來減刑。2013年安徽檢察機關查處了29名監獄幹警的職務犯罪,他們在某監獄任職期間,為近百名服刑人員在調換工種、評勞動積極分子、申報減刑和假釋等方面給予關照,謀取不法利益。2014年格力原高管高國平監獄行賄違規保外就醫案中,河北監獄系統10多名官員涉案。
刑罰執行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法院作出了公正的判罰,但是在執行階段卻讓罪犯逍遙「監」外,輕易逃脫應受的懲罰,不僅正義沒有實現,法律的尊嚴也受到踐踏。而部分罪犯快速出獄後,往往沒有對法律的敬畏,很容易再次違法犯罪,危害社會,比如孫小果、郭文思。
2014年,中央政法委出臺文件,要求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確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原衛計委2014年發布的《暫予監外執行規定》對包括保外就醫在內的暫予監外執行從實體到程序都做了更嚴格的規定,而且要求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應當上網公開。法院的減刑假釋裁定也會在裁判文書網公布。但是這些法律文書通常都過於簡潔,只有結論,沒有任何附加資料。要真正增加透明度,應該在相關法律文書附上更多資料,讓公眾監督這些減刑假釋或者保外就醫的決定是否真正符合法律規定。
辛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