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為經營不善裁員,我要了賠償金,人事雖給我賠償金了但以我無法勝任工作為由辭退我,我如何追責?
有網友私信我,如是問。我認為就算離職理由寫公司裁員,這位網友也被坑了。為什麼呢?因為我們不了解以下三點:
什麼是經濟性裁員?什麼是無法勝任工作辭退?什麼是經濟補償金?我在網上回答勞務糾紛問題,10個問題有9個都與這三條有關。其實內核很簡單,只是大家沒去了解,在產生糾紛時容易被公司牽著走。下面先來簡述一下這三點。
什麼是經濟性裁員?
1.經濟性裁員條件:(一)企業破產重整;(二)生產經營嚴重困難;(三)企業轉產、或重大改革;(四)因客觀經濟發生變化,無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4個條件,滿足一條,可發起經濟性裁員。)
2、經濟性裁員流程:(一)企業一次需要裁員20人以上,不足20人,需要裁員總人數10%以上;(二)企業需就此問題,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聽取意見;(三)
企業需就裁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3、裁員時,以下人員優先留用:(一)籤訂了較長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二)籤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三)企業如在6個月內重新招人,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老人或者孩子要撫養的員工因優先招用。
劃重點:
碰上經濟性裁員,要冷靜。
首先,企業要證明是否達到經濟性裁員的條件。
其次,企業要按流程辦理,特別要注意是否有向勞動部門報告。如果沒有報告,這樣的裁員時違法的。
其三,前兩條企業都達到了,看看自己是否屬於優先留用人員。
什麼是無法勝任工作辭退?
1.什麼是無法勝任工作?
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
2.員工無法勝任工作該怎麼辦?
a、公司要向員工說明,拿出證據證明員工無法勝任工作;
b、給出選擇,公司提供再培訓或者調整崗位,雙方協商確定方案;
3、再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仍然無法勝任工作怎麼辦?
公司以無法勝任工作為由,辭退該員工。
劃重點:
首先,公司不能單方面以「員工無法勝任工作」,就馬上將員工辭退。
其次,要協商,提供再培訓或者調整崗位,如果還是無法勝任,才能辭退。
其三,公司不能為了證明「員工無法勝任工作」,而突然將勞動標準提高。
什麼是經濟補償金
1.員工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條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6條;勞動者因部分權益被侵犯,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8條;員工無過失性辭退,包括無法勝任工作被辭退——《勞動合同法》第40條;經濟性裁員——《勞動合同法》第41條;公司降薪,員工不同意,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44條;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公司解散——《勞動合同法》第44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2.經濟補償金計算方式:
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工作年限不滿6個月,按半個月工資,滿6個月,不滿1年,按一個月工資計算。月工資是指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福利津貼、加班費、提成等等。公式=工作年限×過去12個月的平均收入
舉個例子:小明在公司工作了3年5個月,月收入5000元,過去12個月的提成有60000元。他的經濟補償金=3.5×(5000×12+60000)÷12=35000元
3.經濟補償的上限:
如果員工過去12個月的平均收入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工作年限最高=12.
舉個例子:小明在公司工作了20年,月收入20000,當地職工平均工資5000。他的經濟補償金=12×20000=240000元
劃重點:
首先,自己提出離職,或者公司讓你在辭職理由中填個人原因離職。公司是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其次,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不能按基本工資,也不能只按勞動合同上約定的工資,而是按過去12個月在公司的平均收入為準。
其三,經濟補償金有上限。
好了,搞清了這3點。我們再來看這個問題:
公司因為經營不善裁員,我要了賠償金,人事雖給我賠償金了但以我無法勝任工作為由辭退我,我如何追責?
首先,經濟不善裁員,屬於經濟性裁員,經濟性裁員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該網友說是自己問公司要了,公司才給。說明公司沒有走合法途徑,進行經濟性裁員。不然勞動部門會監督其經濟補償金發放情況,不需要員工問公司要。
其次,為什麼公司支付了經濟補償金,理由卻寫無法勝任工作呢?因為像上一條我說的,公司不符合經濟性裁員的條件或者流程。所以給出的離職證明寫著無法勝任工作。
其三,我肯定公司一定沒辦法證明,該網友屬於無法勝任工作。就算公司能證明,公司也沒有提供再培訓或者調崗,而是直接辭退,這屬於違法辭退。
總結:
經過公司一波操作,看似高招頻出,卻中看不中用,錘實了公司違法辭退員工。如果我是公司人事,既然已經給了經濟補償金,我會按以《勞動合同法》第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
如果我是員工,直接去申請勞動仲裁,企業違法辭退員工,需要支付2倍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