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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律師:北京市蘭臺律師事務所 王麗
導語:孩子撫養費算是很多人特別關心的話題,特別是在離婚的時候最為操心的就是孩子撫養權和撫養費,到底哪些情況可以主張撫養費,如何來確定數額等等,跟著本文一起來看看吧。
一、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可以主張撫養費嗎?
張某(男)和王某(女)於2016年結婚,2017年生育一子小張,2018年張某在外打工時認識別的女人,自此一直不回家,也沒有同王某離婚。王某因為自己獨自一人撫養小張實在困難,多次要求張某往家裡寄生活費,但是張某一直未支付 。在沒有離婚的情況下,可以主張撫養費嗎?
很多人可能知道如果是已經離婚的情況下,一方撫養子女的話,另一方未直接撫養的,可以請求對方支付撫養費,但是對於還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是否可以主張撫養呢?
事實上是可以主張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三條中明確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本案中,小張的父母雖然沒有離婚,但是張某一直在外不回家,也不承擔撫養義務,小張作為未成年子女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父親張某支付撫養費。
二、非婚生子女可以請求主張撫養費嗎?
男方和女方在一起同居了三年,但是一直沒有領結婚證,在第二年的時候生育了一個女兒,但是沒過多久女方就離家了。現在孩子一直是由男方撫養,對於非婚生子女,是否有權利向女方主張撫養費呢?
首先我們需要知道的是,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雖然沒有領取結婚證,但是屬於有血緣關係的親生子女,父母也是需要承擔撫養義務的。在本案中,女方不直接撫養小孩,也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三、離婚協議約定不撫養也不用給撫養費,是否有效,之後可以再主張撫養費嗎?
小李夫妻倆在離婚的時候協議約定,孩子跟著女方生活,男方也不用支付撫養費。結果過了兩年,女方這邊因為換了工作,收入大幅減少,導致現在自己獨立撫養孩子有些吃力,此時可以向男方主張撫養費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條: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對於兩個人在離婚時約定由女方撫養,男方也不用出撫養費的條款其實是有效的。
但是並不代表男方的撫養義務就能免除了,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現在女方收入減少,生活困難,如果就此影響到孩子的生活、教育的,可以向男方主張,要求對方給付撫養費。
四、撫養費如何來確定,之後可以主張增加嗎?
關於撫養費具體應該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可以由雙方協議確定。當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按以下情形來確定:
(1)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2)如果是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3)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如果是想要變更撫養費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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