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統計我國的綜合離婚率已經達到了30%,甚至有的人認為遠遠不止這個比例!隨著《民法典》的出臺以及其中離婚冷靜期、判決不準予離婚後一年再次提起離婚必須準予離婚制度的出臺,很大程度上解決了離婚難的問題,但是離婚後的財產問題,尤其是現在我國權利意識覺醒、女性更加獨立的情況下,好多夫妻不會再因為孩子的問題而選擇「湊合過日子」,勇敢的邁出了那一步!
離婚後,孩子跟隨一方生活,另一方則需要支付撫養費,而這也是很多人所頭疼地方所在,各種各樣的問題層出不窮,比如
撫養費是父母一人承擔50%嗎?撫養費的數額該如何確定?撫養費是按月支付還是一次性結清?撫養費支付到什麼時候?撫養費太少可以要求增加嗎?對方拒不支付撫養費又應當如何救濟呢?
今天這篇文章,俺就將把這些問題給大家一一解決!
一、 第一個問題,撫養費每人承擔50%嗎?我們都知道父母雙方對孩子的撫養責任是平等的,但是「平等」並不意味著「同等」,具體各自承擔的份額首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果一方願意承擔全部數額當然也可以,如果協商不成就得由法院判決,而法院的判決則取決於以下幾個因素:
(一) 子女的實際需要
(二) 父母雙方的實際負擔能力
(三) 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二、 第二個問題撫養費的數額該怎麼確定呢?首先原則上按照其月收入的20%-30%,如果有不止一個孩子那麼可以適當提高比例,但是一般也不得超過50%。當然實際生活中的情況往往比較複雜,以下情況大家也要注意:
(一) 月收入包括哪些收入,比如說基本工資、獎金、績效、工齡工資等均屬於此處所說的「月收入」,但是純屬個人的衛生費、保健費不在此列。
(二) 生活中有的離婚原因是男人不務正業、吊兒郎當、沒有正當職業,或者說是自由職業此時如果沒有固定收入又該怎麼辦呢?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按照年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計算。
(三) 如果一方特別富裕,而另一方則極其貧窮的話,則可以適當降低或者提高比例。
(四) 如果離婚後另一方「玩失蹤」的話,可以將其物品折算成錢以抵充撫養費。
三、 第三個問題撫養費需不需要按月支付呢?還是尊重「意思自治」,當事人雙方可以自行協商,比如定期支付或者一次性結清,作為農村人,我知道農村的收入並不是按月的,以我老家種蘋果的果農來說大部分收入集中在秋天,所以針對這種情況,在農村可以按照收益情況按年或者季度支付。
四、 第四個問題撫養費要支付到什麼時候,大多數人都知道需要支付到孩子成年,也就是18周歲,但是這個年齡標準並不是一成不變的,比如說,我國民法規定了,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同理,此類情況下如果能夠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也不再需要支付,那麼只要年滿18周歲就一定不需要繼續支付撫養費了嗎?不不不!以下情況如果子女獨立生活並且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然需要繼續支付:
(一) 子女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是自己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大家要注意這裡的不能維持生活的原因是勞動能力不行,而不是子女自己有勞動能力卻不工作!
(二) 還在讀書的
五、 第五個問題撫養費太少可以要求增加嗎?或者太多了可以要求減少嗎?當然可以,只要符合法定情形就可以:
(一) 下列情形下,子女可以要求增加生活費和教育費:
1、 物價上漲,之前確定的數額不足以維持生活需要
2、 因子女升學,實際需求增加
3、 子女患病,一方無力單獨支付醫療費的
4、 不與孩子一起生活,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收入增加導致子女與其生活差距懸殊的。不能你大魚大肉,讓你孩子饅頭鹹菜吧!
5、 其他(此為兜底性條款)
注意:有以上情況,子女可以主動要求增加,父母就自覺一點,主動給加上,要是 就是不給加,親自撫養孩子的一方可以作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請求增加。
(二) 下列情形也可以請求減少撫養費的負擔:
1、 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的父母因長期患病或者失去生活來源需要「義務人」扶養,導致其無力全額支付撫養費,而另一方又有能力的,可以請求減少
2、 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 進監獄了
3、 親自撫養孩子的一方再婚,再婚的對象願意負擔的
六、 最後一個問題如果對方拒不支付撫養費該如何救濟呢?尤其是協商不成法院判決的情況下,如果是協商的基本上說明有支付的意願,而那些有法院判決的經常會出現拿到了判決卻拿不到錢的情況,此時,可以向第一審法院反映情況,由法院去對「給付義務人」進行教育,如果給了還則罷了,如果還是堅持不改,就要進入強制執行了,可以扣押「給付義務人」的工資卡、查封扣押或者變賣其財產。當然處於人道主義也要給被執行人極其扶養的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資源。
七、 以上就是關於離婚後撫養費的問題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大家還有哪些問題也可以肆無忌憚的問我,我肯定知無不言!
寫在最後:父母離婚已經給孩子造成了一次傷害,希望大家不要再因為一點點的撫養費而給孩子帶來二次傷害了,希望所有單親家庭的孩子都可以健康成長,尤其是心理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