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有種說法叫「人死債消」,那麼是否真的如這句話所說,債權人死了,債務人就可以不用還錢了呢?近日,福建省華安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特殊」民間借貸案件,訴至法院的原告並非是借款的直接出借人,而是其丈夫和子女。
案件要從2016年4月9日說起,李某英因資金周轉需要向李某娘借款20000元,約定借款於2017年4月9日還清,債務人李某英到期未還,這一拖就是兩年。 2019年6月份,債權人李某娘死亡,其丈夫李某與六個子女再次向債務人李某英催討借款未果,便於2020年3月12日以李某及其六個子女作為共同原告將李某英訴至法院,要求李某英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華安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李某英向李某娘借款20000元的債權應當屬於李某英與李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因李某娘已經死亡,其生前未對該債權中屬於自己部分的債權訂立遺囑,該債權屬於李某娘所有的部分債權應作為其個人的遺產由法定繼承人即李某娘的丈夫李某及其六個子女依法繼承享有。李某及其六個子女作為共同原告要求李某英償還借款本金200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但因借條上未書面約定利息,且作為原告的李某及其六個子女未能舉證證明該筆借款有利息約定,故對利息請求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李某英應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20000元,並從2017年4月1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還清借款之日止,同時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評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之規定,對於公民死亡前因合法民間借貸行為獲得的債權應當作為遺產進入繼承程序。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撫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後,如果遺贈撫養協議與遺囑沒有牴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牴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牴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因此,本案中李某英與李某娘的債權債務成立後,其債權債務關係不會因為債權人李某娘的死亡而消失,而是轉化為其遺產。故而,在債務人李某英拒不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法院先查明債權人生前並無訂立遺囑或遺贈撫養協議的情況,從而進行依法判決,不僅可以保障債權人的繼承人向債務人主張債權的權利,還可以避免債務人因履行義務的對象錯誤導致的一些糾紛。
【來源:天平陽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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