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離婚率導致越來越多的孩子被牽扯進離婚糾紛中。據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司法案例研究院統計,2017年,全國的離婚糾紛案中,有96%的案件涉及到孩子撫養問題。父母可能給不了孩子一個幸福的家庭,最起碼應該支付撫養費用,保障孩子健康成長。
但是,卻有一些徒有「父母」之名,不盡責任的父母。承諾好的撫養費,卻又拖著不給,該怎麼辦呢?
王某、劉某婚後育有一子。幾年後,夫妻之間的感情逐漸淡薄,二人便協商離婚,但是兒子歸誰撫養卻是個難題。雙方都不想放棄孩子的撫養權。離婚協議最後約定:「如果王某有穩定的收入,能給孩子提供安穩的生活,兒子暫時由王某撫養,劉某每月需支付撫養費1000元,待兒子年滿11周歲後由兒子自己決定隨哪方生活,雙方再另做協商。」雙方協議離婚後,王某找到了固定工作,但劉某拒絕將兒子交由王某撫養。王某將劉某訴至當地法院,請求變更撫養關係並要求劉某支付相應的撫養費。
法院認為,王某、劉某的離婚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王某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滿足離婚協議中所附的條件,所以判決婚生子隨王某共同生活,由劉某支付子女撫養費每月1000元至兒子年滿18周歲,子女撫養費每年支付一次,限當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
因劉某一直未支付撫養費,王某於次年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人員前往劉某的工作單位,與該單位領導共同勸說劉某。最終,劉某主動履行了當年的撫養費。但此後,劉某未再支付撫養費,王某不得不連續四年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依法扣劃了劉某的銀行存款,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夫妻一方拒付撫養費,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撫養費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如果離婚後一方拒不履行關於撫養費的判決、裁定,那麼另一方可以向一審法院申請,由一審法院對不執行判決、裁定的一方進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如果該當事人方仍然不聽勸告,不接受教育,拒不執行判決,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一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教育費應當負擔,但是因為上收費較貴的私立學校,貴族學校所多支付的擇校費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夠而產生的費用,不應當屬於撫養費。
子女就讀未經父母雙方全部同意的學校,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該筆費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撫養費以必要為限,子女外出旅遊的費用、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等支出沒有法律依據,父母可以拒絕支付。
對於孩子來講,最好的家庭環境就是與幸福和睦的父母生活在一起,而不是擁有一對意見不合、感情零度的冷清父母。雖然離婚是對自己的人生的負責,但是也要對自己的孩子負責,離婚考驗兩個人的品格,好聚好散,不僅是放過對方,放過自己,同時也減少對孩子的傷害,因為衝突越多、越嚴重,對孩子的傷害就越大。讓孩子感受到來自父母濃濃的愛從未減少,減少不在一起生活的缺憾,也讓孩子能夠健康陽光的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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