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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洛洛何許人也?作為參加《創造營2019》這一國民選秀節目出道的人氣偶像,在鵝廠爸爸豐厚資源的「滋養」下 ,迅速積攢了超高人氣,其微博粉絲數高達1094萬,更有龐大的粉絲基礎。
打開熱搜,「牛奶咖啡斥何洛洛新歌抄襲」的標題便霸在微博熱搜上,經過詳細的了解事情經過,我們發現何洛洛僅作為《舒克貝塔2020》的演唱者,而該歌實際作曲者是劉佳。劉佳這個名字對很多朋友來說可能比較陌生,但他的作品大家都不陌生——TFBOYS演唱的熱門歌曲《青春修煉手冊》《寵愛》《大夢想家》等作品,劉佳便是作曲人。但劉佳也是多次版權風波中的中心人物,他之前便因未經允許改編他人音樂作品而引發輿論熱議,人送外號「音樂裁縫家」。
在此次風波中,當出道15年的牛奶咖啡組合碰上出道僅3年便收穫超高人氣的新秀何洛洛,這「前浪」與「後浪」的交鋒又會產生怎樣的火花?劉佳和何洛洛是否真的侵權呢?牛奶咖啡如何認定自己被抄襲呢?今天我們就來分析這個事件中內含的法律邏輯。
一、《明天,你好》是否真的涉嫌抄襲?
牛奶咖啡在線維權,劉佳否認式回應,何洛洛無辜「躺槍」,究竟《明天,你好》是否真的涉嫌抄襲?
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我國保護音樂作品的著作權,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三款又明確規定,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
牛奶咖啡組合在2011年發布了單曲《你好,明天》,由王海濤作詞,牛奶咖啡作曲,格非編曲。牛奶咖啡作為歌曲的作者,原創作品是享有著作權的。
在牛奶咖啡線上維權的同時,作曲人劉佳也第一時間在微博做出了回應,其認為認為兩首歌的節奏、音符、音高和數量都明顯不同。對此,牛奶咖啡通過音樂製作軟體將兩首歌的速度和音高調整到同一水平線上後,放出《你好,明天》和《舒克貝塔2020》的音軌對比,是完全一致的。而且,就算不看專業的對比,光從聽覺上來判斷也多少能感受到兩首歌在節奏和旋律上的相似。因此兩首歌確實在旋律上具有相似性。
但是判斷是否侵權標準並非僅僅憑藉聽眾的耳朵,而是「接觸+實際相似」的標準,而這裡的相似也屬於法律判斷。
什麼是「實質相似」?
美國1923年的馬克斯訴利奧菲斯特公司案Marks v. Leo Feist, Inc. 290 F. 959 (2d Cir. 1923)。在這個單獨的個案中,法院認為在長達450個小節的流行音樂中,存在6個小節的雷同是合理的。由於美國是判例法國家,因此以往法官判決的案例都可能需要遵循,因此大眾誤以為杜宇音樂作品判斷侵權的法律原則是超過6個小節才會被認定為抄襲。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曾經以「八小節相同即為抄襲」作為判斷標準。但實際上無論是國內外對於音樂旋律雷同到底是幾小節的判斷並沒有一個準確的標準。
我國的音樂作品被法院判定侵權的第一案,2006年《敖包相會》訴《月亮之上》一案。原告色日瑪的父親於1952年創作了《敖包相會》,2006年4月,色日瑪發現鳳凰傳奇組合的《月亮之上》中的六小節與《敖包相會》中的六小節相同,且沒有經過授權,最後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在本案中,涉案音樂作品只有六小節相同但仍然被判定抄襲,這就否認了「八小節相同即為抄襲」的判斷標準。
「接觸」需要達到什麼條件?
牛奶咖啡難道必須證明劉佳在給《舒克貝塔2020》作曲時,手機電腦裡播放的就是《你好,明天》的歌曲、床頭案邊一定擺放著《你好,明天》的樂譜嗎?並非如此。可接觸性是指侵權人有接觸原作品的可能性,在本次風波中,《你好,明天》一歌早在2011年就公開發行,處於一個公眾可獲取的公開狀態,也就是說這首歌是可以被公眾從網絡等途徑所獲取的,那麼除非劉佳能證明自己從2011年開始無法通過網絡以及其他公開渠道接觸到這首歌,否則就是符合了侵權認定中的「可接觸性」的。清華大學深圳研究生院法學副教授何雋曾表示:如果權利人的作品通過發表、廣播、表演等方式公開或者是權利人的作品尚未公開,但是通過投稿或參加比賽等方式被特定群體獲悉,比如被訴侵權人因為擔任評委、任職唱片公司或其他原因,得以接觸到該作品,那就會被認定為接觸成立。可以說,在「接觸」方面的認定,是國際通用原則。
二、同樣是抄襲,文學作品和音樂作品的判斷標準是否有區別?
在知名的「瓊瑤訴於正抄襲案」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中認為:「在著作權侵權案件中,受眾對於前後兩作品之間的相似性感知及欣賞體驗,也是侵權認定的重要考量因素。以相關受眾觀賞體驗的相似度調查為參考,佔據絕對優勢比例的參與調查者均認為電視劇情節抄自《梅花烙》,可以推定,受眾在觀賞感受上,已經產生了較高的及具有相對共識的相似體驗。」從中我們可以看到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法院也會參考普通受眾的感受。
然而在郭頌、中央電視臺與黑龍江省饒河縣四排赫哲族鄉人民政府侵害著作權糾紛案件中,法院則是根據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對該案所涉作品的鑑定,認定該案作品《烏蘇里船歌》的曲調與《想情郎》、《狩獵的哥哥回來了》基本相同,《烏蘇里船歌》屬於是在《想情郎》、《狩獵的哥哥回來了》原主題曲調的基礎上改編完成的。
從這兩個案例的對比中,我們可以看出文學作品的抄襲認定和音樂作品的抄襲認定仍有所不同,音樂作品的抄襲認定主要是通過對音軌、音調、曲風的辨別來認定的,這需要專業的從業人員來進行辨別工作。
三、域外判斷抄襲的標準和原則
讓我們放眼世界,即便是再健全的法律制度,都會存在抄襲的情況。
2014 年 4 月,美國歌手 Robin Thicke 和 Pharrell Williams 被 已逝靈魂樂歌手 Marvin Gaye 的家人告上法庭,原告認為,被告在2013年合作的歌曲《Blurred Lines》抄襲了Marvin Gaye在1977 年發表的歌曲《Gotto Give It Up》。
在庭審過程中,被告 Robin Thicke 在法庭上彈奏包括爭議歌曲在內的多首歌曲,向陪審團證明不同歌曲中有相似的和弦是正常現象,是無意識的借鑑或有意識的致敬。另一位被告 Pharrell Williams 聲稱兩首歌曲的唯一共同點是「聽感」,認為《Blurred Lines》有 70 年代的感覺,但這種感覺並不是侵權。原告認為,Marvin Gaye 是著名的靈魂樂歌手,對美國音樂界影響巨大,並且,《Gotto Give It Up》早在 1977 年發表,被告聽過或抄襲該作品的可能性很大,能夠成立間接「接觸」。
為了證明兩首歌實質性相似,原告還邀請了兩位音樂學家,分別是伯克利大學的音樂學顧問 Judith Finel 和哈佛大學黑人音樂教授 Ingrid Mon- son,從音樂理論角度剖析《Blurred Lines》與《Got to Give It Up》之間是否存在抄襲,並將二者的樂譜做詳細對比:首先,兩首歌的標誌性唱詞的曲調用了同一個音,結束詞「Parties」和「Girl」兩個單詞尾音都被拖長,唱了許多個音,存在相似。其次,兩首歌的「鉤子」部分,即樂曲到達高潮前用來引出副歌的唱段,都緊跟在小節線後,並且這兩組詞都使用了存在爭議的四個音符中的三個。然後是電子琴低音襯託部分,音樂專家指出,兩首歌都有快速彈奏的電子琴低音伴奏,不僅節奏相似,甚至連節奏間的安靜間隙也相似。最後是歌詞部分,兩首歌的歌詞都圍繞「轉變」這一核心概 念:《Gotto Give It Up》裡的「move it up/Turn i『t round/Shake it down」這句與《Blurred Lines》裡的「Shake around/Get down /Get up」如出一轍。
為了同樣獲得音樂專家的支持,兩位被告在庭審也請來了身兼創作人和製作人的 Sandy Wilbur。Wilbur 把《Blurred Lines》分解成多個部分,對每個部分進行仔細剖析,認為兩首歌在結構、旋律句、和聲編排、雙音符序列、主歌旋律、音準、節奏模式等方面均存在不同。被告還認為「up」、「down 」、「round」這些單詞都是歌曲裡常見的詞彙,不該作為版權保護的對象。
2015 年 3 月,法官綜合考慮專家和陪審團的意見,最終判定抄襲成立,要求被告賠償原告 530 萬美金,並要求被告給予原告50%的歌曲版稅收入。
根據美國版權法的相關規定以及眾多判例中的認定,可以總結出音樂版權侵權成立的兩個要件:首先,權利主張者擁有有效的版權;其次,被指控者抄襲了該作品的原創部分。那麼對於抄襲的認定,美國相關法律規定了接觸原則和實質相似性原則。
「接觸」是指被指控方有聽到、見過或抄襲著作權人作品的可能性,表現為該著作權人的作品很容易獲取。
對於「實質性相似」的認定倒也沒有統一的標準,而是根據個案的情況對音樂作品的編曲、旋律和節奏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
通過上面這個案子我們也可以看出,在審理音樂抄襲案件時,主要圍繞接觸原則和實質性相似原則進行論證,採用音樂專家和代表「普通理性人」的陪審團分別對音樂是否相似進行判斷的方式輔助法官判案,但需要注意的是,這些原則和方式只是為案件的審理提供了大致的方向,由於實踐中大量的案件互不相同,法官還會結合具體情況採用其他的輔助論證方式,手段也相對靈活。
四、何洛洛需要「背鍋」嗎?
劉佳若涉嫌抄襲,那作為另一個站在風口浪尖的人物何洛洛自然也會因此面臨法律風險,這時何洛洛粉絲可能就不樂意了——「何洛洛只是一個演唱者,抄襲的又不是他,他為什麼要負責?」大家總會有這樣的疑惑。其實參看上述《烏蘇里船歌》侵權案,我們會發現在該案中,北京北辰購物中心因出售了刊載有《烏蘇里船歌》音樂作品的有關出版物而被訴侵權,也就是說北辰購物中心儘管獲得了《烏蘇里船歌》的出版權,但因《烏蘇里船歌》被認定為抄襲民歌《想情郎》、《狩獵的哥哥回來了》了,所以北辰購物中心的出版行為就涉嫌侵犯了《想情郎》、《狩獵的哥哥回來了》的著作權。舉一反三,若《舒克貝塔2020》被認定為侵權,則何洛洛作為表演者,其表演《舒克貝塔2020》的行為將導致其承擔連帶被訴的風險,同時因為何洛洛本身超高人氣的影響力也會導致擴大損害範圍的結果,這也是牛奶咖啡組合首次發聲@何洛洛的原因。但因為何洛洛並不知情《舒克貝塔》可能侵權,故其可能作為善意第三人,在主動停止侵權行為,配合原著作權人採取補救措施的情況下,其可能並不會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五、藝人如何預防「躺槍」侵權?
正如前面所提到的,在此次風波中,何洛洛作為表演者,可能並不知道《舒克貝塔2020》涉嫌侵權,其在表演該作品前也必然與劉佳籤訂協議獲得相應授權。但現在何洛洛卻陷入抄襲風波,這麼看來,何洛洛確實有些躺槍。那作為表演者,「何洛洛們」又該如何預防這種被動侵權呢?如何保證自己的行為不涉及侵權呢?
要「擦亮眼睛」,選擇好合作方!
劉佳被網友評為「老音樂裁縫家」,先前就有「抄襲前科」,曾多次捲入抄襲風波中,如劉佳曾經為SING女團創作的《123木頭人》就被指抄襲徐良的《客官不可以》;再之前其為李宇春創作的《WHY ME》被指抄襲《Lollipop》,原作者Mika更是在中國演唱會上怒斥其抄襲。
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籤署授權合同
表演者在表演作品時必然會籤署表演合同,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此舉主要是為了保護著作權人表演權的實現,但經過娛樂圈多次發生的表演者表演的作品本身可能涉及侵權從而導致表演者「無辜躺槍」的事件,授權合同也成為保護表演者的一個武器。在這方面,歌手金莎就做得很好,前段時間在《乘風破浪的姐姐》拉票時金莎演唱自己的新歌《郭襄》卻被質疑抄襲《朧月》,但拿到版權的金莎就可以很有底氣地回應:
「初音未來的《朧月》曲版權姐姐買了,中文歌名叫做《郭襄》。原詩作者的版權我也買了,我會珍惜自己羽翼,畢竟翻車比翻紅容易。」
所以各位藝人在表演前一定要諮詢專業的娛樂法律師,籤署完善的授權合同,在保護他人的權益時也保護好自己的權利。例如在此次事件中如果何洛洛和劉佳之前籤訂的授權協議中有明確約定了「著作權人應保證其作品不涉及任何侵權行為,並承諾未來也不會出現任何侵權可能。若出現相關情形,著作權人構成違約,需對因此給表演者帶來的損害承擔賠償、補償責任。」那麼何洛洛在風波事件中可能承擔的侵權責任、賠償責任可以被規避掉。
寫在最後
我們的原創音樂需要傳播的機會,好的原創音樂人也需要鼓勵和尊敬,中國原創音樂的發展依然長遠,需要我們每一個人的關注。原創作品的道路值得思考。它值得所有人的尊重和支持,也值得每一個人的捍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