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20
這個浪漫又甜蜜的日子來了~
很多戀愛中的朋友
紛紛在朋友圈裡秀恩愛,
鮮花、大餐或是微信、
支付寶轉帳截圖,
「520我愛你」
「1314一生一世」,
簡單的轉帳數字表達出
無限愛意,含情脈脈!
但你知道嗎?
每年法院都有關於這些轉帳記錄的糾紛,
情侶戀愛期間或戀愛關係
結束後產生的金錢糾葛。
這轉帳數字的背後蘊含著哪些法律問題呢?
之前戀愛期間的經濟往來
是愛的表達
屬于贈與?還是借款?
上法庭時的證據是什麼?
電子數據是否可以作為證據?
轉帳金額時你儂我儂,
要求償還卻對簿公堂。
可以作為「證據」的電子數據在法律上怎樣定位呢?
如何認定電子數據呢?
小編帶你看 「新規」
電子數據可作「呈堂供詞」,
有用的聊天和轉帳記錄或可成為勝訴「法寶」
2020年5月1日實施新規
細化明確了電子數據的類型,
那你還知道哪些關於電子數據的法律知識呢?
隨著小編來看下個案例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新民事證據規則)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電腦程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位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對於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判斷:
(一)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體、軟體環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體、軟體環境是否處於正常運行狀態,或者不處於正常運行狀態時對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是否有影響;
(三)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體、軟體環境是否具備有效的防止出錯的監測、核查手段;
(四)電子數據是否被完整地保存、傳輸、提取,保存、傳輸、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電子數據是否在正常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存儲;
(六)保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適當;
(七)影響電子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鑑定或者勘驗等方法,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第九十四條電子數據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真實性,但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由當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於己不利的電子數據;
(二)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臺提供或者確認的;
(三)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
(四)以檔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保存、傳輸、提取的。
電子數據的內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民訴解釋)
第一百一十六條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簡訊、電子籤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小編提醒哦~
戀愛期間,不少情侶之間經濟來往頻繁且較為隨意,一旦產生經濟糾紛很難認定。為切實維護我們自身的合法權益,情侶雙方對於大額金錢或貴重財物的處置,都要注意保存可證實真實意思表達的證據。在此建議大家,如果是通過微信轉帳等方式借錢給對方,錢可以在網上微信轉帳,借條要當面給,且最好附上借款人的身份證複印件。不要因為麻煩、礙於面子等原因就不寫借條。如果礙於客觀情況不方便立書面證據,則要留心收集固定電子證據哦。抖音關注「圈圈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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