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14 19:1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目前,國內還沒有統一的動物保護法,含有動物保護內容的法律規定寥寥可數。例如,《野生動物保護法》、《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和《畜牧法》分別針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實驗動物和畜禽。對於伴侶動物、工作動物和娛樂動物還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或者說對於所有動物,還沒有統一的法律來保護。
如果有人虐殺動物,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答案令人遺憾。如果虐殺的是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那就要承擔相應刑事責任;如果虐殺的是其他類別動物,那就沒有明確的法律責任。
有關動物保護的法律空白直接導致流浪貓狗的生存岌岌可危,它們或被濫殺,或死於意外,或死於饑渴和寒暑,或死於其它非正常原因。
法律是空白的,可現實是多樣的,現實的發展總要快於法律的制定,流浪貓狗總會與人相遇,說不定就會發生一些不愉快的事情。
先看一起老人被流浪狗撞傷的事件。2019年9月20日,家住貴州省遵義市正安縣的一位老人在從農貿市場買菜回家的途中,被一條土狗撞倒,並因此摔傷。經醫院鑑定,老人多發肋骨骨折,達十級傷殘。轄區派出所民警調查發現,肇事土狗是流浪狗,住在附近的居民萬某長期為其提供食物。
在法律訴訟中,老人要求萬某賠償各項損失7萬餘元。萬某認為,他僅僅是餵食,並非狗的實際主人,不應該擔責。法院認為,萬某經常向該流浪狗投餵食物,系事實上豢養該狗。由於萬某未能認識到流浪狗的危險性,採取了不當方式進行投喂,使該狗對萬某投餵的食物產生了依賴,經常在附近流浪,引發本次事故。因此,法院判令萬某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6萬餘元。
萬某提起上訴後,2020年9月4日,遵義中院進行調解。法官耐心分析投餵行為對事故發生的影響,並列舉類似案件的處理情況。最終調解成功,萬某賠償原告4萬元。
在另外一個2018年的案件中,被告也是長期餵養流浪狗,後來流浪狗誤傷了過路人。法院認定,被告長期餵食流浪狗,使流浪狗替其看家護院的事實已成立,應被視為主人,因未採取有效方式加強管理,導致流浪狗傷人,因此判決被告賠償3700餘元。
看了這兩個案例,我們再來看看相關的法律規定。
2020年新修訂通過的《民法典》在第九章專門規定飼養動物的損害責任。其中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個法條有例外規定,即如果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則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相比之下,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就非常嚴格,直接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這條規定沒有例外情形可以援引,言下之意,遺棄動物或者讓飼養或管理的動物逃逸,這本身就是不對的,當遺棄或逃逸的動物給他人造成傷害時就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這些案例和法條都不是直接針對人與動物之間的關係,而是關於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確切的說是動物造成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這樣的案例和法條會不會影響到一些人的情緒?人們會不會一邊想救助流浪狗狗和貓咪,一邊又擔心因此而官司纏身?
不難想像,如果沒有人去愛護流浪狗狗和貓咪,它們的生存會多麼艱難,它們需要人們能有一份善心。相信,隨著法律的改進與完善,流浪貓狗也會感受到越來越多的善意。
只是目前,我們建議,當你對遇到的流浪貓狗產生惻隱之心時,在確保你自身和別人安全的前提下,要麼將其送往流浪動物收容機構或通知這些機構,要麼按照法律要求辦理收養手續。那麼,問題就來了,流浪動物收容機構目前情況怎樣?關於這個問題,且聽下回分解。
圖文/徐莉 審/Tammy 編/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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