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離婚率的逐年增長,許多離異父母基於各種理由拖欠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的現象十分普遍。近日,蓮都區人民法院就強制執行了一起子女撫養費糾紛案件。
2011年謝某和藍某經人介紹後相識,與同年10月結婚,婚後生育一子,可是,結婚後兩人卻未能和睦相處,還產生了較大的矛盾。
謝某:
可以說也是沒什麼感情,是經人介紹的,4個來月就結婚了,因為是年齡有點大了,懷孕三個半月因為一點瑣事,他把我給打傷了,之後也沒有跟他計較,一直等到孩子生下來4個月。把我按在地上打,打傷了,我的一雙膝蓋傷都驗出來了,是韌帶損傷。
這一次家庭暴力後,謝某就帶著兒子回了娘家。
謝某:在娘家的這段期間,他過來就是天天吵架,不是跟我吵,就是跟我媽吵。
2014年11月,對婚姻生活徹底絕望的謝某,向蓮都區人民法院申請了離婚訴訟請求。法院經審理後,裁定婚生子小藍隨母生活,要求藍某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並歸還謝某的陪嫁物品。宣判後,藍某不服,於2015年1月向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法院改判兒子的撫養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駁回了藍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謝某:經法院判決,到現在他也沒有支付小孩子的撫養費,反正叫他拿錢,他就是心疼,不肯拿錢,他的理由就說我小孩子不給他看,他等於純粹就是造謠,污衊。他叫我的聘禮還給他,然後金(飾品)還給他。
判決生效後,藍某一直未予履行,謝某向蓮都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但經執行人員多次催討,藍某均以沒錢為由拒絕支付,為此,執行人員專程趕到藍某的工作單位。
蓮都區人民法院執行一局副局長 宋雲生:事後,藍某又反悔了,之後,執行人員又多次上門做勸說工作,但是藍某找到各種理由來推脫。
蓮都區人民法院執行一局副局長 宋雲生:不願意返還嫁妝和支付小孩子的撫養費,其中一個理由,他是說女方彩禮沒有返還,這個是根據我們國家婚姻法裡面的司法解釋二裡,有一條規定,就是說你要返還彩禮的話,你是要沒有登記過結婚的,或者是你確實登記結婚了,但是沒有生活在一起。他們雙方都已經結婚了,而且孩子都有了,不管是法律上也好,事實上也好,他們婚姻關係都是成立的,而且都共同生活過的,是不符合返還彩禮這個條件的,所以我們法院法官在做判決的時候,沒有支持他這一點。 無奈之下,執行人員只能採取強制措施,對藍某作出了司法拘留的決定,藍某萬萬沒想到不支付撫養費也會被拘留。執行人員耐心地向藍某解釋了相關的法律法規,藍某才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並作出了深刻的檢討,當即履行義務支付了一年的撫養費,並歸還了謝某的陪嫁品,法院遂解除了對其的司法拘留。
《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因此,無論有千萬種理由,只要為人父母,都無法逃避撫養孩子的義務。違反法律規定,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