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關解釋到2020年12年31日也將予以廢止,下面牛律師就帶領大家來看一下民法典對於婚姻子女關係的規定是怎麼規定的。
一、民法典對父母子女之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二、子女的撫養費標準如何確定
根據我國現行的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在協議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數額可以按照以下標準進行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3、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法院對於撫養費數額的考量因素有哪些
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一般會著重考慮以下三個因素:
1、子女的實際需求;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水平;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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