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在糾結大張偉抄襲事件?看看從法律角度和社會角度怎樣解讀!

2021-03-03 音樂財經


轉載丨樂脈

大張偉在《蓋世英雄》節目上演唱了重編曲的《愛如潮水》,隨後即被梁歡老師指責抄襲,頓時全網開啟撕逼模式,更有刨根問底群眾搜羅出大張偉出道以來所有涉嫌抄襲的作品,足足有13首之多。大家知道的,樂大脈屬於端莊淑女、溫文爾雅那一款,所以不喜歡撕逼,今天只是從最客觀的法律及社會角度分析一下此次的「大張偉抄襲事件」。

包括中國在內的大部分國家,目前的音樂作品保護分為兩個重要的維度,詞曲版權(通常叫publishing)和錄音製作者版權(通常叫master use)。從整個大張偉「抄襲門」事件經過來看,「大張偉重新編曲」 — 「在電視臺演出並播放」 — 「後續錄製並繼續通過網際網路傳播」,涉及到現行著作權法兩個緯度的7項權利。今天就來談一談大張偉是否侵犯了這幾項權利。


本次事件,大張偉修改並表演《愛如潮水》、江蘇衛視攝製播出、網際網路再次傳播這首作品涉及了中國著作權法的表演權、廣播權、錄製權、攝製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現行著作權法第十條和第四十條)。

1.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大張偉表演這首作品,按照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應該由該組織者獲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因此,江蘇衛視或蓋世英雄製片方需要得到李宗盛、黎沸揮(或者他們的版權代理)授權。(但實際情況是,如果江蘇衛視或製片方和大張偉之間有協議,要求由大張偉獲得詞曲授權,但大張偉並未獲得授權而進行公開表演,根據協議可以追加大張偉作為侵權被告。)

2.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大張偉版《愛如潮水》在江蘇衛視播出,江蘇衛視應該向所有涉及到的音樂詞曲作者或者音著協繳納這筆音樂使用費。據了解,江蘇省廣播電視總臺(集團)(江蘇衛視屬於其14個頻道之一)已經向音著協繳納了這筆費用。

3.錄製權: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詞曲權利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兩種情況,第一,如果李宗盛、黎沸揮(或者他們的版權代理)沒有在專輯上註明「版權所有,翻印必究」字樣,只要向李宗盛、黎沸揮或其代理繳納費用,即可合法獲得錄製權;第二,如果李宗盛、黎沸揮已作「不得翻錄」的備註(事實上,他們已作備註,如下圖),則必須得到權利人許可,否則為侵權。因此同樣,如果錄製方和大張偉籤訂了需要大張偉獲得授權的協議在先,並出現錄製侵權現象,大張偉有侵權責任。(必須獲得合法的錄音權利,才能合法在網際網路傳播哦!)

4.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通常需要蓋世英雄製作方獲取李宗盛、黎沸揮(或他們的版權代理)同意攝製的授權,同意將《愛如潮水》固定在類電影的節目當中。

5.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也就是說,詞曲作者有權不同意數字網絡傳播平臺播放他們的作品。(事實上,在網絡傳播時代,尤其是中國,詞曲作者的價值經常被嚴重地折損、忽略和忘卻,他們的授權費用也只是錄音製作者權利的十分之一、甚至二十分之一)。

以上幾項,大張偉是否有侵權責任,要看他與製作方的協議!

涉及錄音製作者維度的兩項權利(Master Use)

自唱片技術的發展以來,全世界各國都意識到保護錄音製作者權利的重要性。中國也不例外,現行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在此事件中,涉及到有複製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

1.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這是本次事件的重點。有網友爆料,大張偉本次的作品中,使用原作者Zedd工程文件中的某一個音軌進行拆分和拼接。要知道,這不僅是破壞行規,更是重大的違法事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明確指出這是侵犯原錄音製作者的權利。

也就是說!倘若大張偉本次大膽使用原作工程文件中的某一個音軌進行拆分和拼接,那麼毫無疑問,百口莫辯,這!是!侵!權!在美國,同樣如此。哪怕是「哼」、「哈」,哪怕一秒,都需要得到唱片製作權人的授權並繳費(如下圖)。



翻譯如下:

舉個例子,2000年5月,James Newton將BeastieBoys和他所在的唱片公司Capitol Records告上法庭,稱被告在他們1992年發行的歌曲《Pass the Mic》中採樣使用並循環了40遍他在1982年在ECM廠牌發行的《Choir》一段6秒的旋律(3個音符,C- bD - C )。《Choir》這首作品是由ECM錄音製作,被告的採樣使用也是經過ECM正式授權並支付了相關費用,但因為三個音符(疑似旋律抄襲),仍被訴諸於法庭。雖然法官以在總譜中Newton並沒有體現這三個音符判定Newton敗訴,但樂大脈從此案中看到了另外一個重要信息:

使用採樣,是需要獲-取-授-權-並-付-費-滴!

 

2. 信息網絡傳播權:少了這個權利,就算其他都齊全了,也是無法在網際網路傳播的。大張偉Remix作品的錄音版權歸《蓋世英雄》節目組,節目組授權給海洋音樂,海洋轉授權給QQ音樂,所以在酷我、酷狗、以及QQ音樂上能聽到這首作品,但是在蝦米、阿里星球、網易雲音樂裡聽不到這首作品。


QQ音樂 / 酷狗音樂


蝦米音樂 / 阿里星球 / 網易雲音樂

所以,從大張偉重新編曲、到演出、到節目播出並後續傳播,與大張偉有直接關聯性的爭議集中在是否得到李宗盛、黎沸揮等詞曲授權可以進行表演、錄製,和是否得到錄音製作者Zedd授權,可以使用他的錄音。如果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大張偉在沒有經過Zedd授權的情況下就使用了Zedd原始工程文件中的音軌,那麼大張偉有侵犯複製權的嫌疑。

當然,如果大張偉獲得了表演、錄製、攝製等授權,同時又沒有直接使用Zedd的錄音,現有法律是無法確認大張偉違法的。那麼,大張偉用「借鑑」表達「致敬」的行為是否就合情合理,大張偉是否就可以用「白眼」來表達他深切的無辜呢?

OF COURSE  NOT!!!

1.電音作品中,編曲是創新的核心!

在這次事件中,大張偉主要是抄襲了編曲。(用他自己的話說是致敬了編法結構。)但是,就算這樣的行為不違法,並!不!代!表!合!理!因為在很多國家的著作權法裡面,編曲是不被保護的,被保護的就是主旋律、歌詞和錄音。這樣的法律現狀對電音界的創作人來說就不太安全了:因為保護不了核心創新的部分。在電音這個範疇裡,編曲是至關重要的一個環節,就跟配器一樣,是可以讓單一旋律變得豐富飽滿起來的神技能。

樂大脈認為,電音編曲的核心是好的節奏型對旋律的強調,以及好的音色對整體音樂氛圍的烘託。在這首歌裡面,大張偉編曲中的底鼓節奏和原曲高度相似(前十六、前十六、二八、小切分);合成器音色演繹,大張偉與原作者對這個音色的處理方式也是出奇地一致。由於目前大張偉的版本只是現場版,所以聽起來還是不特別清晰,但是無論如何也無法掩飾節奏動機、音色選擇呈現出來與原曲的整體相似感。

2. 原作者Zedd不覺得你在致敬!

之前關於梁歡在微博中的指責,大張偉做出了回復。表達了自己這麼做,是為了表達對Zedd的致敬!(所以現在抄襲都叫致敬或者借鑑了嗎?)但原作者Zedd卻在推特中表示「even the intro /everthing is copied(連前奏都是抄襲,全部都是)」、「this is stolen bar for bar (每小節都在抄)」、「the vox is a 1:1 copy,the structure, the synths, even the breaks and fills…everything is a copy (這是一比一抄襲,結構、合成器音色、過渡段及過渡段連接處……全部都是抄襲)」


3. Remix,不如借鑑一下國外致敬音樂的方式!

至於粉絲和大張偉本人說的Remix是各種元素的合集,國外的DJ做Remix的時候是會給出Tracklist(借鑑曲目列表)的。每一個素材從哪來的,甚至細緻到怎麼處理的,都會給原作者著名。隨便在YouTube搜一個Remix給大家看看:

再到Facebook搜一個DJ:


這才是對原作者真正的「致敬」吧。至少大張偉這首歌裡面借用的Zedd 《Candyman》的節奏和動機以及丁日Justin Bieber《Baby》(2:07)的副歌旋律都應該給個素材源頭。

 

4. 對於大張偉粉絲神邏輯的溫馨提示


大張偉有一群神奇的粉絲,他們表示「Remix可以用別人的曲子來混音,不算抄襲」,本次的音樂「運用」只是借鑑,甚至可以起到超越的效果。是的,著作權存在的核心價值是在鼓勵創新的同時促進社會繁榮,但如果都如此「借鑑」,那音樂行業必然會陷入無序和凌亂。文章的最後,樂大脈想送上一段國外Remix的法律借鑑作為溫馨提示:


首先,別用盜版音樂;其次,得到詞曲版權的同意;再次,得到錄音製作者權利的授權(最好留下紙質或email的記錄)。業餘玩家在不涉及金錢交易的情況下,可以在沒獲得授權的情況下在家玩玩Remix,這樣不會出事。但像大張偉這樣的行為,在國外灰常危險噢!因為你很可能會被罰530萬美金

2014年4月,Robin Thicke 和PharrellWilliams在2013年合作的歌曲《BlurredLines》被已逝靈魂樂歌手Marvin Gaye的家人告上法庭,起訴原因為抄襲MarvinGaye在1977年發表的歌曲《Gotto Give It Up》。並且客串說唱歌手T.I.和環球唱片公司也在被告之列。2015年3月,洛杉磯的陪審團判定T.I.在本案中無責任,但是Thicke和Williams為非法抄襲《Got to Give It Up》,並要求賠償原告730萬美金。法官的最後判決將賠償金降至530萬美金,但要求被告授予原告50%的作曲版稅收入。

判決理由中表明,雖然兩首歌曲從樂譜上並沒有顯著的相似之處,但是本案中將編曲上的相似性納入了更為重要的考慮,比如stridentwalking bass, background chatter, 甚至是cowbell,都跟原告方的歌曲編曲極為相似,雖然法律條文中並沒有對這樣音樂成分的保護,但是法務專家和藝術家都擔心這樣的行為會開啟一個「大借鑑時代」。

今天早上,樂大脈收到了海外業界專家對此事的回信。Brad 同樣認為,使用錄音版權(哪怕只是一小部分),一定需要得到複製和發行的許可。(註:這跟中國的情況一樣一樣的噢!)

當然,重做編曲也是可以的,但最好不要和原聲過於相似,否則會迷惑受眾,搞不清哪個才是「原聲」。(註:不!能!太!相!似!)

如果是要直接使用旋律,則需要獲取機械複製權(Mechanical License),並且要註明Candy Man 的原作曲者名字,或者分享詞曲版權。(註:但是,大張偉本人也並不具備此作品的詞曲版權噢!)


註:Brad Hatfield,作曲家、編曲家、波士頓流行交響樂團常任鋼琴演奏家,2006年獲得美國艾美獎(美國電視界最高獎項)最佳原創歌曲獎。具有35年的從業經驗,曾為電影作品波拉特(Borat)、鋼鐵俠II(Iron Man2)、老大靠邊站(Analyze This)、電視劇犯罪現場調查(CSI)、火星救援(Rescue Me)、六人行(Friends)、醫生ER等創作。

按照中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大張偉「抄襲門」事件(如果沒有涉及直接使用Zedd錄音),不構成侵權,也應該不會受到懲罰(不過真心的,此前明確的抄襲樂大脈也沒查到懲罰記錄和具體罰金);但是,即便不違法,也不代表合理(至少樂大脈認為這樣不做作品來源引注的行為太不規範)。樂大脈希望這個事件可以推動音樂版權法律法規的進一步完善。畢竟,美好世界的實現過程就是從不合理趨於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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