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攝圖網
關於離婚,套用魯迅的名言:世界上本沒有路,走的人多了,也就成了路;世界上本沒有離婚,人一墮落一軟弱,無法挽救的婚姻多了,也就離了婚。
關於基督徒可否離婚的討論也不是這兩天才開始的。「信仰顧問團」黃翱翔在其文章中闡述到:早期的教父認為不可離婚,若婚姻實在無法挽回,不得已可以接受離婚,但離婚後不可再婚。奧古斯丁認為,婚姻是聖禮,若實在不能忍受,只能分居,但不可離婚。宗教改革以後,奧古斯丁的這種看法被修正,認為有些情況下離婚是可以被容許的,比如配偶有意施暴、淫亂、執意離棄且長久沒有消息。
首先,在這個婚姻家庭失落的時代,基督徒是要在家庭中做出見證的,何況離婚本也不是神所喜悅的。但是正如前面所言,人畢竟墮落了,人畢竟是軟弱的,萬一有婚姻無法挽回,甚至在婚姻裡自身難保的時候,怎麼還能管得上別人呢?筆者認為,宗教改革之後允許在極端情況下(配偶有意施暴、淫亂、執意離棄且長久沒有消息等)離婚,這是相當合理的,因為恐怕當事人避免了離婚這一樣罪,卻因此使自己無法免於其他的更多的罪。
但是黃翱翔有一段話說的很有道理:婚姻中的問題的確不少。離婚是解決了婚姻,而不是解決了婚姻中的問題。要想家庭穩固、婚姻幸福,必須用心學習如何解決婚姻中的種種問題。如果不理性地面對婚姻中的問題,就算離了婚再結婚,這些問題也很可能會再度出現。
關於再婚,首先看看聖經怎麼說的。
「信仰顧問團」章迦勒在其文章《如何看待基督徒再婚?》指出,聖經並未命令基督徒不可再婚,反而為基督徒列舉了再婚的幾種情況。
1、若是因一方死亡而使婚約自然終止,聖經鼓勵喪偶的一方再婚,特別是年輕的男女,不然會有受試探、毀謗、好管閒事、 負累教會等可能性。經文如下:
林前7:8-9:我對著沒有嫁娶的和寡婦說,若他們常像我就好。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
林前7:39:丈夫活著的時候,妻子是被約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只是要嫁這在主裡面的人。
提前5:14:所以我願意年輕的寡婦嫁人,生養兒女,治理家務,不給敵人辱罵的把柄。
同時,章迦勒提醒說,喪偶者若決定再婚,則定要深刻地告別過去,不要再把過去婚姻的模式套用在新的婚姻關係中;若是有孩子,也要考慮重組家庭諸般實際的難處,要和結婚對象認真的探討,並且需要尋求教會牧者的輔導和介入。
2、過去違反聖經原則而離婚的基督徒可以再婚嗎?——罪是可憎惡的;但神的恩典大於任何可憎惡的罪。
羅5:20: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只是罪在哪裡顯多,恩典就更顯多了。
林前6: 11:你們中間也有人從前是這樣。但如今你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並借著我們神的靈,已經洗淨,成聖稱義了。
林後:2:7-8:倒不如赦免他,安慰他,免得他憂愁太過,甚至沉淪了。所以我勸你們,要向他顯出堅定不移的愛心來。
因此,若是從前因為過犯而離婚,想要再婚的當事人必須要誠實地在神面前悔改:認識自己罪的嚴重性,不否認,不合理化自己的罪,也不怪罪他人;心存感恩,因著耶穌的救贖,認罪就得赦免(約一1:9);結出與悔改相稱的果子。同時要謹記上帝嚴厲的話:「耶和華以色列的神說: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惡的;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不可行詭計。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瑪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