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日本的株式會社良品計畫(以下簡稱:日本「無印良品」)與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無印良品」)針對「無印良品」商標的爭奪再掀波瀾,北青-北京頭條記者13日獲取的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近日發布的民事判決書顯示,針對日本「無印良品」起訴北京「無印良品」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一事,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近日一審判決北京「無印良品」立即停止侵犯日本「無印良品」的兩項註冊商標專用權,並與另一被告共同賠償日本「無印良品」10萬元。北青-北京頭條記者注意到,這並非兩家「無印良品」的首次交鋒,去年底,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曾判決日本「無印良品」停止侵犯北京「無印良品」註冊商標專用權,並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開支12.6萬餘元。而此次法院判決所涉及的商標與北京市高院判決時所涉及的商標並不相同。
日本「無印良品」起訴北京「無印良品」侵犯商標權
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近日發布的判決書顯示,日本「無印良品」向法院起訴稱,杭州市餘杭區的個體經營者文某在位於杭州市餘杭區的華元歡樂城中經營一家名為「無印良品|NaturalMill」的綜合性零售店鋪,銷售包括毛巾、洗浴用品、臥室用品、棉織品、服裝、文具、家具、食品、家庭日用品等在內的各類商品。該店鋪門頭、牆面、陳設、宣傳物等處使用了和日本「無印良品」類似的標識,易讓顧客誤認為該店鋪及其銷售的商品與日本「無印良品」存在特定聯繫。
日本「無印良品」表示,其為第4471277號、第30514711號「無印良品」商標在第35類商品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文某經營的店鋪侵犯了原告第4471277號商標權,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因文某商店所售商品系北京「無印良品」生產,且該店是北京「無印良品」的加盟商,其在店鋪中的宣傳、裝潢等顯然是經過北京「無印良品」授意的,故日本「無印良品」將文某和北京「無印良品」告上法庭,認為二被告行為已構成共同侵權,要求停止對原告相關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行為,停止使用相關店招和原木色裝修風格,並要求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21萬元。
對此,北京「無印良品」答辯稱,被告使用的24類無印良品商標,是棉田公司早於日本「無印良品」6年註冊並使用的商標。棉田公司早於2000年4月6日就申請註冊了第24類的「無印良品」商標。日本「無印良品」的註冊申請比棉田公司晚了2年,在中國大陸的使用比棉田公司晚了6年。
因此,北京「無印良品」表示,其所使用的第24類「無印良品」商標,是由棉田公司所有,主要使用在棉織品、毛巾、被罩、床罩等商品上。棉田公司許可北京「無印良品」使用第1561046號、第7494239號商標,並由其在部分網店中銷售24類的棉織品。
北京「無印良品」稱,此前,針對棉田公司持有的相關「無印良品」商標,日本「無印良品」提出了商標異議、異議覆審、行政訴訟、申訴再審等所有程序,最終被最高人民法院確認棉田公司所持有的商標在註冊時沒有惡意,可以註冊。
北京「無印良品」表示,其在門店招牌使用「無印良品」標識,目的是指示所售商品的來源,不是對35類服務商標的使用。
此外,北京「無印良品」認為,原告日本「無印良品」商業外觀沒有特有的裝潢,不享有專有權利,並表示北京「無印良品」歷經20年的發展,已成為國內知名的棉紡織品公司,其「無印良品」紡織品在全國範圍內有一定影響力,因此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日本「無印良品」 經核准註冊德第4471277號「無印良品」商標,核定使用範圍為第35類商品,包括家庭日用品、醫藥製劑、化妝品、在線推銷(替他人);推銷(替他人)等,該商標已被相關部門認定為馳名商標。
2011年4月和7月,棉田公司經商標局核准分別註冊了第1561046號、第7494239號「無印良品」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範圍為第24類,並於2011年6月授權北京「無印良品」在指定地區使用「無印良品」第1561046號、第7494239號商標項下全部商品,並負責該品牌的生產、銷售及宣傳工作。
餘杭區法院判決:北京「無印良品」侵犯日方商標權 兩被告賠償10萬元
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認為,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以及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或在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且容易導致混淆的行為均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鑑於涉案店鋪使用的上述「無印良品」、「無印良品」標識與日本「無印良品」第4471277號、第30514711號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商標,因此判斷二被告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關鍵是二被告的涉案使用行為是否屬於在與第35類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使用行為,以及相關公眾是否會對其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法院認為,涉案店鋪同時銷售床上用品、電器、廚具、服裝、食品、文具等各類商品,並通過貨架將其分類擺放,以便顧客瀏覽和購買,符合第35類零售商店服務特徵。此外,結合市場實際情況和業已成形的商業模式,二被告雖根據棉田公司授權享有「無印良品」或「無印良品」在第24類相關商品上的註冊商標使用權,但其使用範圍應以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限,不宜超出指示商品來源之所需。
因此,法院認定文某在其店鋪店招、牆體、陳列櫃、易拉寶、宣傳單、購物小票、購物袋、微信掃碼牌等上面使用「無印良品」、「無印良品」標識的行為,屬於在相同服務上使用與日本「無印良品」相同或近似商標,侵犯了日本「無印良品」涉案商標專用權。北京「無印良品」自認文某的上述使用行為系其授權使用,二者構成共同侵權。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文某、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株式會社良品計畫第4471277號、第30514711號「無印良品」註冊商標專用權,並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駁回原告日本「無印良品」其他的訴訟請求。
此前日方曾因侵犯北京「無印良品」另一商標 被判賠62萬餘元
北青-北京頭條記者注意到,這並非兩家「無印良品」首次就商標權問題展開較量。
去年12月北青-北京頭條記者了解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就無印良品侵犯商標權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判決日本「無印良品」及其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在天貓「無印良品MUJI官方旗艦店」和中國大陸的實體門店發布聲明以消除侵權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開支12.6萬餘元。
此後,日本「無印良品」在天貓「無印良品MUJI官方旗艦店」掛出聲明,部分產品的名稱也從「無印良品MUJI」更改為「MUJI」。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表示,該案所涉及的商標為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所有的第7494239號「無印良品」商標,核定使用在第24類「棉織品、毛巾、毛巾被、浴巾、枕巾、地巾、床單、枕套、被子、被罩、蓋墊、坐墊罩」商品上。與此次杭州餘杭區法院做出判決所涉及的日本「無印良品」第4471277號、第30514711號商標不同。
此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表示,被告日本「無印良品」 在浴巾、面巾、浴室用腳墊等被控侵權商品及商品包裝上和商品宣傳推廣中使用與涉案商標相近似的標識,構成了對北京「無印良品」等原告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遂作出上述判決。
(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屈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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