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一對夫妻四天內離婚兩次被人起訴,為何要這麼做?

2020-12-23 北晚新視覺網

近三十年的婚姻本該像珍珠一樣美麗又珍貴,是何原因讓一對夫妻選擇離婚,並且在短短四天內離婚、結婚、又離婚?近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件裡,就出現了這樣奇怪的事情。

宋溪 製圖

王歡與妻子陳倩於1986年結婚。2014年,王歡為案外人向張威的借款提供擔保。但因案外人未能按期償還借款,張威於2016年訴至吳江法院,後達成調解,由案外人歸還借款並由王歡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案外人及王歡均未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經強制執行後仍有五百餘萬元未執行到位。

2019年,張威在申請恢復執行時了解到,王歡於2015年與其妻子陳倩協議離婚時,將雙方的全部財產均約定歸妻子所有。經過進一步調查,張威發現王歡2015年6月1日協議離婚時將兩套房產、車輛及存款均約定歸妻子陳倩所有,而陳倩、王歡在離婚後第三天即6月3日又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在6月4日又辦理了離婚登記,在第二次離婚登記時,王歡與陳倩約定將股權及其他財產,全部歸妻子陳倩所有。張威在了解這一情況後便向吳江法院提起訴訟,認為王歡無償轉讓財產損害了自己作為債權人的利益,故要求撤銷王歡轉移房產的行為,將兩套房產恢復至王歡、陳倩兩人名下。

案件審理過程中,王歡及陳倩分別答辯稱雙方系正常離婚,不存在轉移財產或者放棄財產的目的,離婚的原因是王歡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他人進行擔保並且以夫妻共同財產代償了幾百萬元,雙方因此產生矛盾。離婚時考慮到這個情況,所以王歡將所有的財產約定歸妻子所有。

法院經審理認為,現王歡、陳倩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王歡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歸還了個人擔保之債,也無法證明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房產歸屬系有償轉讓。故根據現有證據,王歡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房產均歸屬於陳倩的行為系無償轉讓財產,該行為對張威的債權造成了損害。最終法院判決撤銷王歡將涉案房產中由其享有的份額轉讓給陳倩的行為,將涉案房產恢復登記至王歡、陳倩共同名下。王歡不服判決,上訴至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離婚時對共同財產的分割本是夫妻之間的事,但是在一方對外尚有債務的情況下,財產分割就不能那麼「任性」了。若是被認定為低價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就會面臨被撤銷的風險。(本案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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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江蘇夫妻四天內離婚、結婚又離婚 被人起訴了)

來源:綜合瀟湘晨報 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新華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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