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科分類】刑法學
【出處】《法治研究》2009年第5期
【摘要】香港清廉的政務環境和清明的市場環境得到世界範圍的由衷讚許,其中廉政公署的作用是一個重要的直接因素。而廉政公署在機構設置和職權配置方面具有的獨立性、反腐權力行使的集中性、職能的廣泛性等是其得以有效發揮預期功能的重要基礎和根本保障。由此更加映現出我國內地的反腐敗體制和機制層面上存在的政治權威和法定職權之間的矛盾、分散機構和集中效能之間的矛盾、黨政主導和法律監督之間的矛盾,因此適當借鑑香港廉政公署在其組織法制方面的科學成分和運行機理,對於我國內地深化反腐敗鬥爭、建立健全預防和查處並重的腐敗治理機制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關鍵詞】香港;廉政公署;機構設置;職權配置;啟示
【寫作年份】2009年
【正文】
腐敗是一個具有「歷史性、世界性和現實性」的問題。自從進入階級社會以來,腐敗就與人類形影相隨。[1]當今世界,貪汙腐敗更是漸成一個全球性的問題,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都將反腐敗鬥爭和廉政建設作為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我國已將反腐敗工作提高到關係我們黨和國家生死存亡的高度進行認識。而如何有效地開展這項意義深遠的工作,需要研究並借鑑境外的成功經驗。儘管迄今為止,世界上還沒有一個國家或地區能夠宣稱他們完全消除了腐敗,但目前的確存在一些廉政建設相對較好的國家和地區,例如中國香港。香港清廉的政務環境和清明的市場環境得到世界範圍的普遍讚許,其中廉政公署的作用是一個重要的直接因素。香港廉政公署是在香港經濟高速發展、與此同時貪汙賄賂又十分嚴重的情況下產生的,但是,經過廉政公署的強力打擊和多方努力,基本實現了香港的政治清明,其反貪機制的獨特性及顯著成效,已贏得了國際社會的普遍讚譽。對於香港廉政公署的論述,在大陸和香港並不鮮見,但是大多止於介紹性質,也有部分學者進行了歸納整理並對我國反腐敗建設提出了一些不錯的建議,但是總體來說深度上都略有欠缺。鑑於我國目前嚴峻的反腐敗形勢,本文從行政組織法的領域,擬以廉政公署機構設置和職權配置為視角,透視廉署之結構、功能與特點,努力在專門監督機構建設和政府的法律監督機制上汲取其成功的反貪經驗和科學的內在機理,期能對我國內地反腐倡廉工作有所裨益。
一、香港廉政公署的產生背景與發展沿革
上世紀六七十年代,香港社會經濟發生急劇的轉變,社會發展步伐迅速,人口急劇增多,經濟發展同樣一日千裡。面對這些轉變,政府一方面專注維持社會秩序,一方面為市民提供住房及其他基本公共服務。然而,隨著人口不斷膨脹,社會的資源並不能應付實際需要,這種環境助長了貪汙[2]的歪風。市民為了維持生計以及儘早獲取應得的服務,都被迫使用「走後門」的方法。當時「茶錢」、「黑錢」、「派鬼」等各種代替賄賂的名堂層出不窮,市民不僅耳熟能詳,甚至接受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當時,警務處有一個部門負責反貪工作,但效果極不理想,因為警察部門本身的貪汙程度已經極其嚴重,就像被判入獄的前警司韓德曾經這樣形容的那樣:「貪汙在香港警察隊伍中已經成為一種生活方式,就像晚上睡覺、白天起床刷牙一樣自然。」[3]市民雖飽受貪汙的禍害,卻敢怒而不敢言;與此同時,政府對此似乎束手無策。1973年,總警司葛柏被發現擁有巨額財富,卻在被調查期間竟輕易潛逃回英國,由此激起了社會上強大的輿論壓力,港督麥理浩不得不就此組織了一個特別調查委員會,並迅速接納了該委員會報告書的建議,成立了獨立的反貪汙組織。最終在1974年2月15日通過《廉政公署條例》,根據此條例,同日正式成立廉政公署,簡稱廉署。1975年初,廉署成功將葛柏由英國引渡回港受審並判其入獄。葛柏案件充分反映廉署打擊貪汙的決心,「堅定的決心是任何政府剷除和懲治貪汙最有力的武器」[4],一場靜默的反貪腐革命從此掀起。
廉政公署於1974年成立以來,一直以執法、預防及教育等三管齊下的方法打擊貪汙,致力維護香港公平正義、安定繁榮,並獲得香港政府及廣大市民的廣泛支持,[5]也致令香港成為全球最廉潔的地方之一。[6]
二、香港廉政公署的機構設置和職權配置
香港廉政公署(IndependentCommissionAgainstCorruption,縮寫ICAC),原稱是「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1974年2月17日組建,現更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廉政公署由專員、副專員及其他委任人員組成,現任廉政專員為2007年6月23日獲任的湯顯明。廉政公署是一個與所有的政府機關相脫離的獨立的反貪機構,廉政公署的職員並不隸屬政府公務員架構,其首長廉政專員直接向政府最高首長負責,也僅僅向他負責,並依據《香港基本法》第57條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權獨立處理一切反貪工作。為有效揭發、調查和打擊貪汙,廉署獲以下三條法例賦予特別權力,分別是《廉政公署條例》、《防止賄賂條例》及《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廉政公署除廉政專員辦公室外,設有一個行政總部和執行處、防止貪汙處和社區關係處三個業務部門,分別負責有關工作。截至2006年年底,廉政公署編制1343個職位,職員1314名,其中執行處約有1000多人,其他兩處各100多人,大部分以合約形式受聘,逾半數職員已在公署服務超過10年。
執行處是廉署最大的一個部門,由執行處首長領導,下設兩個主要部門,各由一名執行處處長領導,每部門又轄二個調查科,每個調查科由一名助理處長管理,分別負責調查政府部門及私營機構的貪汙罪行。除上述四組外,執行處還設有技術支援部,由一名技術顧問帶領,負責技術支援、電訊、研究及發展工作。
執行處負責調查工作,其首長身兼副廉政專員之職。其主要職權有:(1)調查權。該處負責接受、審閱有關觸犯《防止賄賂條例》、《廉政公署條例》和《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投訴;調查任何涉嫌觸犯上述條例的罪行。此外,若有公職人員的行為與貪汙有關或可能引致貪汙,該處亦須依法調查,並向行政長官作出報告。廉署有權要求涉嫌貪汙的公務人員說明合法收入以外財產的來源,對不能作出圓滿解釋的,即認定為非法收入。執行處的所有調查工作均絕對保密,《防止賄賂條例》規定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通知受疑人,從而讓他知道正被調查,否則要負法律責任。(2)強制權。凡獲得廉署專員授權的廉署人員,可無需拘捕令而拘捕涉嫌者,進行審問;在調查時,有權直接調查涉案人員的銀行帳號;執行公務時,有權進入和搜查任何樓宇,必要時還可使用武力。此外,調查人員在調查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或《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案件時,如揭發其它有關罪行,包括《盜竊罪條例》和《刑事訴訟條例》所列出的某些罪行,以及與妨礙司法公正有關的罪行,亦有權採取拘捕行動。(3)移交起訴權。調查結束後,如未有足夠證據提出檢控,有關案件便會呈交審查貪汙舉報諮詢委員會審議,只有該委員會才有權終止調查工作。執行處調查員的職責是搜集證據,而無權作出檢控,但應當向律政司司長提交調查結果。律政司負責審閱執行處所搜集的證據,並建議應否進行檢控,凡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Ⅱ部提出檢控的案件,在進行檢控前,必須獲得律政司司長的同意。
由於貪汙是一種不易被人揭發的罪行,為了提高調查能力,執行處近年採取了更主動的調查方法,主要包括:擴大聯絡網,以加強與公營部門及從事主要行業的私營機構的交流及合作;廣泛利用先進資訊科技搜集及分析犯罪情報;細心策劃以線人及「臥底」進行的調查。廉署還加強與本港執法機構及政府部門合作,減少公務員貪汙的機會,現在,廉署已分別與香港警務處、懲教署、香港海關、入境事務處及消防處組成行動聯絡小組,由廉署及有關部門的處長級人員聯合出任主席。廉署還通過與廣東省人民檢察院訂立的貪汙個案協查計劃,聯絡各內地機關,全力打擊越境貪汙活動;並通過與美國聯邦調查局、美國毒品調查署、加拿大皇家騎警及澳大利亞聯邦警隊等海外執法機構建立聯繫、交換情報、彼此互訪及舉辦培訓。
也有人對廉政公署的權力和手段的來源概括為三個方面:一是法律所賦予的權力,主要依據是《廉政專員公署條例》、《防止賄賂條例》、《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含對犯罪嫌疑人具有拘捕權、扣留權(但不能超過48小時)、查詢銀行資料;二是經過法庭批准的權力,具有搜查、扣押財產、令疑人或證人提供資料、交出旅行證件等權力;三是具有足夠的調查權力,如證人保護、跟蹤調查、臥底、電腦鑑證、財務調查、錄像取證等。[7]可見,這些主要是指廉政公署執行處在案件查處過程中的權力。
防止貪汙處(簡稱防貪處)由一名處長執掌,並由兩名助理處長輔助。防貪處下設兩個審查科,各由一名助理處長帶領,分別負責審查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的不同工作。審查一科的助理處長同時負責管理組,管理組負責行政支援及諮詢委員會工作。審查二科的助理處長同時負責私營機構顧問組,該組主要是給私營及公共機構提供服務。
一方面,防貪處負責實施廉政專員所具有的審查和建議改善政府部門和公共機構的工作常規及程序的法定職責,以減少可能滋生貪汙的機會,同時按法律規定向要求防貪服務的市民提供協助。可以說,防貪處的首要工作,就是堵塞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的貪汙漏洞,為達致這一目標,防貪處就公營機構的工作常規及程序進行深入的審查研究,並協助各機構有效地推行各項防貪建議。迄今,該處已發出超過3000份審查報告,其中96份在2006年內完成,涵蓋範疇包括環境保護、建造工程、公共房屋、教育、貨品和服務採購,以及執法。該處還可以應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的需要,對新公共政策、程序及法例的制定提供防貪建議。另一方面,該處還可應私營機構的要求,通過轄下的私營機構顧問組,提供防貪諮詢服務,為機構找出系統控制上的弊端及作出適當的建議,以加強內部監控與管治。顧問組自1985年設立以來,總共已向超過3000間私營機構提供協助,其中僅在2006年就向私營機構提供意見逾360次,所涵蓋的範圍眾多。顧問組所提供的服務是完全免費且絕對保密的,私營機構可選擇提供給私營機構顧問組的資料及決定是否採用該組為機構度身訂做的建議。此外,防貪處製備了一系列簡便易用的《防貪錦囊》,就較容易出現貪汙問題的範疇,如採購、人事管理及建造等,提供防貪指引,以協助機構減少貪汙舞弊的機會。
防貪處的主要工作策略有:(1)定期審查,詳細審查各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現行制度及工作程序,以減少公營機構出現貪汙舞弊的機會。(2)及早諮詢,防患未然是上佳的防貪策略,防貪處以儘早向政府部門和公共機構提供防貪建議為目標。(3)建立合作夥伴關係,與機構、公司管理層緊密合作是防貪處一貫的工作方針。此策略有利執行以下任務:找出潛在的貪汙問題,制訂實用的改善措施,從而堵塞政策和程序上的漏洞,減少出現貪汙罪行的可能性。(4)專門服務,向私營機構提供免費及保密的專門顧問服務。
社區關係處(簡稱社關處)由一名處長執掌,轄下分兩個科,每個科由一個助理處長帶領。社關處兩個科定期向社區關係市民諮詢委員會諮詢及匯報所推行的工作。
社關處負責教育市民認識貪汙的禍害,並推動市民支持肅貪倡廉的工作。其主要工作有:(1)社關處定期向公務員提供防貪培訓。向政府部門推廣廉潔信息,向來是社關處的首要任務,其基本工作方式包括:為政府部門各級僱員舉辦倡廉教育活動,闡釋常見的貪汙流弊,並就遇到行賄時的處理方法提供意見;為管理及督導級人員舉辦研討會,並通過培訓短片及宣傳刊物協助他們管理職員操守事宜。(2)社關處還通過分區辦事處及大眾傳播媒介,包括電視劇集、電臺節目、廣告及新聞稿,向市民傳揚肅貪倡廉信息,亦通過廉政公署網站,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及加強與市民的溝通。(3)社區關係處還於1995年5月成立香港道德發展中心,以持續推廣商業道德和維持本港的公平競爭環境:又於2001年推出網站以加強宣傳工作。社區關係處亦與多個行業的監管及專業團體建立夥伴關係,推廣良好企業管治及廉潔操守。(4)青少年一向是防貪教育的主要對象之一,以2006年為例,社區關係處除了為中學及院校學生舉辦講座外,亦通過互動劇場、青年網站和兒童網站,向年青人及教師提供防貪和德育信息,並加強兒童及少年的品德教育。(5)隨著香港與中國內地的經濟聯繫日趨緊密,該處在2006年12月推出金融服務業實務錦囊,協助從事跨境金融服務的管理人員提升員工操守。
三、香港廉政公署的組織特點與重要啟示
實踐表明,香港作為亞洲最廉潔的地區之一,廉政公署的工作功不可沒,這一點已為國際社會所公認。而廉政公署之所以成為最有成效的反貪機構,則源於其機構設置和職權配置上所具有的特點,這種特點,不僅具有香港法治環境的鮮明個性,而且也反映出在監督和促進政府廉潔行政上的組織結構設計的普遍規律。
香港廉政公署機構設置上是獨立的,這是反腐敗機構開展工作最基本的前提條件,也是其嚴格執法的最有力保障。[8]有人認為「廉署是一個具有內地公安、檢察和行政監察職能和手段的特殊機構」[9]。這種判斷是比較客觀的。因為,適度的機構設置和職權配置是開展有效執法的前提和基礎,一定的行政組織不僅是相應的執法職能的承擔者,還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制約甚至決定著其職能的履行狀況,因為一定職能必然要具備一定物質載體,並以此保障其行為的有效性。恰恰在這一點上,廉政公署具備內地反貪腐機構無可比擬的優越性,比如執行處主要是進行有關貪汙案件的查處和認定,而防貪處則是進行制度方面的預防,並進一步通過社區關係處發揮社會輿論和群眾監督的輔助作用和基礎的保障功能,形成專門機關和社會力量之間的協調與配合,同時實現積極預防和消極查處並舉。通過檢視廉署的運作機制,我們還可以發現廉署具備如下特點:專門組織條例和基本法的保障的獨立性、成為各種監督機構的中樞並對其他部門自身的監督教育機構發揮統領和協調作用,具有地位和職能上的集中性、職權特別是強制性的職權的享有和行使上的廣泛性等。儘管近年來有人認為廉政公署的這種集權型反貪汙機構存在一種「特工運動型」的「弊病」,[10]但是實踐表明,監督機構的強勢形態是在實現腐敗治理方面所必須和必要的。可以說,從組織法制的角度看,香港廉政公署給我們的一個重要啟示就是——「獨立、有權威、體系完備、強有力的廉政機構是廉政建設所不可缺少的」。
反觀我國內地.在信息爆炸和人口流動頻度加大,社會形態由熟人社會向陌生人社會轉型的時代背景下,行政官員(含黨委序列)對社會承載了主導的調控職能,社會的發展已經步入在行政法上稱之為「行政國」的時代,[11]儘管伴隨著市場經濟改革中的政府職能轉變,但是畢竟公權力涉及範圍空前擴展——尤其是在社會建設和管理領域中,因此在客觀上腐敗可能的領域也必然隨之擴張。但是,在內地有關預防教育和懲治腐敗的職能部門設置上,可以說存在三個主要的矛盾:第一,政治權威和法定職權之間的矛盾。黨委紀檢部門的政治權威性高、威懾力大,但是卻缺乏有關法定職權,沒有體現和貫徹職權法定主義的組織法制基本原則,並且這一點也沒有能夠通過和對應級別的行政監察部門合署辦公的形式得到消解:同時《行政監察法》、《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等法規也並沒有在權力配置上較以往得到多少擴展,因此,在有關反貪汙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上往往力不從心,作為傳統強制手段的「雙規」的使用業已在實踐中遭到強烈質疑。而且,合署辦公導致的一個客觀結果是遵循雙重領導體制,這就使地方和基層的各級紀檢機構直接處於監督對象的領導之下,其監督的實際效果可想而知。第二,分散機構和集中效能之間的矛盾。現在的反貪腐部門眾多但是沒有形成合力,紀檢監察系統和檢察院系統因分屬不同系統,且各有受制約的因素,各自為政,缺乏統一指揮,存在重複辦案、重複調查等辦案效率不高、成本較大的問題。第三,黨政主導和法律監督之間的矛盾。可以說,我國內地的有關腐敗治理機構的設置與體制在總體上具有比較濃重的黨政主導的特點。目前政府法制建設中對於有關預防教育機構的建設比較重視,中紀委副書記、秘書長幹以勝在2007年2月13日表示,將在年內組建國家預防腐敗局,2007年2月26日,中紀委宣教室閆群力接受《瞭望東方周刊》採訪時表示,成立「國家預防腐敗局」中紀委、監察部已經醞釀兩年多,「這個由中央紀委法規室主持完成的方案,早在去年已由中央紀委、監察部聯合遞交國務院」。閆群力表示,新成立的國家預防腐敗局將直屬國務院,級別最低為副部級,且建議由監察部部長兼任第一任局長。在這個國家級預防腐敗的專門機構成立之後,各地方政府亦將對應設置相應級別的預防腐敗機構。國家預防腐敗局「三定」方案也已通過中央編制委員會批准。此舉意味著此前一直未能確定的職能配製、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等問題已基本解決,國家預防腐敗局向正式成立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但是,這種設置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沒有考慮到整個法律監督之中的協同強化。就以預防腐敗職能為例,現有的反腐敗機構中專門從事預防腐敗工作的機構很多:檢察系統在2000年8月就成立了職務犯罪預防機關;紀委的宣教室、黨風室、糾風室等都有預防腐敗的職能,可見,這些眾多機構與廉署防貪處的集中行使防貪工作職能相比,何者更具有組織結構設置上的科學性和合理性?中央紀委副書記、監察部部長、國家預防腐敗局局長馬歇在2007年9月就曾指出,當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工作中綜合協調機制不健全,不能很好地形成預防腐敗的合力,影響了一些涉及多個部門的預防腐敗的重大改革措施的深入推進。
因此,儘管近年來,內地一直努力打造一個完備的反腐敗法律框架,並正在建設一個預防、打擊和教育三者並重的國家廉政體系。2005年初,黨中央頒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推動反腐敗鬥爭向縱深發展,這與香港的執法、教育、預防三管齊下肅貪倡廉的制度體系和思維趨向具有很大的相似性。特別是黨中央試圖在體制上促使內地的反貪腐機關逐步趨向統一領導,比如2004年的《黨內監督條例》突破《黨章》「向同級黨委報告」[12]的限制,在第8條第4款規定「黨的地方和部門紀委、黨組紀檢組可以直接向上級紀委報告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發生的重大問題」,而不必先向同級黨委報告。2006年以來,黨中央更是通過「空降」多名省紀委書記的方式加大對地方的監督,[13]藉以加強上級對下級的監督,遏制腐敗的蔓延。但是這些均屬於在具體做法上的初步嘗試,還缺乏黨的「十六大」所要求的在體制和機制上整體的科學設計和深刻變革。[14]
綜上所述,從香港廉政公署得以有效肅貪的必要條件和基礎設施之一即組織法制上的強勢集權形態來看,內地急需確立一個能擔負起反腐敗統一組織、指揮、協調的領導機關,擁有比較全面的組織權、指揮權、協調權、物資調配權、人事管理權、獎懲權等,以期調動所有反腐敗機構和成員的積極性;在實施方案上,這一領導機關可以或者從紀檢、監察、檢察機關選擇一個加以強化,或者成立統一的新組織,以加強反腐敗機構之間的協調與統一,發揮協同作用,形成應有合力。
【作者簡介】
石東坡,廈門大學法學博士後研究人員,北京大學法學博士,浙江工業大學法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石東偉,清華大學後勤集團,法學碩士。
【注釋】
[1]王亞南先生曾說:「歷史家倡言中國一部二十四史是相砍史,但從另一個視野去看,則又實是一部貪汙史。廉吏循吏在歷史上之被重視與被崇敬,乃說明這類人物該是如何的稀罕。歷代對於貪官汙吏所定法律之嚴酷,更說明這類人物該是如何的多。」王亞南:《中國官僚政治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01頁。
[2]香港所稱的貪汙是一個廣義的法律概念,它泛指一切以權謀私、濫用權力的腐敗行為,法例監管所有公營及私營機構僱員的貪汙罪行;而內地的貪汙則是一個狹義的刑事罪名,本文將在廣義上使用貪汙一詞。參見黃柏權:《肅貪倡廉——香港運作機制及其與內地的比較》,載《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1997年第3期。國內外引用最多的腐敗的定義來自於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濫用公共權力謀取個人利益。」參見何帆、宋旭光:《來自國際反腐敗經驗的理論思考》,載李秋芳主編:《反腐敗的思考與對策——中國社會科學院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理論研究論文集》,中國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272頁。
[3]金太軍等:《行政腐敗解讀與治理》,廣東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92頁。
[4][美]亨廷頓:《變化社會中的政治秩序》,王冠華譯,三聯書店1989年版,第61頁。
[5]根據2006年年底一間專業調查顧問公司進行的民意調查,廉署仍繼續獲得市民的高度支持,達98.9%的被訪者認同廉署值得他們支持。同時,97.2%的被訪者表示,他們對廉署的信心將會繼續維持或增加。http://sc.icac.org.hk/gb/www.icac.org.hk/big5/0/1/8/15854.html。
[6]根據全球知名的反腐敗機構「透明國際」組織公布的2006年度清廉指數排行榜,在世界163個國家和地區中,中國香港列第15名,而中國內地列第70名。http://www.sh.xin-huanet.com/zhuanti2006/2006-12/29/content_8915482.htm。
[7]紀相忠:《由香港廉政公署得到的啟示》,載《黨風與廉政》2001年第2期。
[8]鄭利平:《腐敗的經濟學分析》,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2000年版,第175-187頁。
[9]紀相忠:《由香港廉政公署得到的啟示》,載《黨風與廉政》2001年第2期。作者進一步提出的有關啟示包括:1.堅定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信心。2.努力在提高辦案效率上下功夫。3.建立健全法制,從制度上預防腐敗。4加大廉政宣傳教育的力度,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10]關於這種擔憂、爭論和發展趨勢,參見胡錦光主編:《香港行政法》,河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96~198頁。
[11]姜明安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4頁。
[12]《中國共產黨章程》第44條第3款: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要把處理特別重要或複雜的案件中的問題和處理的結果,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報告。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要同時向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告。
[13]2006年,15個被調整的省(市)紀委書記職位中,屬異地調職的就有10個。4個直轄市的紀委書記均直接管理。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06-12/08/content_5449511.htm。
[14]關於國家預防腐敗局運作模式,國家預防腐敗局列入國務院直屬機構序列,在監察部加掛牌子。國家預防腐敗局局長由中央紀委副書記、監察部部長兼任,副局長設兩位,其中一位由監察部副部長兼任,另設一位副部長級的專職副局長。國家預防腐敗局下設辦公室,作為辦事機構,承擔國家預防腐敗局的日常工作。該辦事機構核定行政編制30名,其中20名從中央紀委、監察部已有行政編制中劃轉,新增10名。同時國家預防腐敗局辦公室又是中央紀委、監察部內設的預防腐敗室,由國家預防腐敗局專職副局長兼任中央紀委、監察部預防腐敗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