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一流浪狗產崽後多次咬傷人,多方人員聯合抓捕!

2020-12-23 瀟湘晨報

4 月 5 日下午 5 點,在貴陽雲巖區沙河花園小區,何阿姨在小區花臺上抱孫子回家時,一條大狗突然出現,對著何阿姨就是一陣撕咬,何阿姨腳上被咬得傷痕累累。

在沙河花園何阿姨家門口,記者看到何阿姨的左腳腳掌、小腿、大腿和臀部,有四處被狗咬後留下的傷口。

何阿姨說,這條狗出現在小區裡,也就是一個多星期的時間,她並不知道花臺下面有小狗崽,當時是兩個孫子在院子踢球,球掉到花臺上後,孩子的母親就去撿球,就在這時孩子卻聽到了異樣的聲音。

何阿姨:大的孫子說,好像有狗叫,我聽到之後我就趕緊跑出來

就在何阿姨在花臺抱起小孫子準備離開時,意外發生了。

何阿姨:我抱著往外走,我說走走,回家回家,要吃飯了,剛剛這樣,那條狗就出來了,我剛剛這樣邁過去,就把我一下子咬著了,我把孫兒扔給他媽,我就這樣被它咬了睡了這裡。

在咬傷何阿姨後,這條狗就跑開了。隨後何阿姨去醫院打了狂犬疫苗,家人也立即報了警。

何阿姨家人 朱怡:昨天報了三次警,然後來了四個民警,然後跟著狗走,走了一個多小時,他們說處理不了。

記者:為什麼處理不了?

何阿姨家人 朱怡:他們說請示了上級領導,這個狗不是瘋狗,它也是一條生命,他就不處理。

就在派出所民警走了沒多久,一個老人散步回來差點又出了事。

小區居民:我走進來,它就朝我追,我提著藥,我就趕快跑。看到她家燈亮,我就跑過去,後來狗就跑了,嚇得我的血壓都高了。

隨後何阿姨家人再次撥打 110,並對鄰居進行了提醒。

何阿姨家人 朱怡:我昨天晚上又打 110,他們說他們會來,他們今天早上來的。民警說,既然有狗在這裡,你們就不要出門,這個可不可能嘛?!

就在前兩次傷人事件還沒有得到處理時,今天早上九點多,一名住戶出門開車時,又被這條狗咬傷了。

電話採訪 王先生:我到我車的後備箱那裡,我剛開後備箱打開,那條狗不知道從哪裡來的,突然一口就給我咬到小腿上,然後我叫了一聲,它跑開了,又跑回來咬了我一口。

這條狗跑了後,在小區居民的請求下,幾個搭鋼架的工人幫忙把小狗掏出來後,拿出了小區。

就在記者採訪時,派出所民警和大營路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人員相繼來到了現場,上午十點半,在沙河花園小區門口,這條狗又出現了。

在四處尋找後,居民們所說的那條狗來到了一排垃圾桶旁,還嗷嗷叫了起來,不走了。附近群眾介紹,這條狗的幼崽就在垃圾桶裡。

隨後,民警對周圍進行了警戒,然而如何處理卻成了難題。派出所民警告訴記者,按照《貴州省城市養犬管理規定》,流浪狗不屬於派出所負責,是屬於城管來管。於是,記者在現場也找到了大營路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人員劉方宏,他說他們正在尋找工具。

大營路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人員 劉方宏:我們去找一個夾狗的鉗子,然後在處理。

與此同時,記者也聯繫了愛牠流浪動物救助站的愛狗人士。

11 點半左右,辦事處的工作人員找來了籠子,愛牠流浪動物救助站的愛狗人士也前來幫忙。12 點 30 左右,在救助站後援人員到來後,在多人配合下,趁大狗不注意,終於將其套住帶上了車。

愛牠流浪動物救助站 陳世喜:安撫了一下, 像這種狗可能就在我們基地養到終身了。說老實話,可能領養人沒有了,因為咬人,相信在基地很長時間就不會咬人,它不會咬人,它是護崽。

陳世喜提醒,遇到小區有流浪狗產崽後,最好不要靠近。

流浪狗咬人,到底是誰的錯?

狗狗是人類最忠誠的朋友,但流浪狗咬人事件頻出,讓很多人頭疼。本身動物就會有一定的攻擊性,而且被主人拋棄難免受到一些傷害,導致狗的攻擊性更多的發洩在了路人身上,有人被流浪狗咬傷了直接認倒黴,但其實一些人的行為要為流浪狗咬人負責的哦。

流浪狗咬人,原主人要承擔責任

遺棄寵物致人損害如何賠償?

答:根據《侵權責任法》第 82 條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負有對飼養的動物採取安全措施的注意義務,如果不再飼養,需要辦理相關手續,進行妥善處理,否則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 1:

2017 年 10 月 3 日早上 8 點左右,林女士在小區散步時,被一隻從後面跑來的流浪狗咬了一口,遂到醫院處理傷口,並注射狂犬疫苗。林女士經打聽得知,咬自己的那條狗似乎是附近居民馬某家的。面對找上門要求賠償的林女士,馬某承認那條狗曾經是自己家養的,但卻以自己在一個月前送給了別人為由拒絕予以賠償。

庭審中,面對林女士的索賠要求,馬某聲稱自己並不是狗的主人,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未能提供聲稱所送之人的相關資料。最終,經法官調解,林女士和馬某達成了調解協議,約定由馬某賠償林女士的治療費用。

流浪狗咬人,餵養人承擔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 侵權責任。本案中流浪狗造成小孩受傷,根據上述規定由原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 2:

半年前,一名在小區租住的大學生退租,遺棄了一隻小狗。沒了主人,小狗整天飢一頓飽一頓,十分可憐。小區裡的幾位好心業主看到後,自發地輪流帶一些剩菜剩飯餵它,任傑和妻子是其中積極者。任傑租住在小區一樓,他們給狗餵了幾次食物後,狗便記住了他家,有時看到任傑家有人, 就過來討飯吃。

2 個月前,這隻流浪狗產下了狗崽,把窩搭在了離任傑家門約 50 多米的花壇裡。小區裡的一個小伢見狗崽很可愛,便湊過去玩,誰知平時一向溫順的流浪狗 衝上來就咬,將小伢的腿部咬傷。周圍有大人將小伢救出送醫院治療。事後,小伢的家長聽說任傑夫婦餵狗最多,認為他們是狗的主人,便登門找到任傑夫婦要求賠 償醫藥費。

任傑夫婦表示,咬人的狗是一條流浪狗,他們夫妻倆只是餵些食而已。對方卻認為,如果不是任傑夫婦長期餵狗,這條狗肯定不會一直留在小區內,也就不會在小區咬傷伢。雙方僵持不下。

根據以往的司法判例構成管理人一般要滿足兩個方麵條件。一,投食行為 是否是長期的。二,投食行為是否是固定的。如果任傑的行為滿足以上條件,是可以認定為管理人的,應該承擔侵權責任,反之則不承擔責任。同時,在以往的司法 判例中,更多的是判令飼養人承擔侵權責任。我國民法對動物傷人採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所以在實踐中更傾向於飼養人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 3:

去年 9 月,家住北京的李愛梅(化名)被小區內一條流浪狗咬傷,李愛梅隨即將這條流浪狗的餵養者鄰居方芳(化名)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等損失 5500 元。

方芳表示,自己沒有飼養這隻流浪狗,只是經常餵它。一審法院判決方芳賠償李愛梅 1600 餘元,方芳不服判決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上訴,法院審理後認為,方芳和傷人的狗形成了長期比較固定的餵養事實,方芳應對傷人之狗負有約束和管理的責任,一中院最終二審駁回方芳的起訴,維持原判。

流浪狗咬人,物業跑不掉!

法院經過審理,最終判決被告物業公司酌情承擔 40% 的賠償責任。

關於流浪狗在小區內咬傷人物業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法律界也存在爭議,因此,鎮江法院的判決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我們看一下其是如何論述責任認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 127 條規定:"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依照這條規定,對於動物傷人,民法採取的是危險責任,屬於無過錯責任,這是由動物本身具有致害的潛在危險性決定的。為加強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的社會責任心,以及充分保護他人的合法權益,不管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有無過錯,對動物致害均應承擔民事責任,除非受害人本身具有過錯 ( 如,主動挑逗、攻擊動物 ) 或者損害的發生是由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因此,所有對動物管理的人,都應有管理這個動物不得傷人的義務,只有盡到了沒有傷人這個義務,才能推定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沒有過錯,沒有責任。本案中,肇事的狗是流浪狗,它沒有自己的主人,作為小區物業管理者,必然推定是它的管理人。在本案中,李女士在小區正常行走時突遭飛來橫禍,其本身不可能存在過錯,依法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當然應由流浪狗的管理人物業公司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對於物業公司酌情承擔 40% 責任的問題,法院是這樣論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本案中,李某被流浪狗所傷,流浪狗的主人負有人身損害賠償的侵權責任,物業公司負有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這兩個責任產生了競合。現在無法找到流浪狗的主人來賠償,物業公司則應當承擔 40% 補充賠償責任。

2008 年 12 月 25 日,鎮江市民李女士在小區內被一條流浪狗咬傷,此後,她將小區物業公司告上了鎮江市開發區人民法院,索賠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各項費用近一萬元。李女士狀告小區物業的理由是,她已及時足額繳納了物業管理費,與物業公司形成了法律上的物業服務合同關係,物業公司有責任、義務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

在此案庭審時,物業公司提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如果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則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原告與物業管理部門籤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並沒有驅逐流浪動物這一項,那麼就不應當認為原告被狗咬傷是物業公司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此外,狗傷人屬於一種侵權賠償責任,這種責任成立的前提是被告要有過錯,而物業公司既不是流浪狗的飼養人,更非管理人。傷人的流浪狗身體靈活,來無影、去無蹤,物業公司對其的出沒無法預見,屬不可抗力,如果將流浪狗咬人的責任歸於物業,超過了其管理的能力和範圍。

對此,李女士提出,物業服務合同中雖然沒有約定被告驅逐流浪動物這一項,但約定了被告對小區的公共安全承擔物業管理責任。作為物業服務提供商,在發現小區內有流浪狗後,應及時驅趕或抓捕,以保障業主的人身安全,但由於被告未採取措施,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原告被流浪狗傷害。

【來源:ZAKER貴陽】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創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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