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離婚率上升的報導可以說屢見不鮮,離婚也跟分手一樣成為了現代社會中家常便飯一般的存在,而除了最常見的財產紛爭,最難處理的應該就是子女問題了,為了孩子撫養權鬧得不可開交的大有人在,影視作品或者是新聞中也能屢屢看到為此把孩子藏起來的例子。
但與之相反認為孩子是拖累不想要的人其實也存在,其中對此諮詢最多的就是不爭撫養權能否不給撫養費?
這個問題婚姻法其實有明確規定,其中第37條是: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而且《婚姻法》第三十六條也寫到,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這是不可以推脫的。
不過也存在特殊情況是可以不給的,一種是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經濟負擔能力,且願意獨自承擔全部撫育費不需給予的,不過這種情況對方也有權利隨時要求給予撫養費;還有一種是有給付義務的父或母因出現某種困難,確實無法或沒有能力給付撫養費的,可以通過協議或判決,酌情減免給付數額。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即時不給撫養費,也有著教育子女的其他義務,另一方不得以減免撫養費為由,限制或剝奪另一方探望子女等權利。
至於離婚後一方不支付撫養費怎麼辦,對於這種違法行為,可以向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原協議約定為證據,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履行其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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