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餵的流浪狗撞傷人貴州男子賠了4萬元

2020-12-22 十堰晚報電子版

因為憐憫貓狗等流浪動物,一些市民會自備食物投喂,且選擇在固定的時間固定的地點。然而,餵養流浪動物的方式不對,可能會給自己或他人帶來麻煩。萬一這些流浪動物肇事了,投餵人可能就要擔責了。近日,貴州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因流浪狗傷人引發的侵權糾紛案件,長期投餵的當事人就被判承擔賠償責任。

■據《揚子晚報》

流浪狗肇事,長期餵養人賠4萬元

2019年9月20日,貴州遵義市正安縣60多歲的昝某某,從農貿市場買菜回家途中,在經過某店鋪門口時,被一條衝過來的土狗撞倒受傷。昝某某報警後被送入醫院治療,後被鑑定為右側多發肋骨骨折十級傷殘。

經警方調查,肇事的是一條流浪狗。警方進一步調查發現,這條狗是當地居民萬某某經常餵養的流浪狗,於是協調雙方就賠償一事進行協商。對此,萬某某辯稱,雖然自己有餵養行為,但這是流浪狗,自己不應擔責。無奈之下,昝某某向遵義市正安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萬某某賠償他各項損失共計7萬餘元。

後經正安法院審理認定,即便該狗是流浪狗,但萬某某常向其投餵食物,事實上系豢養該狗。由於萬某某未能認識到流浪狗的危險性,採取了不當方式投喂,使該狗對其投餵的食物產生了依賴,常在附近流浪,引發本次事故,遂判令萬某某賠償昝某某各項損失共計6萬餘元。

萬某某不服,上訴至遵義中院。9月4日,經遵義中院審理,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當庭兌現了4萬元賠償款。

固定餵養流浪狗,咬傷他人賠償5500餘元

記者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此案並非孤例,湖北省鄖西縣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2日判決的一起因投餵流浪狗引發傷人事故。

鄖西法院經審理認定,當年7月15日,當地居民張某到鄖西縣某景區遊玩,到周某室外的衛生間方便時,被長期滯留在周某院落附近的流浪犬咬傷左腿。周某帶張某到當地注射了狂犬疫苗針劑6支,並做消炎治療,共支付費用1810元。同年7月29日,張某因皮膚感染到鄖西縣人民醫院治療,住院11天,開支醫療費2329.54元。因經當地相關部門調解無效,張某將周某訴至法院。法院認為,周某夫妻因飼養牲豬,有流浪犬到豬圈內偷食豬食,後周某夫妻將泔水、魚骨頭等倒入廁所附近的垃圾桶裡。3年來,流浪犬一直到其放置廁所旁的垃圾桶內吃食。最終,周某被法院判賠3759.54元。如果算上先期支付費用,周某共賠付5500餘元。

<<<法院認為

長期餵養認定為動物的管理人

正安法院相關人士稱:「依據《侵權責任法》第78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向流浪狗投餵食物,可以把他認定為動物的管理人。」

據介紹,萬某某系某門店工作人員,「狗經常出現在門店旁,基本上每天都會餵養。」餵養確切時長不詳,但「最起碼應該有幾個月」。

該法院人士表示,「偶爾投餵沒關係,但經常投喂,狗就會經常到這附近來,對他人也會產生危險性。可以通過法律法規允許的方式進行領養,或者把流浪狗送到專門收容機構。」

固定餵養應視作接受為家犬

法院審理認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被告周某夫妻幾年來以飼養牲豬為家庭經濟來源,外來流浪犬長期滯留其庭院處,以豬食為生、視被告為主人。被告夫妻未採取徹底、有效措施驅離流浪犬,應視為接受了流浪犬為家犬、替其看家護院的事實已形成,客觀上其二人已成為流浪犬的實際管理人。被告未採取有效方式加強管理,導致原告入廁時被咬傷,對其受傷遭受的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

投餵流浪動物形成規律是定案關鍵

江蘇天倪律師事務所王燦林律師表示,從兩個案例來看,法院的判決結果是符合現行法律精神,也是基於公平原則,畢竟投餵人的行為與結果具有一定因果關係。

王律師稱,流浪動物屬於無主,但投餵者的投餵行為如果讓流浪動物形成了依賴後,確實對周圍的行人或者車輛造成一定的安全隱患。投餵者在選擇投餵流浪動物時,一定要考慮投餵的區域,如在繁華區域、人流來往密集地段,長期定點定時投喂,則會形成安全風險,投餵者需要考慮到由此而來的後果,可能需要就此承擔相關責任。此外,相關監管部門如果未盡到管理責任,可能也要承擔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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