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貼士:戀人間的微信轉帳「520」「1314」要注意! 這些電子數據要保存……

2021-02-19 上海律宏律師


2020.05.20

這個浪漫又甜蜜的日子來了~

很多戀愛中的朋友

紛紛在朋友圈裡秀恩愛,

鮮花、大餐或是微信、

支付寶轉帳截圖,

「520我愛你」

「1314一生一世」,

簡單的轉帳數字表達出

無限愛意,含情脈脈!

但你知道嗎?

每年法院都有關於這些轉帳記錄的糾紛,

情侶戀愛期間或戀愛關係

結束後產生的金錢糾葛。

這轉帳數字的背後蘊含著哪些法律問題呢?

之前戀愛期間的經濟往來

是愛的表達

屬于贈與?還是借款?

上法庭時的證據是什麼?

電子數據是否可以作為證據?

轉帳金額時你儂我儂,

要求償還卻對簿公堂。

佳明和林玲經人介紹相識,互生情愫後建立戀愛關係,5月20日,林玲因急需用錢向佳明借得5200元,處於熱戀狀態的佳明立刻轉帳,卻未在微信轉帳備註上備註任何字樣。不久二人分手後,佳明想討回這筆錢,多次索要都遭拒直至被拉黑,林玲認為這是佳明在「5.20」當天寓意「我愛林玲」,是「愛的表達」並非借款。佳明因氣不過被拉黑而將林玲「刪除聯繫人」,致使所有聊天記錄被刪除。眼見這筆錢拿不回來,佳明決定尋求朋友律師小宏的幫助,小宏認為微信轉帳記錄屬於電子數據,微信轉帳記錄既是網上聊天記錄也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微信網絡平臺上的信息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電子數據類型的證據。如何恢復已被刪除的微信聊天記錄,可尋求專業技術人員的幫助。

可以作為「證據」的電子數據在法律上怎樣定位呢?

如何認定電子數據呢?

小編帶你看 「新規」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下稱「新規」),其細化、明確了電子數據的類型。微信記錄必須滿足證據「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的要求。真實性方面:聊天記錄列印件無法單獨認定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庭上還須出示手機原件,或者對微信記錄進行公證。必要時還需要對方的聊天記錄相印證,確保記錄的完整。合法性方面:聊天記錄須具有法定形式,提供、收集、調查和審查核實須按照法定程序。因其具有易塗改、毀損、滅失的特性,當事人無法提供的關鍵證據,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關聯性方面:微信記錄的內容須能證明案件事實的存在與否,與案件事實有關;聊天記錄的對方就是案件中的對方當事人或是特定明確的主體。

電子數據可作「呈堂供詞」,

有用的聊天和轉帳記錄或可成為勝訴「法寶」

2020年5月1日實施新規

細化明確了電子數據的類型,

那你還知道哪些關於電子數據的法律知識呢?

隨著小編來看下個案例吧。

小王和小李於2018年自行相識,並發展成戀人關係。自2018年5月至2019年10月,小王通過微信等陸續轉帳交付小李12.5萬元,此外,小王還以「1314」、「520」等特殊金額轉帳交付小李5萬多元。此期間,小李也通過微信等向小王轉帳交付7萬餘元。在此期間,雙方曾共同外出遊玩。2019年12月,小王通過微信開始多次向小李催討錢款,小李表示願意歸還,只是目前沒有能力。但是,雙方對於歸還錢款的性質和金額沒有明確表示。現小王認為,其轉帳交付給小李的12.5萬元系小李向其所借款項,故訴訟請求小李歸還。問1:本案的關鍵證據是小王和小李的微信轉帳記錄,這屬於什麼類型的證據呢?答1:微信轉帳記錄屬於電子數據,微信轉帳記錄既是網上聊天記錄也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微信網絡平臺上的信息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電子數據類型的證據。問2:作為 「勝訴關鍵」的電子數據,如何認定它的真實性?答2:司法實踐中,電子數據的真實性認定往往受制於技術,但是並非所有的電子數據均應進行技術鑑定,可以根據新規93條推定電子數據的真實性;電子數據的真實性還可以通過自認方式、證人具結方式、電子籤名方式確定;對於公證的電子數據應審查公證的程序是否符合規範,還應注意公證文書的內容。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鑑定或者勘驗等方法,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問3:電子數據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臺提供或者確認,法院可以確認真實性,那你知道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臺有哪些嗎?答3:如微信、支付寶、淘寶、京東、美團等第三方平臺,收發電子郵件的服務商,電子支付的網銀系統等都是中立第三方平臺。如本案中微信就是提供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臺。問4:電子數據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法院可以確認真實性,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電子數據又是指哪些呢?答4:各主體在日常業務活動中按照行業慣例、業務習慣形成的電子數據。如營業場所的監控錄像;銀行綜合核算系統產生的流水帳表、交易明細等每日交易記錄;電子警察錄製的違章記錄;電子發票;電子消費券優惠券;快遞物流行業的電子物流信息等。問5:電子數據以檔案管理方式保管的,法院可以確認真實性,以檔案慣例方式保管的電子數據指哪些?電子數據的效力如何呢?答5:如「國家政務服務平臺」的電子證件,「隨申辦APP」的電子證照,「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這些證據系從登記機關或保存機關調取的材料具有同源性,應與傳統檔案材料具有相同的證據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新民事證據規則)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電腦程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位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對於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判斷:

(一)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體、軟體環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體、軟體環境是否處於正常運行狀態,或者不處於正常運行狀態時對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是否有影響;

(三)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體、軟體環境是否具備有效的防止出錯的監測、核查手段;

(四)電子數據是否被完整地保存、傳輸、提取,保存、傳輸、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電子數據是否在正常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存儲;

(六)保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適當;

(七)影響電子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鑑定或者勘驗等方法,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第九十四條電子數據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真實性,但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由當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於己不利的電子數據;

(二)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臺提供或者確認的;

(三)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

(四)以檔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保存、傳輸、提取的。

電子數據的內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民訴解釋)

第一百一十六條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簡訊、電子籤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小編提醒哦~

戀愛期間,不少情侶之間經濟來往頻繁且較為隨意,一旦產生經濟糾紛很難認定。為切實維護我們自身的合法權益,情侶雙方對於大額金錢或貴重財物的處置,都要注意保存可證實真實意思表達的證據。在此建議大家,如果是通過微信轉帳等方式借錢給對方,錢可以在網上微信轉帳,借條要當面給,且最好附上借款人的身份證複印件。不要因為麻煩、礙於面子等原因就不寫借條。如果礙於客觀情況不方便立書面證據,則要留心收集固定電子證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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