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能解除?這些常見誤區要謹防!

2020-11-20 澎湃新聞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能解除?這些常見誤區要謹防!

2020-11-16 15:2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不能解除?

不能經濟性裁員?

......

事實真是如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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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籤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可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出現《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條等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裁減包括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內人員,但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

勞動者也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條等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那麼

到底什麼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又在什麼情況下

可以籤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呢?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同時,用人單位若與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此外,用人單位應按照本單位工資制度,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工資福利待遇,不得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條件,故意降低勞動者工資水平。

勞動者也要履行法律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如出現以下情形,勞動者需承擔違約責任:

一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是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此外,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由此可知,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是不能解除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一方面用人單位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依法維護好勞動者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勞動者也要遵守工作紀律,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職責,不能把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成「免死金牌」。

知識科普:籤訂勞動合同必須注意的幾個要素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三種類型。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法定必備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面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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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網際網路聯合闢謠平臺(閆丹丹)

監製:龍新華

原標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能解除?這些常見誤區要謹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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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麼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也就是說,除非有法定解除的情形或者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無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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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或必須與勞動者籤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例如公司覺得某員工很優秀,想留住員工,在員工同意的情況下,在員工入職籤署的第一份勞動合同就可以約定為無固定期限,該種情形下,公司有權利選擇是否籤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網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鐵飯碗嗎?企業:你是不是喝多了啊
    因為勞動合同終結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勞動合同終止,而另一種情況是勞動合同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不能夠隨意的終止,但不代表不能夠解除。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要說以下兩點:第一:縱觀整個勞動合同法,從第三十六條一直到第四十一條都在描述勞動合同各種解除的可能,一共規定了零零總總的二十種原因,其中勞動者意志佔主導的原因有八種,用人單位主導意志的有十二種。這些原因和是不是籤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是沒有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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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第3項的正確理解,應是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只要勞動者主動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必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能拒絕,除非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律之所以這樣設計,就是為了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問題。
  • 無固定期限合同的離職與正常離職有什麼區別?
    無固定期限合同離職和固定期限離職的區別在於,是自己主動提出辭職,還是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自己辭職的話,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樣,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後,可以辭職。這種情況下,是不能領到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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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通常情況下,用人單位不會與勞動者在首次建立勞動關係時就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如何與用人單位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呢?不少勞動者認為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勞動者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應當續訂。果真如此嗎?大家是否存在一些認識上的誤區?
  • 連續訂立二次勞動合同,能否要求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勞動者不存在重大過錯,能夠勝任工作崗位的前提之下,只要勞動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然前提是已經與同一用人單位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案例解析|籤了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後,公司與員工可以繼續籤...
    第二次合同期滿後,公司與袁某協商一致籤訂了2016年9月6日至2017年9月5日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非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2017年8月2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2017年11月11日,袁某申請勞動仲裁主張:第三次籤合同時公司未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支付未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 勞動合同管理辦法全套(含合同模板、培訓協議、解除合同通知等)
    3.1.1引進的高、中級管理人才、專業技術等人才,可協商籤訂較長期限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不約定試用期。 3.1.2主要生產、工作崗位上的勞動者,可協商籤訂較長期限或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般生產、工作崗位上的員工,應訂立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提出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1.3新聘用人員,初次籤訂勞動合同一般可籤2~3年勞動合同期。合同期滿,對經考評符合工作需要的人員,經與本人協商一致,可續訂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
  • 勞動合同的期限有哪幾種?如何合理合法的籤訂呢?
    勞動合同的期限有哪幾種?勞動合同的期限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怎樣合理的選擇勞動合同的籤訂期限?對新錄用的勞動者,在選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需考慮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需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等三者之間的關係。固定期限3-9年較好,因為要完全了解一個勞動者需要三年左右的時間,訂立三年以上期間的勞動合同,試用期可達6個月,有助於用人單位對新進勞動者進行考核。
  • 我是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公司現在無故給我降職降薪,該怎麼辦?
    有網友來問我:已籤無固定期限合同,被公司無故調崗、降職、降薪、逼迫辭職,自己辭職能否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賠償? 這些年我做職業規劃諮詢中,這樣的情況很多,有些也是網友或者粉絲來求助我,可見這樣的現象還是很普遍。
  • 勞動合同解除+終止+賠償一覽表
    ▌勞動合同解除和勞動合同終止的共同點:勞動合同的解除和勞動合同的終止,都是勞動合同所確定的法律關係消滅,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係隨風而逝,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煙消雲散。所以在現實操作中,很多人把二者混為一談而區分不開來,經常混淆使用,因而留下了勞動糾紛隱患。
  • 因累計3次拒絕合理工作安排,依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算合法嗎
    2、2013年1月30日,楊某與A電器有限公司安籤訂勞動合同,約定:期限為無固定期限,自2013年1月1日生效,等等。同日,楊某與A電器有限公司籤訂保密與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競業限制期限為勞動合同期內和解除勞動關係後1年內;勞動合同解除後在楊某提供相關證明的前提下,A電器有限公司按月支付楊某離職前最後1個月月固定薪資;等等。
  • 你籤訂勞動合同了嗎?為什麼不籤?企業不籤訂勞動合同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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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踐中,勞動關係解除有這樣幾種情形:單位辭退、員工辭職、合同到期不續籤、裁員、員工自動離職,這些情形下都會產生哪些爭議,爭議仲裁的訴求賠償標準又是怎樣的呢?辭退: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單方辭退員工分為過失性辭退和無過失性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