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張海濤與趙友嵐結婚11年了,2020年5月19日,張海濤以個人名義向劉淑串借款15萬(明確約定非夫妻共同債務)言明一個月之內就歸還。2020年6月20日,劉淑串見張海濤不還錢就找張海濤索要,張海濤求其寬限一月。劉淑串就對張海濤妻子趙友嵐說了,讓趙友嵐崔一下。就這樣,趙友嵐知道了怕連累了自己和孩子,就要求與張海濤離婚。後在法院主持下調解達成離婚協議,將雙方唯一的共同共有的住房給了趙友嵐。法院製作了調解書送達。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劉淑串得知此事後,認為這樣她的債權實現就沒了指望。經諮詢律師,劉淑串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爭議焦點】劉淑串是否有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解析】
債務人如存在轉移資產逃避債務的行為,法律為債權人維護自身權益提供了訴訟機會。主要是指債權人的撤銷權和第三人的撤銷之訴,前者是針對未經司法程序的當事人合同行為(也包括離婚協議中財產處分部分),後者是針對債務人和他人的轉移資產行為已經法院判決或調解形成具有既判力的法律文書情形。
一、劉淑串是否可以作為張海濤與趙友嵐離婚一案的第三人?
劉淑串向法院提交的終審判決書判決張海濤對劉淑串15萬元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而張海濤唯一的財產為其與趙友嵐共同共有的xx市××路××房屋。
由於張海濤與趙友嵐離婚民事調解書第三項調解內容將該房產中張海濤的份額全部轉移給趙友嵐,造成張海濤無財產可供執行,因此,該調解書第三項的內容致使劉淑串的債權無法實現。
劉淑串雖然不是該離婚糾紛案件的當事人,但該案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結果與劉淑串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依照法律規定,劉淑串屬於該案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二審裁定認定劉淑串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正確。
二、劉淑串不是離婚糾紛的當事人,是否能參與該案訴訟?
劉淑串屬於因不能歸責於其的事由未參加訴訟。同時劉淑串提供了債務案的財產保全裁定及判決執行情況,證明該民事調解書系在涉案房產被查封的情形下作出,張海濤與趙友嵐可能存在為逃避張海濤對劉淑串的債務而協議處理夫妻共同財產,致使劉淑串權益受損的情形。劉淑串提交的證據初步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調解書可能存在錯誤,致其民事權益受損,且其因不可歸責於自身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因此,劉淑串提起本案訴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關於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規定。
三、法院裁定: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夫妻一方對外進行個人性質負債(非夫妻共同債務),後又經法院調解或判決將全部財產轉移給夫妻中非負債一方的,債權人有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請求法院撤銷該調解書或判決中關於財產轉移的約定或判決。
【法律實務】夫妻通過離婚調解書轉移資產,債權人有何措施保護自己的權利?
本案例解決了司法實務中的兩項爭議:1、對債務人在離婚協議中向配偶一方無償贈與財產導致無法償還債務情形的,債權人是否享有撤銷權?
2、債權人對是否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三款規定的第三人撤銷之訴中第三人的範疇,也就是說債權人是否是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因此,本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最高院認為我國民事訴訟法增設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要目的,是對民事權益受到虛假訴訟侵害而未能參加訴訟的案外人提供救濟。為實現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規範目的,有必要對《民事訴訟法》第56條進行擴張解釋,將普通債權人納入第三人範疇。
同時,最高院考慮到第三人撤銷之訴系事後特殊救濟程序,為防止案外人濫用訴訟權利, 影響生效裁判的穩定性和權威性,有必要對普通債權人作為原告提起訴訟設置嚴格的條件:
1、符合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起訴條件。
2、前訴確係虛假訴訟且無其他常規救濟途徑。
只有滿足這兩個條件,才可確認普通債權人享有原告資格。
這樣的解釋你懂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