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頭條】
繼此前確定中華鱉、烏龜等列入水生動物相關名錄的兩棲爬行類動物按照水生動物管理之後,農業農村部近日組織有關專家針對野生動物保護法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中與水生野生動物相關的內容進行了總結歸納,以問答形式匯集成5個板塊、23項問題對外發布。
問答中表示,捕撈魚類等天然漁業資源是一種重要的農業生產方式,也是國際通行做法,漁業法等已對此作了規範。根據各方面的一致意見,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有關規定,魚類等水生野生動物不列入禁食範圍。對於列入《國家重點保護經濟水生動植物資源名錄》的物種和農業農村部公告的水產新品種,要按照《漁業法》等法律法規嚴格管理。中華鱉、烏龜等列入上述水生動物相關名錄的兩棲爬行類動物,按照水生動物管理。
全國人大常委會 《決定》在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基礎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為導向,擴大法律調整範圍,確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制度,從源頭上防範和控制重大公共衛生安全風險。凡《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同時,全面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
其中,對於水生野生動物,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進行獵捕、交易、運輸、食用水生野生動物的,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加重處罰。同時,捕撈魚類等天然漁業資源是一種重要的農業生產方式,也是國際通行做法,根據各方面的一致意見,按照《決定》的有關規定,魚類等水生野生動物不列入禁食範圍。對於列入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附錄水生動物物種核准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以及《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的物種,要嚴格按照《決定》要求進行管理,對凡是《野生動物保護法》要求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食用的,必須一律嚴格禁止。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張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