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辭職、合同到期、裁員,勞動爭議類型及賠償標準

2020-12-20 安安用工風險管控

勞動關係解除後是爭議的高發期,尤其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極有可能產生勞動爭議。

「秋後算帳」是勞動爭議的一個典型特徵,很多老闆自認為「我對員工有情有義,我的員工必不可能告我」。

但當勞動關係解除,雙方不再有隸屬關係,員工不再獲得單位的報酬,產生爭議後才發現其實員工積怨已深。

實踐中,勞動關係解除有這樣幾種情形:單位辭退、員工辭職、合同到期不續籤、裁員、員工自動離職,這些情形下都會產生哪些爭議,爭議仲裁的訴求賠償標準又是怎樣的呢?

辭退: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單方辭退員工分為過失性辭退和無過失性辭退。

過失性辭退是指《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勞動者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等情形。

此時,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會要求恢復勞動關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同時還會附帶提出社保、加班工資、年休假等訴求,可能存在問題的都會提出,這不在本文的討論範圍。

如果單位勝訴,則無需支付賠償金,反之單位則需支付賠償金。

恢復勞動關係:員工要求恢復勞動關係,並非只是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這麼簡單,實踐中員工還會要求支付仲裁、法院審理期間的工資損失。因為單位違法解除,導致員工沒法上班,這期間的工資損失,法院會支持。

有過典型案例,員工月薪8萬,仲裁、一審、二審總共打了兩年,公司賠償24個月工資損失,共一百多萬。

違法解除賠償金=經濟補償金×2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規定,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非過失性辭退是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情形,員工無過錯但合同已經無法繼續履行,解除勞動合同後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辭職: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一般來說,勞動者自己提出辭職,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賠償的,但員工若是屬於「被迫離職」,則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未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自離:員工不辦理離職手續直接走人

員工自動離職在實踐中很常見,通常會發生三個爭議:

1、員工自動離職,單位扣發當月工資;

2、員工不辦理工作交接,給單位造成損失;

3、員工違反保密協議、競業限制,給單位造成損失的。

裁員:單位經營困難或經營調整裁減人員

企業破產重整、經營困難、經營調整等情形下裁減員工,應當提前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且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企業裁員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並且無固定期限合同、長期固定期限合同、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的員工應當優先留用。

單位經濟性裁員會有這些爭議:

1、單位未通過裁員程序,應屬違法解除;

2、裁員不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3、應當優先留用的人員被優先裁退;

4、裁退了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籤爭議類型:

1、用人單位不續籤未支付經濟補償;

2、單位降低工資待遇標準,員工決定不續籤,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3、員工達到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標準,單位合同到期終止,員工要求賠償金或繼續履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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