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私自打胎,我可以告她侵犯我的生育權麼?」

2021-02-08 沃晟法商

近日,三十多歲的市民小周來到法院,要求和妻子小王離婚。

原來,小周的妻子小王在前不久懷孕了。而小王在一家事業單位工作,正處於事業上升期,今年很有可能會升職,懷孕勢必要付出巨大的時間精力,會影響到小王的事業。考慮到工作安排,小王最終選擇瞞著小周去做了引產手術。

小周知道後十分生氣,眼看自己已經三十多歲了,又是家中獨子,父母都退休在家,天天嘮叨著盼望能早日抱上孫子。這好不容易等到妻子懷孕了,沒料到妻子竟瞞著自己去打胎。

小周越想越覺得委屈,認為妻子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權,決定起訴要求與妻子離婚,並希望獲得相應的損害賠償。

那麼,在本案中小周的請求是否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呢?小沃就本案中兩個關鍵的問題,來進行回答。

問:在本案中,小周的妻子瞞著小周私自打胎,小周能否提出離婚?

沃回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在這一條法律規定中,「確有必要」一般指女方有重大過錯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情況,如女方與他人重婚、姘居導致懷孕分娩等,男方感情上無法諒解,或女方實施家庭暴力,男方感到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如果出現上述情況,符合「確有必要」的範疇,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

在本案中,小周不能就法院確有必要受理其離婚訴訟予以證明,那麼在妻子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小周不得提出離婚。

問:在本案中,妻子私自打胎,有沒有侵犯小周的生育權?小周能不能以侵犯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呢?

小沃回答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其中明確,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由此我們可以看到,司法解釋明確,丈夫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賦予了女性自主決定生育的權利。因此,在本案中,妻子私自打胎,小周並不能以侵犯生育權為名要求損害賠償。

可見,當丈夫和妻子生育權發生衝突時,我們國家的法律選擇了保護相對弱勢的妻子的生育權。

從生理學角度來看,男女生理結構存在天然差別,女性為生育所付出的辛苦遠遠超過男性,依賴於自身的身體,承擔了更多的風險。而男性在實現生育權的過程相對較為容易,這種生理上的差異直接造成生育權保護有所倚重。

從生育觀念角度來看,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的變化帶來社會經濟結構的變遷,文明思想的覺醒,生育不再是婚姻中的必選項,生育也從義務逐漸轉化為權利,社會觀念發生改變,生育問題呈現多元化的趨勢。

而從家庭結構角度看,女性在生育子女後勢必要付出更多時間精力,在懷孕、生育和哺乳等方面更是承擔著丈夫無法代替的艱辛與風險,其權利需要受到進一步的保護。

近代以來,隨著生產力進一步發展,女性的權利意識不斷覺醒,其在婚姻中的各種權利受到法律保護,其在生育上的權利也逐漸得到法律的確認。關於女性「墮胎自由」這個問題,各個國家也未能形成同一認識,但在整體上更加偏向於保護女性生育權利。


在英國,關於女性墮胎問題,有一定的條件限制,女性墮胎需要徵得醫生的同意。這是因為在英國,墮胎常常會被視為健康問題。在澳大利亞、加拿大等國家,法官同樣堅持這樣的觀點,即妻子墮胎無需徵得丈夫同意。


在美國絕大多數地區,女性享有懷孕後自由決定與自身生育相關行為的權利。上世紀90年代,賓夕法尼亞州規定妻子墮胎需要告知其配偶,但不一定要取得其配偶的同意。即便如此,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也依然認為該規定加重了女性的負擔而無效。


然而,在美國部分地區,對於女性墮胎的反對態度非常堅決。就在2019年5月4日,阿拉巴馬州通過反墮胎法案,禁止該州幾乎所有的墮胎行為。反墮胎法案中規定,在女性孕期的每一個階段都禁止墮胎,母親的生命受到威脅的情況除外,但強姦、亂倫的情形不在例外之列。同樣,如果醫生為患者墮胎,也將面臨最高99年的刑事重罪。醫生試圖為患者墮胎也可能面臨最高10年的監禁。喬治亞州、密西西比州等保守州也先後通過限制墮胎的法案。


大陸法系國家中,義大利、德國、奧地利與英國相類似,支持女性的生育自決權。也有國家持相反態度,法國行政法院1989年所作出的判決認為,婦女違背丈夫意願做流產手術,儘管不構成刑事犯罪,丈夫也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除此以外,在日本、韓國、埃及、敘利亞、尼加拉瓜等國也存在墮胎的配偶同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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