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託管院被認定違建撤銷後又認定,起訴監管部門獲立案

2020-12-20 騰訊網

2017年規劃部門作出違建認定後,於2018年自行撤銷。

近期,西安曙光精神病人託管院(下稱西安曙光託管院)房屋再次被規劃部門認定為違建——而早在2017年8月,西安市規劃局曲江分局就曾認定該院鋼結構、磚混結構的房屋為違建。西安曙光託管院對該認定持異議並提起訴訟,西安市規劃局曲江分局於2018年11月撤銷前述違建認定。

此外,國土部門也曾向該託管院下達《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但被法院判決撤銷。

2020年規劃部門再次作出違建認定,規劃部門違建認定函上的面積與城管部門拆除告知書上的面積不一致。

2020年4月,上述規劃部門再次將西安曙光託管院建築認定為違建,西安城管曲江支隊隨後發出責令限期拆除告知書。西安曙光託管院仍對違建認定持有異議,將前述兩部門訴至西安鐵路運輸法院,目前已被立案受理。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注意到,規劃和城管部門兩次認定違建的依據均為《城鄉規劃法》和《西安城鄉規劃條例》。前者系2008年1月1日起實施,而後者則是2011年1月1日起實施。但城管部門及相關生效裁判文書顯示,西安曙光託管院房屋建設時間為2007年。該院負責人質疑道:「我建房的時候都沒有城鄉規劃法,何來違法一說?」

規劃部門認定違建後又撤銷

西安曙光託管院為民營社會福利機構

在西安市曲江大道以西新開門北路以東的兩路交叉處,有一處與周邊高大建築形成鮮明對比的低矮院落——西安曙光精神病人託管院,其包括臨街兩棟門面房及一棟四層拐角樓。相關生效判決顯示,該院建於2007年。相關證照顯示,這是一家以精神病人託管、護理為主業的民營社會福利機構,法定代表人為王選民。

2007年1月1日,王選民與西安市雁塔區老年活動中心籤訂租賃合同,該中心將租用嶽家寨村的一塊約4畝的集體土地轉租給王選民,包括地上500平方米磚混兩層樓房一棟。合同約定,乙方可根據需要進行自主修建,其所形成的固定資產在拆遷時歸乙方所有。當年,王選民在該地塊上建成四層拐角樓一棟,和門面房一座,用於興辦精神病人託管院。

2009年,王選民又以協議方式,獲得前述500平方米房屋賠償權,即如遇國家徵地拆遷,其承租地上所有財產賠償歸西安曙光託管院。

2010年,嶽家寨村遇到徵地拆遷。包括西安曙光託管院所佔土地在內,嶽家寨村集體土地整體流轉為國有土地。但是,該院拆遷安置問題始終未被解決。

相關生效裁判文書顯示,西安曙光託管院與國土部門「多次協商解決徵收補償問題,但雙方因在具體補償方式和補償標準方面分歧較大,明顯無法通過籤訂協議方式解決補償安置問題。」

據王選民介紹,託管院有三百多床位,但從2017年開始就基本停業了。目前,只有部分門面房被出租給一些商戶經營。

2017年8月28日,西安市規劃局曲江分局作出一紙認定函稱,「近日,我局在日常巡查中發現,西安曙光精神病人託管院存在未經規劃許可擅自搭建鋼結構、磚混結構房屋四層,總建築面積約4800平方米。」

上述認定函指出,西安曙光託管院搭建的房屋項目,違反了《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西安城鄉規劃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因此,上述規劃部門將此案函告西安市城管局曲江分局,建議對該項目予以拆除並恢復原貌。

2018年6月22日,西安市城管局向西安曙光託管院下達限期拆除通知書,責令該院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拆除前述4800平方米建築物。

王選民對上述違建認定持有異議,遂將西安市規劃局訴至法院。官司還沒打,規劃部門便自己認輸了。

2018年11月5日,西安市規劃局曲江分局向西安市城管局曲江分局發送工作聯繫函稱,「我分局於2017年8月28日出具的西規曲認函【2017】152號《處理違法建設認定函》,函中建議對西安曙光託管院內新增的違建予以拆除。西安曙光託管院對認定函持有異議,經覆核,我局現決定撤銷西規曲認函【2017】152號《處理違法建設認定函》。」

2018年11月6日,西安曙光託管院撤回了對西安市規劃局的起訴。當年11月22日,西安市城管局也撤銷了其之前下達的《限期整改通知書》。

西安曙光託管院

國土局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被判撤銷

在規劃部門對西安曙光託管院建築作出違建認定的同時,西安市國土部門也試圖收回該院所佔土地。

2017年9月18日,西安市國土資源局指定評估公司,對西安曙光託管院所涉地塊上的建築等進行評估。

評估資料顯示,因王選民拒絕配合評估,評估公司未能入戶評估,僅對可進行現場查勘的一號房屋、二號房屋及地面附著物進行了評估。這兩棟房屋均為磚混結構的二層建築,建築面積共857.29平方米。最終得出評估值為67.8萬餘元。在這次評估中,該院四層磚混結構拐角樓未在評估範圍中。

2017年12月13日,西安市國土局向西安曙光託管院暨王選民下達《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稱,「你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補償安置,且拒不交出土地,其行為阻撓了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責令其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交出該院使用的土地。

西安曙光託管院不服上述決定,提起行政複議,但陝西省國土資源廳維持了上述決定書。

2018年2月26日,西安曙光託管院將西安市國土局及陝西省國土廳訴至法院。西安鐵路運輸法院審理後認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屬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其理由不能成立,依法應予以撤銷。同時,判決撤銷陝西省國土資源廳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

此後,西安市國土局提起上訴,但遭駁回。

經西安鐵路中院二審,該院於2019年9月19日作出的判決書顯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上訴人是否符合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且拒不交出土地的條件,涉及兩個問題,一是上訴人是否作出安置補償;二是被上訴人要求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進行補償是否屬於正當理由。」

西安鐵路中院認為,「關於第一個問題,雖然上訴人多次與被上訴人協商解決徵收補償問題,但雙方因在具體補償方式和補償標準方面分歧較大,明顯無法通過籤訂協議方式解決補償安置問題。上訴人應當依法儘快作出包含具體補償安置內容的補償性質決定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確被上訴人依法享有的補償安置內容,依法交付或者提存相應款項,並明示救濟權利和救濟期限,以儘快解決補償安置爭議。」此外,法院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支持了被上訴人西安曙光託管院要求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進行補償的訴求。

西安鐵路中院認為,關於西安市國土資源局主張西安曙光託管院在租賃原權利人房屋的基礎上進行了數倍面積的加蓋,不能按照現有建築面積給予置換補償的理由,上訴人應當依照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加蓋房屋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違法建築的,不予補償。

兩年半後再被認定違建

2020年4月21日,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註:機構改革後國土規劃部門合併)曲江分局「捲土重來」,該局再次向城管部門發出一紙《關於處理違法建設認定的函》, 針對的仍是前述西安曙光託管院。

該函稱:「近日,我局接群眾舉報並經調查核實發現,在位於曲江新區,曲江大道以西,王選民違規建設五層鋼架及磚混結構房屋,總建築面積8904.35平方米,該建設行為未向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相應規劃手續,違反了《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西安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屬違法建設。」

據上,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曲江分局將該案再次函告城管部門,建議對該項目予以拆除。4月23日,西安市城管局向王選民再次下達責令限期拆除告知書。值得一提的是,前述規劃部門4月21日作出《關於處理違法建設認定的函》中,「經調查核實發現」的違建總建築面積為8904.35平方米。而在城管部門4月23日下達的責令拆除告知書中,違建面積仍是2017年規劃及城管部門均認定的4800平米。對此,王選民表示,他這兩年並未加蓋,所以建築面積不可能超出一倍多。

澎湃新聞查閱發現,《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為,「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西安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三十五條為,「在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應當向規划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王選民表示,他建託管院的時候,所用土地系嶽家寨村集體土地而非國有土地,「我去規劃部門諮詢辦證,人家說農村集體土地不歸他們管。」此外,城管部門的責令限期拆除告知書及相關生效法律裁判文書顯示,西安曙光託管院房屋建於2007年。但是,規劃部門認定違建依據的是《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和《西安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三十五條,前者系2008年1月1日起實施,而後者是2011年1月1日起實施。王選民據此質疑:「我建房的時候都沒有城鄉規劃法,何來違法一說?」

6月10日,澎湃新聞致電西安市自然資源與規劃局曲江分局,一位工作人員如此解釋兩次認定違建的原因:「因為它就是違法建設啊。」之後,她又提供了一個具體認定違建部門的電話,該部門一名工作人員表示,2017年認定西安曙光託管院為違建後,當事人發起行政訴訟,「法院指出我們執法過程中有某些問題吧,所以我們撤了違建認定。」但當記者問及認定違建的法律適用問題,上述工作人員又改口稱其不接受採訪。

目前,西安曙光託管院已將上述規劃部門和城管部門分別訴至法院,西安鐵路法院已於6月4日決定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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