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減少食品的浪費現象,上海民眾在食物銀行領取超市餘量食物。殷立勤 攝
中新社北京12月25日電 題:當我們談論反食品浪費法時,我們在談論什麼?
中新社記者 梁曉輝
反食品浪費法草案正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一系列初步規定,包括明確反對「大胃王吃播」「禁止誘導超量點單」「食品浪費要收費」等,一經公開便成為社會談論的焦點。在立法機關對於草案的分組審議中,這些規定如何細化、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如何起到更好的作用,亦成為討論焦點。
食品浪費「怎麼定」?
與會人員普遍認為,通過立法加強對食品浪費問題的監管,建立珍惜糧食、反對浪費的長效機制很有必要。
根據草案,「食品浪費」的定義為「對可安全食用或者飲用的食物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利用」。在分組審議中,不少與會人員認為這一定義尚有完善空間,給出不同建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衛小春認為,該定義目前還比較原則,顯得學理化,建議改為更明確的具體表述:「本法所稱的食品浪費是指對尚可食用的食品不珍惜、不合理使用、不必要的廢棄,給國家、社會、單位、家庭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行為。」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歐陽昌瓊認為,目前定義過於概括、籠統,缺乏可操作性。食品浪費肯定不是僅限於餐桌上的浪費這一個環節,至少應該包括生產環節、流通環節、消費環節和回收利用環節。「食品浪費,是指不按照節約標準、不合理生產、流通、消費和利用食品的行為。」他還建議,應當列舉食品浪費的主要情形,加上「兜底條款」。
浪費行為「誰買單」?
根據草案,餐飲服務提供者可以對造成明顯浪費的消費者收取處理廚餘垃圾的相應費用。對此條的可操作性,與會人員各抒己見。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鄭淑娜認為,此條操作起來難度不小。「比如如何認定是浪費?收費的額度如何劃定?顧客到店消費都是『上帝』,大概很少有餐飲店會拉下臉面收取所謂的處理費,這樣說是否行得通?」
她還提示,此條可能為個別無良商家打開一個「斂財思路」,成了收費結帳一個「固定項目」,「這樣就與立法的初衷背道而馳了」。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委員劉政奎同樣認為,此條實踐中不好操作,且容易引起糾紛。他建議另外增加一條,「對餐廚垃圾處理費用實行按量階梯收費」,以督促餐飲服務者主動提醒消費者防止食品浪費,同時也可以防止學校和設有食堂的單位食品浪費。
談及收費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包信和還指出,現實中許多飯店規定了包廂費的最低消費金額,消費者為了達到這個金額,點的有些菜實際上是浪費掉的,建議增加「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設置包廂費最低標準」的相關規定。
預防浪費「誰來管」?
有關預防浪費的監管問題,草案規定,單位食堂應當改進供餐方式,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視頻浪費標識,引導用餐人員適量取餐、用餐;加醒用餐期間巡查,對有浪費行為的,及時予以糾正。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劉玉亭認為,此條前半部分很有必要,後半部分可再斟酌。他說,想像就餐時不斷有人巡查關注,或會造成用餐不舒適。他建議刪除「巡查」表述,改為「發現有浪費行為的,及時予以糾正」。
而對於更機制化的監管,草案明確,違反本法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主動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商務主管部門更多的是針對行業的監管,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是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直接監管,所以建議明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為該條的執法主體。」衛小春認為,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商務主管部門都列為執法主體,容易造成權責不清。(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